公民第一冊・第1課|康軒/翰林/南一 三版本綜合互動講義
← 回公民科選單 ⬇ 下載列印版 PDF(27頁)| 版本 | 單元位置 | 節次架構 | 特色 |
|---|---|---|---|
| 康軒版 | 第三單元 融入群體的個人生活・第1課 | 1-1 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的關聯 1-2 保障人權與維護人性尊嚴的措施 | 重點: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政府兩大保障作法 |
| 翰林版 | 第三篇 公民身分及社群・第2章 | 2-1 人性尊嚴與人權 2-2 人權保障的落實(以性別為例) | 重點:性別概念五階層、性平三法、性別平等立法 |
| 南一版 | 個人身分與社群參與・單元1 | 1-1 什麼是人性尊嚴? 1-2 為什麼保障人權與維護人性尊嚴有關? 1-3 為何人權須受到普遍性的保障? | 重點:人權兩公約、身心障礙者與婦女保障案例 |
「人性尊嚴」是指每個人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具有存在的價值與獨特性,不應被當成他人的工具;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與人生方向,並受到平等的尊重,不會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對待。(康/翰/南 共同)
人性尊嚴強調「對個人的尊重」,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必須透過保障人權來具體體現。(翰林)
人性尊嚴的核心概念,就是每個人都擁有「選擇的自由」,能夠自行決定自身事務,且被公平對待、不被騷擾。(南一)
「人權」是生而為人所應享有的各種權利,為所有人與生俱來、不可或缺、不可剝奪、不可侵犯的必要權利。(康/翰/南 共同)
人權的內涵包括:生命與自由、平等、人身安全、不受奴役和酷刑、意見和信仰自由、獲得工作和教育、生存權等。(翰林詳列;南一:生存、自由、平等、人身安全;康軒:自由、平等、生存權)
人權的特色:① 與生俱來、不可剝奪;② 可以具體條列;③ 應受普遍性保障,不因國籍、種族、宗教、階級、語言、性別、財產等因素而有不同,且不容許非法侵犯。(康/翰/南)
人性尊嚴是抽象概念,人權則可具體條列;因此要維護人性尊嚴,可以從落實人權保障著手。(翰林)
保障人權是維護人性尊嚴的具體作為。人性尊嚴是人權的核心概念,唯有保障人權,才能讓每個人成為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受他人支配,進而維護人性尊嚴。(三版共同核心)
國家透過制定法律保障人民的權利,一方面保障個人自由,另一方面幫助弱勢群體,以具體地維護人性尊嚴。(南一/康軒)
| 項目 | 人性尊嚴 | 人權 |
|---|---|---|
| 意義 | 每個人都是應受尊重的個體 | 生而為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
| 特色 | ①強調對個人的尊重 ②抽象概念 | ①強調生而為人的權利 ②具體權利 |
| 舉例 | 可自由選擇理想的生活方式 | 生命、自由、不受奴役酷刑、信仰自由、工作與教育等 |
| 兩者關聯 | 人性尊嚴是核心;保障人權才能維護人性尊嚴 | 人權保障是將人性尊嚴具體落實 |
歷史上許多暴力衝突與迫害都侵害了人權。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對猶太人展開大規模屠殺,許多人因族群、政治立場等因素遭到迫害甚至失去生命。(康/翰/南)
鑑於慘痛的歷史經驗,國際社會體認到:唯有讓人權受到普遍性的保障,才能維護人性尊嚴與世界和平,因而促成聯合國成立。(翰/南)
1948 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具體列舉人權內涵,宣示人人享有基本人權,不因國籍、種族、性別、宗教、語言或財產而不同。這是第一部獲國際社會重視的人權文件,成為各國共同努力實踐的標準。(康/翰/南)
《世界人權宣言》名句:第1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3條「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南/康)
現代民主國家多將基本人權的保障規範在憲法中,並進一步制定法律來落實聯合國各項人權公約,以約束或制裁侵犯人權的行為。(康/翰/南)
政府的兩種作法(康軒):
(一)立法禁止他人或政府侵害人權:將基本人權規範於憲法、以法律落實人權公約,使人民免於恐懼,權利受損時可依法主張。例如:我國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而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二)提供基本生活的保障:政府規畫政策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如提供健康與醫療服務、免費的義務教育以保障受教權。
人權與尊嚴的保障不能只靠國家,每個人也應積極尊重與維護自己和他人的人權。(康軒)
《兒童權利公約》是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保障對象為未滿18歲者。我國將未滿12歲者稱為兒童、滿12歲~未滿18歲者稱為少年。
公約強調兒少並非國家或父母的財產與附屬品,保障其生存與發展,避免兒少受到剝削、虐待。
| 原則 | 內涵 |
|---|---|
| 禁止歧視 | 不因任何因素而給予兒少差別待遇 |
| 保障生存及發展 | 保障兒少的生命、生存與身心發展 |
| 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 凡涉及兒少的事務,皆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
| 尊重兒少意見 | 兒少有表達意見並被傾聽的權利 |
性別概念可由淺入深分為五個層次,理解它有助於辨識並避免性別歧視:
| 概念 | 說明 | 舉例 |
|---|---|---|
| 生理性別 | 以身體結構(染色體、生殖器官)區分性別 | 男/女 |
| 社會性別 | 社會形塑不同性別的行為特質(陽剛/陰柔) | 「你是男生要勇敢堅強」 |
| 性別刻板印象 | 對性別形成固定且僵化的看法 | 「女生細心,應當幼兒園老師」 |
| 性別偏見 | 對特定性別抱持負面態度 | 「女生邏輯差,怎能當工程師?」 |
| 性別歧視 | 在性別上有不公平的對待,使一方權益受損 | 「男生不夠細心,薪水不用給太高」 |
為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性尊嚴,國家制定法律約束或制裁侵犯人權的行為,合稱「性平三法」。
同酬日(圖3-2-4):兩性同樣工作一年,女性卻須比男性多工作數日,才能得到男性工作一年的薪資,反映同工不同酬問題。
性騷擾、性侵害等性別暴力也會侵害人性尊嚴,須依法防治。
| 法規 | 適用情形 |
|---|---|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校園性別事件: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另一方為學生 |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職場性別事件:雇主性騷擾員工或求職者;員工被工作相關人員性騷擾 |
| 性騷擾防治法 | 其他場域:校園、職場以外的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 |
| 步驟 | 內容 |
|---|---|
| 1 | 被害人(或其父母)/檢舉人 申請調查或檢舉 |
| 2 | 學務處(或教導處)受理 |
| 3 | 移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
| 4 | 彙報教育主管機關 |
國家立法保障人權,一方面維護個人自由,另一方面幫助弱勢群體捍衛權益,以維護每個人的人性尊嚴。
導盲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依第60條規定,不得對導盲犬等收取額外費用,也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展現落實人性尊嚴的精神。
婦女候車區(圖3-1-6):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臺鐵因而設立夜間婦女候車區。
無障礙廁所/設施(圖3-1-7):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應予保障」,故建築物須設置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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