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第六冊 第 1 課

💡 科技發展與智慧財產

三版本整合互動講義(康軒為主・南一/翰林為輔) · 全民補習班 線上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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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有人說:「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科技發展的主要目的是改善人類生活,但也隱藏著風險和隱憂。本課先看資訊科技如何改變日常生活、又帶來哪些隱憂,再認識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三部法律,最後弄懂保障期限合理使用,以及侵害著作權要負的民事、刑事責任
🌐一、科技發展如何影響日常生活?
康軒現代科技日新月異,使我們的生活更加便利舒適。以資訊科技為例——它指的是透過電腦網路電信傳輸等資訊系統,迅速傳遞、蒐集、儲存圖文影音與訊息的技術——網路的使用讓資訊與知識快速傳播,打破國界限制;電子商務的普及更加速了貿易往來;人們也可以藉由網路平臺參與公共事務。科技發展和智慧財產的關係是雙向的:科技發展的成果本身就是一項智慧財產,而科技發展又使智慧財產更容易被複製傳遞,因此改變了人類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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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透過電腦網路和電信傳輸等資訊系統,迅速傳遞、蒐集、儲存圖文影音與訊息的技術。
網路的使用讓資訊與知識快速傳播,打破限制。
的普及,更加速了貿易往來。
解析:網路購物、電子支付都屬於電子商務。
人們可以藉由網路平臺參與
科技發展的成果本身就是一項,而科技發展又使智慧財產更容易複製傳遞。
解析:這句話說明「科技發展」與「智慧財產」為什麼會被放在同一課。
南一補充南一從「生活中處處是智慧財產」切入:從我們觀賞的外國電影、平時聽的音樂,到使用的各式通訊軟體及其貼圖,都屬於智慧財產。南一並強調,身處科技蓬勃發展及全球化的現代社會,使我們對各種資訊的取得更加便利,也因此更需要建立尊重他人智慧財產的觀念,並認識相關法律的規定。
翰林補充翰林把科技的應用具體化成四個場景:在家工作(企業可能不再有固定辦公室,員工上班地點更彈性)、線上學習(學生可依自己的程度擬定學習內容與進度)、遠距醫療(醫生視訊會診,照顧偏遠地區民眾與居家長者)、宅經濟(宅配、餐飲外送、娛樂與健身產業蓬勃發展)。翰林還特別談學生如何用科技參與公共事務:民間團體成立「兒少發聲平臺」讓青少年暢所欲言;也有高中生推動「菸沒綠洲」計畫,透過社群媒體宣傳理念、號召高中生淨街,讓更多人關注菸蒂汙染議題。
⚠️二、科技發展帶來哪些風險與隱憂?
康軒資訊科技帶來便利,卻也有三項明顯的隱憂:資訊內容真偽難辨網路犯罪層出不窮資訊公開侵犯隱私。近來網路上也時常發生網友因故留言羞辱或謾罵他人等資訊濫用或誤用的事件,導致無法避免的衝突或犯罪。因此個人應遵守資訊倫理規範,尊重他人並對自己的言論負責;也要了解洩漏他人隱私資料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若無故駭入他人電腦,則會觸犯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此外跨國網路犯罪頻傳,政府已積極推動參與國際刑警組織(ICPO),希望透過國際合作打擊網路犯罪。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也就是我們在網路上從事的所有活動或行為所留下來的痕跡,包括搜尋過的關鍵字、分享過的照片、看過的影片等;它讓我們更快找到需要的商品,但企業或廣告主也能據此掌握消費偏好,若被不當利用就會衍生個資隱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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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發展的三項隱憂是:資訊內容真偽難辨、層出不窮、資訊公開侵犯隱私。
洩漏他人隱私資料,會違反
若無故駭入他人電腦,會觸犯刑法的「」。
解析:未經同意登入他人帳號也可能觸犯這一罪名。
面對跨國網路犯罪,我國積極推動參與(ICPO),透過國際合作打擊網路犯罪。
個人使用網路應遵守規範,尊重他人並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是指我們在網路上從事的所有活動或行為所留下來的痕跡。
解析:包括搜尋過的關鍵字、分享過的照片、看過的影片。
資訊科技發展的三項隱憂
隱憂內容說明
資訊內容真偽難辨網路普及加速訊息的傳遞,但民眾不易辨別訊息的真偽,可能造成人們做出錯誤的判斷
網路犯罪層出不窮利用電腦網路進行犯罪,如網路詐騙、電腦駭客等,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資訊公開侵犯隱私個人醫療紀錄、財務資訊等資料若遭他人濫用或變賣,對民眾的隱私與財產將構成威脅
南一補充南一從全球化的角度看隱憂:無形財產的散播因科技而更加快速、無遠弗屆,侵權也因此變得更容易——例如提供免費電影供人觀看的非官方授權網站並不合法、把他人的網路小說貼到自己的社群媒體、上網下載知名商標製作成班服圖樣、把他人影音剪輯後仿作成新作品上傳影音平臺等。正因如此,才需要各國有一致的共識來保障,聯合國也設立了「世界智慧財產組織」。
翰林補充翰林把「如何降低風險」拆成三方分工:政府透過立法加以管理與規範,例如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為防止有心人士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進行性別暴力(如數位換臉製作色情影片圖利、未獲同意即散布性私密影像)而修訂刑法相關規定;企業須善盡社會責任,例如電信業者強化資訊安全服務、扮演守門員的角色;使用者應培養自律、守法的資訊倫理。翰林還界定了「個人資料」的範圍: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以辨別該個人的資料。
🔖三、為什麼需要保障智慧財產權?
康軒智慧財產是創作者花費心力與智慧,透過構思、創作、發明等過程而產生價值的無形產物;這些成果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稱為智慧財產權。換句話說,智慧財產權是指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且能產生經濟上的價值,而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為了激勵創作意願,我國訂定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來保障智慧財產權,讓創作者可以自行利用其智慧財產獲取報酬,以保障其私益。三部法律保護的對象與取得權利的方式各不相同:著作權創作完成即享有,商標權須經註冊取得,專利權則須申請審查核准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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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創作者花費心力與智慧,透過構思、創作、發明等過程而產生價值的無形產物。
智慧財產權是指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且能產生上的價值,而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
我國訂定、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來保障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在時即享有,不必先申請或註冊。
解析:這是著作權和商標權、專利權最大的差別。
商標權必須才能取得。
專利權必須經後才能取得。
太過近似的商標,使消費者有之虞者,無法註冊商標。
保障智慧財產權可以激勵創作意願,讓創作者自行利用其智慧財產獲取報酬,以保障其
我國保障智慧財產權的三部法律
法律保護對象權利如何取得立法目的
著作權法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商標法可以用來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經註冊取得商標權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企業正常發展
專利法具有產業利用價值的發明與重要研究成果申請審查核准後取得專利權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南一補充南一補上「為什麼值得保護」的歷史面與國際面:受保障的智慧財產必須具備原創性(獨立完成且非抄襲他人,並足以表現著作人的獨特性)與經濟價值;早在17世紀,西方國家即開始保護這些智慧財產。在全球關連之下,聯合國設立了「世界智慧財產組織」,透過國際合作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並負責主管多項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的行政事務。南一並提醒:智慧財產若沒有受到保障,創作者的心血被人仿冒或盜版,就沒有人願意再進行創作、設計或研發,社會將失去創新與進步的動力。
翰林補充翰林為三部法律各配了生活化的例子:著作權法保護語文、音樂、戲劇、舞蹈創作、攝影作品、畫作、建築等;商標法保護統一超商、Nike球鞋、Apple手機等品牌標誌;專利法的例子則是Apple無線藍芽耳機因特殊造型而極具辨識性。翰林也把保障目的濃縮成一句話:讓擁有智慧財產權的人可利用其創作成果,或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得經濟上的報酬;另一方面也藉由資訊共享,讓社會大眾享用智慧成果,提升經濟、文化與科技發展,達到公共利益
⚖️四、保障創作者與資訊共享,如何取得平衡?
康軒保障智慧財產權雖然可以激勵個人創新或發明,但若過度保護創作者,會讓使用者付出昂貴的代價,並造成創作無法流通與共享,損害公共利益、阻礙社會進步。為了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與兼顧文明的發展,政府制定法律限制創作者的權利,規定他人在合理範圍內可以使用其智慧財產。以著作權法為例,有兩項機制:第一是設有保障期限——著作財產權的保障有一定期限,著作人擁有自完成作品開始至其死亡後50年的權利,超過此期限後著作財產權即歸於消滅,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第二是允許合理使用——著作權法允許利用人未經授權,在一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判斷基準包括四項:利用目的及性質是否具有商業目的著作的性質、利用質量占整個著作的比例、利用的結果是否會影響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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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過度保護創作者,會讓創作無法流通與共享,損害、阻礙社會進步。
著作財產權的保障期限,是自完成作品開始至著作人
解析:起算點是「作品完成」,終點是「著作人死亡後50年」,兩個都要記。
著作財產權保障期限屆滿後,該權利即歸於,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著作權法允許利用人,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稱為「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之一:利用目的及性質是否具有
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之一:利用占整個著作的比例。
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之一:利用的結果是否會影響著作的與現在價值。
教師為教學而在合理範圍內引述他人著作,非屬商業目的,應屬「」的範圍。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四項判斷基準
判斷基準課本舉例
利用目的及性質是否具有商業目的教師為教學而在合理範圍內引述他人著作,非屬商業目的,應屬合理使用
著作的性質須看被利用著作本身的性質而定(課本僅列出此項基準)
利用質量占整個著作的比例即使非商業目的,利用質量若占整個著作的比例過高(例如整本書全部印下來),仍可能超過合理使用範圍
利用的結果是否會影響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把電影精華剪輯成短短幾分鐘的影片上傳公開平臺,雖然引用比例很低,但已揭露重要內容,觀眾不用到電影院即知劇情,損及片商潛在商業利益,不屬合理使用
南一補充南一把「著作權」拆成兩種權利,這是康軒沒有細分的:著作人格權保障著作人自主決定以什麼姓名發表著作、以及是否公開其著作,此權利專屬於作者本人不可讓與或繼承,保障期限是永久的;著作財產權則是對著作進行重製、改作等使用行為並賺取收益的權利,可以授予他人,保障期限自著作完成起至著作人死後50年為止。例如貝多芬過世多年,〈給愛麗絲〉的創作者名字仍是貝多芬(著作人格權永久);但因他已過世超過50年,垃圾車播放這首樂曲便不需得到同意。南一並定義: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等方法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等方法將原著作另為創作。南一舉的合理使用案例還包括:在自己社群網站分享MV的「官方網址」連結、社團發表會中把音樂當背景音效播放(非營利公開播送)、把知名文學作品節錄印製作為課堂教材(教育文化目的之重製)。
翰林補充翰林列出的四項判斷基準與康軒略有不同,第一項寫的是「被利用的著作其性質是否具有原創性」,兩種寫法都要記起來。翰林並用四個「違反合理使用」的示例把基準具體化:把電影剪輯成精華版(原創性)、下載他人音樂製成光碟販賣(商業目的)、全部列印他人著作(比例過高)、分享後減少觀看電影人次而影響票房(影響市場價值)。
📜五、侵害著作權要負什麼責任?
康軒若利用行為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即是侵犯著作權,除了要負起民事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可能還須負刑事責任。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是著作所產生的財產上利益,其中最常見的是重製權,也就是禁止他人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之下,以複印、錄音等方式重複製作其著作。近來 ChatGPT 興起,運用 AI 所產出的圖畫、文章,若是直接引用,也可能有侵權疑慮。另一方面,世界各國皆立法保護著作權,任何「合理使用」之外的利用都要事先取得授權,這對於志在流通自己作品的創作者反而造成困擾,於是「創用CC」的概念在西元2001年被提出,讓著作人從中挑選適合自己著作的授權條款,並透過簡易的標示方式,將著作授權給大眾使用,兼顧私益與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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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利用行為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即是侵犯
侵犯著作權除了要負起民事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可能還須負責任。
著作財產權中最常見的是,即禁止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複印、錄音等方式重複製作其著作。
運用(如ChatGPT)所產出的圖畫、文章,若是直接引用,也可能有侵權疑慮。
」讓著作人挑選適合自己著作的授權條款,透過簡易標示把著作授權給大眾使用。
「創用CC」的概念是在西元年被提出。
南一補充南一直接把法條號碼與刑度寫出來: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最高可達新臺幣75萬元。南一並補充:我國設有專責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負責審理相關案件;若把他人網路小說貼到自己社群媒體又改標示為自己的名字,除了侵害著作財產權,還侵害了著作人格權;把自己買的音樂專輯複製多份送朋友,會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並不屬於合理使用。
翰林補充翰林用一個真實案例走完整個法律流程:某知名 Youtuber 以剪輯方式整合電影或戲劇的精華片段、配上自己的評論上傳各大社群平臺,吸引近百萬人訂閱,遭片商指控侵權。檢察官認為他已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加上影片點閱率可創造利潤、有營利之嫌,因此依違反著作權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起訴;最後這名 Youtuber 賠償百萬和解金刊登聲明啟事後,片商同意撤告,法院以「不受理」判決結案——他實際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
💬思考與問答
先想一想再作答,點按鈕看參考答案。列印時保留書寫空間。
Q1既然智慧財產權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為什麼著作財產權還要「設有保障期限」,而不是永久保障?
參考答案:因為若過度保護創作者,使用者必須付出昂貴的代價,會造成創作無法流通與共享,反而損害公共利益、阻礙社會進步。所以法律讓著作財產權在著作人死亡後50年就消滅,之後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兼顧文明的發展。
Q2同樣是把別人的東西拿來用,為什麼「老師上課引述一段文章」算合理使用,「把電影精華剪成幾分鐘上傳」卻不算?
參考答案:因為兩者在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上結果不同。老師引述是為教學、非商業目的,引用比例也在合理範圍內;而電影精華剪輯雖然引用比例很低,卻已揭露重要內容,觀眾不用到電影院即可知道劇情發展,影響了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所以不屬於合理使用。可見「比例低」不等於一定合理,四項基準要一起判斷。
Q3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在「權利怎麼取得」上有什麼關鍵差異?這個差異對創作者有什麼意義?
參考答案:著作權是創作完成即享有,不必申請或註冊;商標權必須經註冊才能取得;專利權則要申請審查核准後才能取得。這表示創作者一寫完文章、畫完圖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想保護商標或發明,就必須主動向政府申請,否則不會自動取得權利。
Q4為什麼保障智慧財產權必須同時做到「保障私益」與「調和公益」兩件事?
參考答案:保障私益的話,能防止抄襲仿冒、避免創作者權益受害、激勵創作意願;但若只顧私益而過度保障,會不利創作分享、阻礙社會進步。所以還要調和公益——透過訂定保障期限允許合理使用等分享機制,讓智慧財產能流通,促進社會整體進步。兩者缺一,制度都會失衡。
Q5為什麼跨國網路犯罪特別難處理?我國政府的因應方式是什麼?
參考答案:因為網路打破國界限制,犯罪集團可以在境外對我國民眾下手,單一國家的司法權難以跨境追查,導致國家安全、企業運作與民眾個資財產都受損。因此政府積極推動參與國際刑警組織(ICPO),希望透過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網路犯罪。
Q6「數位足跡」明明讓我們更快找到需要的商品,為什麼還會衍生爭議?
參考答案:因為同樣的紀錄,企業或廣告主也可以拿來了解我們的瀏覽習慣、掌握消費偏好。使用者可能從未主動留下個資,卻在不知不覺中被平臺掌握興趣與搜尋模式而成為廣告目標;數位足跡若被不當利用,就會衍生個資隱私的爭議,這屬於科技發展對個人隱私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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