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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為什麼兒少不能看限制級電影、不能買菸酒?保護兒少已經是國際共識。本課先看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宣言與兒童權利公約,再逐一整理我國四部關鍵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整課最容易考錯的是年齡界線,請特別注意「兒童」在兩部法律裡的定義並不相同。
🌍一、國際共識與「兒童」、「少年」的年齡界線
康軒聯合國公布兒童權利宣言及兒童權利公約,致力於避免兒少在法律上處於弱勢的地位;我國也參酌其標準修訂國內的兒少法律。這裡有一個最容易混淆的重點:「兒童」在不同法律裡的定義並不相同。依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是指未滿18歲者;但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是指未滿12歲者,少年則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國家透過法律訂立各種保護與照顧措施,並不是要限制或剝奪兒少的權益,而是針對身心尚未成熟發展的兒少提供更完善的照顧,以落實保障兒少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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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公布及兒童權利公約,致力於避免兒少在法律上處於弱勢地位。
依《
》的定義,兒童是指未滿18歲者。
解析:這是國際公約的定義,年齡界線是18歲。
依《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是指未滿
歲者。
解析:考試最愛把這一格和國內法的12歲互換,兩者務必分開記。
依我國《》的定義,兒童是指未滿12歲者。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是指未滿
歲者。
解析:同一個「兒童」,公約說未滿18歲、國內法說未滿12歲,定義不同不是課本寫錯。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是指者。
課本強調,這些法律不是限制或剝奪兒少的權益,而是針對發展的兒少提供更完善的照顧。
「兒童」與「少年」的年齡定義(依課本名詞框)| 依據的法規 | 兒童 | 少年 |
|---|
| 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 | 未滿18歲者 | (公約以「兒童」統稱未滿18歲者)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我國) | 未滿12歲者 | 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 |
南一補充南一把公約的內容講得更完整:聯合國在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宣示兒童權利的四大原則——禁止歧視原則、兒童最佳利益、生存及發展權、表達意見的權利。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另外實施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要求政府在制定法規及執行政策時都要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南一並強調:兒童及少年並不是父母、國家的附屬品,而是應該被善待且有平等發展機會的未來公民。
翰林補充翰林這一課的課名是「兒少權益的維護」,開頭先把立法理由講清楚:兒少正處於身心成長的關鍵階段,能力與判斷尚未成熟,容易受外在環境及不當行為傷害,所以政府要透過立法預防不當剝削及侵害。翰林也補上公約的呼籲對象——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呼籲個人、家庭、社會與國家均應致力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謀求兒童正常生活,各國政府與民間組織紛紛以不同方式響應。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措施與福利措施
康軒為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政府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少的保護措施與福利措施。保護措施是政府明確禁止的部分:規定兒少不能抽菸或飲酒、不得出入經主管機關認定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場所,並對各類出版品及遊戲軟體採分級制度等。福利措施則是政府主動提供的部分:如建構親子廁所或車位、辦理親職教育講座、安置遭遇困境的兒少,以及提供休閒、娛樂、文化的活動及空間等,來促進兒少福祉。此外,該法規定父母、監護人及相關場所的負責人等要負起更多對兒少的照顧責任;若未善盡職責,相關人員將面臨罰鍰、輔導、公布姓名、勒令歇業等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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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政府制定《》。
該法規定的兩類措施是(政府明確禁止)與福利措施(政府主動提供)。
保護措施規定兒少不能抽菸或飲酒,也不得出入經認定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場所。
保護措施中,對各類出版品及遊戲軟體採制度。
屬於
的例子有:建構親子廁所或車位、辦理親職教育講座、安置遭遇困境的兒少。
解析:分辨訣竅:政府「明確禁止」是保護措施,政府「主動提供」是福利措施。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孕婦、育有歲以下兒童者專屬的婦幼停車位。
該法規定父母、及相關場所的負責人等,要負起更多對兒少的照顧責任。
依法應保護兒少者若未善盡職責,將面臨罰鍰、輔導、公布姓名、勒令歇業等
。
解析:注意這裡是行政罰,不是刑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兩類措施| 類別 | 政府的角色 | 課本舉的例子 |
|---|
| 保護措施 | 明確禁止 | 兒少不能抽菸或飲酒;不得出入經主管機關認定危害身心健康的場所;出版品及遊戲軟體採分級制度 |
| 福利措施 | 主動提供 | 建構親子廁所或車位;辦理親職教育講座;安置遭遇困境的兒少;提供休閒、娛樂、文化的活動及空間 |
南一補充南一把「誰要負責」寫得更明確:保護措施是指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兒少吸菸、嚼食檳榔、飲酒、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等有害行為;若未善盡保護責任,父母或監護人可能被處以罰鍰、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場所負責人則可能被罰鍰、公告負責人姓名、勒令歇業。南一的福利措施清單也多出幾項: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兒少家庭諮詢等。南一另有名詞解釋「監護人」——指未成年者沒有父母,或父母雙方都不能行使或負擔親權時,會設置監護人來保護與教養未成年者。至於遊戲分級制度,南一說明其用意是兼顧產業發展與保護兒少身心健康。
翰林補充翰林的福利措施舉例更偏「服務」面:提供親子車位或親子廁所、兒少家庭諮詢、醫療照顧,以及輔導職業訓練與就業、課後托育服務等。翰林也把行政罰的項目寫成「罰鍰、親職教育輔導、公布姓名、勒令歇業」,並收束成一句話:讓社會大眾了解照顧兒少是大家共同的責任。此外翰林在「一日法律生活」單元點出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連結——電視節目分級制度的依據就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屬於兒少的保護措施。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康軒為防制兒少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政府制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謂性剝削,指加害人利用各種形式使被害人失去性自主權或身體自主權,以獲得利益。該條例規定,與未滿18歲的兒少進行性交易,或是散布、持有兒少性影像等行為,都將受到刑罰或罰鍰處分;並對被害兒少提供必要保護、安置,或依法院裁定轉介中途學校或兒少福利機構,使其能順利回復正常生活。當任何人發現兒少疑似受到性剝削時,可以立即撥打113專線或尋求警察協助。課本並整理出四個自我提醒:不引誘、不拍攝、不持有、不散布,避免自己成為加害人或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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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制兒少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政府制定《》。
指加害人利用各種形式使被害人失去性自主權或身體自主權,以獲得利益。
該條例規定,與未滿歲的兒少進行性交易將受到處分。
對被害兒少,政府提供必要保護、安置,或依法院裁定轉介或兒少福利機構。
發現兒少疑似受到性剝削時,可以立即撥打專線或尋求警察協助。
課本提醒避免成為加害人或幫凶的四不:不引誘、不拍攝、不、不散布。
依課本引用的民國112年衛福部統計,兒少性剝削受害類型中以犯罪為大宗。
南一補充南一補上一個具體的政府機關:我國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專門處理性影像外流的諮詢與申訴,並可強制網路平臺移除被害人的性影像,杜絕性影像持續散布。南一對受害兒少的處理程序寫法也不同:政府會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並要求提供適當的保護及教養,或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南一並指出,此條例的源頭是兒童權利公約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的性虐待及性剝削。
翰林補充翰林在課後閱讀提供了各種行為對應的刑度,是本課少見的數字:利用兒少拍攝、自拍、製造性影像,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此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一併修法:網路平臺業者若發現被害人性影像而未下架,主管機關可裁罰60萬元罰鍰,屢罰不聽者最重可封網。翰林也點出網路犯罪的手法——犯罪者常在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上向兒少謊稱是「朋友」或互稱網路上的伴侶,再用甜言蜜語或恐嚇手段取得兒少的私密影像。
👷四、勞動基準法對童工的規範,以及其他保護兒少的法律
康軒為了避免雇主剝削少年、影響其身心發展,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可僱用未滿15歲的人。所謂童工,依勞動基準法是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而受僱從事工作者。僱用童工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且不可令其從事繁重及危險的工作;工作時間也有限制——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晚上8點至隔天凌晨6點不能工作,例假日亦不得工作。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罰鍰、有期徒刑等處分。除了上述針對特定年齡層訂定的兒少法規外,我國還有其他保護兒少權益的法律,例如民法關於「親權與懲戒權」的規定,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納入核發保護令的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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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雇主剝削少年,《》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可僱用未滿15歲的人。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可僱用未滿歲的人。
依勞動基準法,是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而受僱從事工作者。
依勞動基準法,童工是指15歲以上未滿
歲而受僱從事工作者。
解析:「不可僱用未滿15歲」和「童工是15~未滿16歲」是兩個不同的年齡界線,很常被混在一起考。
僱用童工須經同意,且不可令其從事繁重及危險的工作。
童工每日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小時。
童工在晚上8點至隔天凌晨點不能工作,例假日亦不得工作。
其他保護兒少的法律,例如《民法》關於「」的規定。
《》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納入核發保護令的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納入核發的範圍。
與兒少有關的三個關鍵年齡(依課本)| 年齡界線 | 法規 | 內容 |
|---|
| 未滿12歲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為「兒童」;犯罪行為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
| 未滿15歲 | 勞動基準法 | 雇主原則上不可僱用 |
| 15歲以上未滿16歲 | 勞動基準法 | 為「童工」,工作內容與工時受限制 |
| 12歲以上未滿18歲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 為「少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對象 |
| 未滿18歲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與其進行性交易將受刑罰或罰鍰處分 |
南一補充南一先講清楚為什麼會有雇主想僱用兒少:當今社會面臨高齡化、少子化,造成勞動力不足,因此部分雇主會聘僱兒少來工作。南一另外補了一個康軒沒展開的重點——依民法規定,當未滿18歲的兒童、青少年行為侵害到他人時,法定代理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理人可以證明他並未疏於監督,或在有監督的狀況下仍難以避免損害,才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翰林補充翰林除了法律,還把「民間的力量」寫進課文:許多民間公益團體也積極為兒少爭取權益,並提供弱勢兒少實質上與心理上的協助,例如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長期投入兒少安全教育教材的研發與推廣。翰林也提到近年兒少本身透過自我覺醒,除了爭取自身權利,也展現世界公民的素養,對其他國家的受難兒童伸出援手。翰林對童工工作內容的措辭是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並說明限制工時的理由是保障童工身心健康與健全發育。
⚖️五、少年觸法行為的處理方式:少年事件處理法
康軒針對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政府特別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秉持「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懲罰」的理念,保障少年健全成長。對於行為處於犯罪邊緣的曝險少年,原則上會先交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必要時才會進入少年法院。所謂曝險行為包括三類: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的行為。該法依犯罪情節輕重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適用於12歲以上未滿14歲者不論犯罪輕重,或14歲以上未滿18歲但犯罪情節輕微的少年(如普通傷害罪、竊盜罪),法官會處以保護處分;少年刑事案件則適用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且觸犯刑法中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如殺人罪、強盜罪),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法官審理後處以刑罰。基於保護少年的精神,處理少年事件時採取審理不公開原則,媒體報導也須依法保護少年個人資料及照片;為避免犯罪標籤影響少年前途,少年事件的紀錄在一定情況之下應予以塗銷。要注意:未滿12歲兒童的犯罪行為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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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政府特別制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秉持「以保護代替監禁,以代替懲罰」的理念,保障少年健全成長。
行為處於犯罪邊緣的少年稱為,原則上會先交由行政機關輔導。
曝險少年原則上先交由處理,必要時才會進入少年法院。
少年事件處理法依犯罪情節輕重,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
適用於12歲以上未滿14歲者不論犯罪輕重,或14歲以上未滿18歲但犯罪情節輕微者。
少年刑事案件適用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且觸犯刑法中最輕本刑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
解析:這個「最輕本刑5年以上」是分流的關鍵門檻。
少年保護事件的五種保護處分是: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安置輔導、感化教育。
五種保護處分中最輕的是,最重的是感化教育。
由少年矯正學校執行隔離式的過渡性教育措施,屬於最後手段性質。
處理少年事件時採取原則,媒體報導也須依法保護少年個人資料及照片。
為避免犯罪標籤影響少年前途,少年事件的紀錄在一定情況之下應予以。
課本註明:未滿歲兒童的犯罪行為,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的比較| 項目 | 少年保護事件 | 少年刑事案件 |
|---|
| 對象 | 1. 12歲以上未滿14歲,不論犯罪輕重 2. 14歲以上未滿18歲,犯罪情節輕微 | 14歲以上未滿18歲,且犯罪情節重大 |
| 犯罪舉例 | 普通傷害罪、竊盜罪等 | 殺人罪、強盜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
| 處理方式 | 少年法院(庭)調查、審理 | 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再由少年法院(庭)審理 |
| 結果 | 保護處分: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 | 處以刑罰 |
南一補充南一補了兩個康軒沒寫的細節。第一,紀錄塗銷的時點:少年刑事案件執行完畢3年後,相關機關應塗銷少年刑事案件紀錄,以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第二,法定代理人也有責任:若法定代理人忽視教養,導致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觸犯刑法,少年法院可以命法定代理人接受「親職教育」;忽視教養情況嚴重者,依法可公開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南一並把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名舉得更多:強盜、販毒、殺人罪等,且法官還會參酌少年的品行、性格、經歷,認為用刑罰較合適者才移送。
翰林補充翰林補上修法年代與立法目的的完整說法:我國於2019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落實對少年犯罪行為以保護教化優先於刑事懲罰的精神;立法目的是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翰林還提供一項統計與一個具體做法:依警政署統計,少年觸犯詐欺罪的比例已超越竊盜和毒品,成為少年最常觸法的犯罪型態;而法院審理少年案件時,為保護少年的隱私和尊嚴採不公開方式,法庭布置上也採用圓桌,以協商的方式審理,讓少年能在比較溫和的氛圍下表達意見。翰林對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名則舉殺人罪或擄人勒贖罪。
💬思考與問答
先想一想再作答,點按鈕看參考答案。列印時保留書寫空間。
Q1同樣是「兒童」,為什麼《兒童權利公約》說是未滿18歲,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卻說是未滿12歲?兩者要怎麼記才不會混?
參考答案:因為兩部法規各自設定的適用範圍不同:《兒童權利公約》是聯合國的國際公約,用「兒童」統稱未滿18歲的所有未成年人;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則把未成年人再細分成「兒童」(未滿12歲)與「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以便針對不同年齡的身心狀況給不同的保護。記法是:公約只有一個詞(未滿18歲),國內法切成兩段(12歲為界)。
Q2「保護措施」和「福利措施」都寫在同一部法律裡,怎麼分辨一項規定屬於哪一類?
參考答案:看政府扮演的角色:保護措施是政府明確禁止某些事,例如禁止兒少抽菸飲酒、不得出入危害身心健康的場所、出版品與遊戲軟體採分級制度;福利措施是政府主動提供資源,例如建構親子廁所或車位、辦理親職教育講座、安置遭遇困境的兒少。簡單說:「不可以做什麼」是保護,「提供什麼」是福利。
Q3為什麼國家要用法律限制兒少(不能買菸酒、不能看限制級影片、不能隨便打工)?這樣不是在剝奪兒少的權益嗎?
參考答案:課本明白指出,這些法律不是限制或剝奪兒少的權益,而是因為兒少身心尚未成熟發展,需要更完善的照顧,才能落實保障兒少的精神。例如限制僱用未滿15歲的人、限制童工的工作內容與工時,目的是避免雇主剝削而影響其身心發展;分級制度則是避免不適齡的內容妨害身心健康。
Q4一個14歲的少年犯了竊盜罪,另一個14歲的少年犯了強盜罪,法律的處理方式有什麼不同?為什麼?
參考答案:犯竊盜罪屬犯罪情節輕微,會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由少年法院(庭)調查、審理後,依個別情形處以保護處分(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犯強盜罪是刑法中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屬犯罪情節重大,會以少年刑事案件處理,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法官審理後處以刑罰。分流的依據就是年齡加上犯罪情節輕重(最輕本刑是否達5年以上)。
Q5「曝險少年」和「觸法少年」有什麼不同?為什麼曝險少年原則上不是直接送少年法院?
參考答案:曝險少年是行為處於犯罪邊緣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例如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觸法少年則是已經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因為曝險少年還沒犯罪,重點在及早輔導、預防,所以原則上先交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必要時(評估應由少年法院處理者)才進入少年法院。
Q6少年事件為什麼要「審理不公開」,而且紀錄在一定情況下要塗銷?
參考答案:這是基於保護少年的精神。少年身心尚未成熟,若審理過程公開、身分與照片被媒體揭露,會對少年造成二次傷害,所以採審理不公開原則,媒體報導也須依法保護少年的個人資料及照片。而少年事件紀錄在一定情況下應予塗銷,是為了避免犯罪標籤影響少年前途,給予少年改過自新的機會,符合「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懲罰」的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