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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權利救濟是民主國家給人民的基本保障。當私人間發生財產和身分上的法律紛爭,或刑事案件必須發動國家刑罰權時,都可以透過各種權利救濟途徑解決問題。本課前半段看民事紛爭的三條路——和解、調解、民事訴訟;後半段看國家如何追訴犯罪——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階段,以及警察、檢察官、法官各自的職權。
🤝一、權利救濟的第一步:和解
康軒當他人損害自己的物品,或發生欠錢不還等契約糾紛,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透過和解、調解、訴訟等權利救濟方式解決糾紛。和解是當事人經過溝通後,相互讓步以解決紛爭的一種方式,又可分為兩種:訴訟外和解是當事人私下解決紛爭而訂定和解契約,程序簡便、省時又省錢,但不具強制執行力,若一方反悔或違反協議,另一方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上和解則是針對已經進入訴訟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官面前和解而終止訴訟,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若一方不遵守和解約定,另一方可聲請強制執行。所謂強制執行,是指債主請求法院以國家公權力強制欠債的人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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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透過和解、、訴訟等權利救濟方式解決糾紛。
和解是當事人經過溝通後,以解決紛爭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私下解決紛爭而訂定和解契約,稱為
。
解析:只有民法上的契約效力,一方反悔仍可再提訴訟。
針對已進入訴訟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官面前和解而終止訴訟,稱為。
訴訟上和解的效力,一方不遵守時另一方可聲請強制執行。
是指債主請求法院以國家公權力強制欠債的人履行債務。
訴訟外和解的最大缺點是(僅具契約效力)。
南一補充南一把民事與刑事的紛爭解決拆成兩課(第2章「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第4章「犯罪的追訴」),所以民事這一段講得更細:訴訟外和解又稱「私下和解」;訴訟上和解在法官面前成立的是「和解筆錄」,不履行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南一並用同一個案例貫穿——小晴摔壞同學的手機,私下約定「修復手機為原狀」就是訴訟外和解,在法官面前承諾修復則是訴訟上和解。
翰林補充翰林同樣把民事與刑事分成兩章(第2章「民事糾紛的解決」、第4章「刑事案件的追訴」)。翰林用西方諺語「有權利,即有救濟」破題,並替權利救濟下定義:個人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或發生糾紛時,依照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權利的途徑。翰林對訴訟外和解的定義也多一層——和解契約是為了「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優點是最為簡單、便利。
🕊️二、調解與民事訴訟
康軒調解是由調解委員擔任公正的第三人,居間協調以解決民事案件或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各鄉、鎮、市、區公所均設有調解委員會,由地方上有名望並熟悉法律的公正人士,為聲請調解的民眾免費調解。若當事人同意調解結果,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送交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具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提起訴訟;這種方式程序簡便、省時又省錢。民事紛爭若無法透過和解、調解解決,最終途徑便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須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出,法院才會開始審理;訴訟進行時,雙方當事人須提出有利自己的證據向法官陳述並辯論,法官不會主動介入案件調查,僅根據雙方提出的證據、主張及辯論內容作出公正判決。一旦確定判決,雙方當事人都要受到拘束,對同一事件不可再提起訴訟。但民事訴訟並非免費,當事人需繳交裁判費或支付聘請律師的費用,且程序冗長,因此通常被視為解決民事紛爭的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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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由調解委員擔任公正的,居間協調以解決紛爭。
調解可處理民事案件或
的刑事案件。
解析: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用調解取代國家追訴。
依《》規定,各鄉、鎮、市、區公所均設有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為聲請調解的民眾調解。
調解成立後作成的,送交法院核定後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
民事訴訟須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法院才會開始審理。
民事訴訟中,不會主動介入案件調查,只根據雙方提出的證據判決。
民事訴訟並非免費,當事人需繳交或支付律師費用。
因為花錢又費時費力,民事訴訟通常被視為解決民事紛爭的。
和解、調解與民事訴訟的比較(康軒「想想1」)| 項目 | 訴訟外和解 | 訴訟上和解 | 調解 | 民事訴訟 |
|---|
| 性質 | 當事人溝通相互讓步(私下訂立和解契約) | 當事人溝通相互讓步(在法官面前和解) | 透過第三人居中協調 | 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 |
| 適用範圍 | 民事案件(告訴乃論案件可就民事部分和解,再約定刑事部分不提起訴訟或撤告) | 民事案件 | 民事或告訴乃論刑事案件 | 民事案件 |
| 效力 | 民法和解契約 | 等同法院確定判決 | 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等同法院確定判決 | 法院確定判決 |
| 優點 | 省時省錢具彈性 | 具強制執行力 | 簡便省錢省力、可聲請強制執行 | 公正有效直接、可聲請強制執行 |
| 缺點 | 僅具契約效力(一方反悔仍須提訴訟) | 須進入訴訟程序 | 若不成,須再提起訴訟 | 付費,程序冗長 |
南一補充南一補一條康軒沒提的法定強制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勞資爭議或車禍事故等民事糾紛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時才能進行訴訟。南一也提醒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並用三隻小豬向大野狼求償的情境讓學生分辨四種途徑;至於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的定位,南一用一句話概括:僅擔任「裁判者」的角色。
翰林補充翰林對調解的優缺點切入角度和康軒完全不同:優點是「公正第三方協助平衡雙方權益」,缺點是「公正第三方通常不如法官專業」;並強調調解不成立不會影響當事人訴訟的權利,只是多了一個救濟的管道。翰林也把民事訴訟的成本說得更完整:司法人員須花費相當多時間、精神認定事實,當事人須付訴訟或律師費用,而且最後結果也不一定符合期望——因為「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三、犯罪追訴的四個階段
康軒當傷害、竊盜、殺人等犯罪行為發生,依據《刑事訴訟法》,追訴及處罰犯罪的過程稱為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階段。偵查是指調查有無犯罪事實、蒐集案件相關刑事證據的法律程序;當檢警單位收到被害人提出告訴、任何人告發、犯罪行為人自首,或檢察官因其他情事而知道有犯罪嫌疑時,即開始偵查。偵查時,檢察官指揮警察協助蒐集證據,並採取偵查不公開原則。起訴的方式包括公訴與自訴:公訴是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時,代表國家擔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若罪證不足則作出不起訴處分;自訴是被害人不透過檢察官,自行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審判階段由法官依據事實與證據,判決被告無罪開釋或有罪及應承擔的刑責。執行則是法官判決確定後,案件移到檢察署,交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判決。藉由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可以確認國家對被告是否有刑罰權,避免人民在國家追訴犯罪的過程中受到不當干擾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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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追訴及處罰犯罪的過程稱為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執行四階段。
是指調查有無犯罪事實、蒐集案件相關刑事證據的法律程序。
被害人或其親屬向檢警報案,表達追究犯罪者刑事責任的意思,稱為。
任何人知悉有犯罪嫌疑時向檢警報案,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稱為。
犯罪者在犯罪事實未被發覺前,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承認犯罪事實,稱為。
偵查時不對外公開偵辦過程取得的資料,稱為原則。
檢察官偵查後代表國家擔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
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時,會做出處分。
被害人不透過檢察官,自行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
法官判決確定後,案件會移到,交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判決。
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在於確認國家對被告是否有。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比較| 項目 | 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 |
|---|
| 處理的紛爭 | 私人間財產和身分上的法律紛爭 | 犯罪行為的追訴與處罰(發動國家刑罰權) |
| 誰擔任原告 | 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出 | 公訴:檢察官代表國家擔任原告;自訴:被害人自行委任律師提起 |
| 舉證與調查 | 雙方當事人各自提出有利自己的證據並辯論,法官不會主動介入案件調查 | 檢察官指揮警察蒐集證據(偵查不公開);法官沒有證據就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 主要程序 | 提起訴訟→審理→判決(確定判決後同一事件不可再訴) | 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
| 訴訟成本 | 須繳交裁判費或聘請律師的費用,程序冗長,是解決民事紛爭的最後手段 | 公訴由國家(檢察官)發動追訴;自訴則被害人須自行委任律師 |
南一補充南一(第4章「犯罪的追訴」,與民事分屬不同課)補了一個很好考的細節:檢察官在偵查期間若要搜索犯罪嫌疑人,須經法院核定、取得「搜索票」才可進行。南一也把兩種案件的差別講到「能不能撤回」這一層——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有權撤回告訴(如妨害名譽、過失傷害),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無法撤回,只能以訴訟解決。南一並強調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是為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翰林補充翰林(第4章「刑事案件的追訴」,與民事分屬不同章)補了實務上「怎麼報案」:可到警察局報案由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也可直接到檢察署「按鈴申告」,遇到詐騙還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翰林並把兩類案件的救濟途徑配上例子:公然侮辱罪(當眾以粗鄙言語辱罵他人)屬告訴乃論,可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成再訴訟;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原則上只能透過訴訟處理。
👮四、警察、檢察官與法官的職權
康軒刑事訴訟中三種司法角色分屬不同機關、各有職權。警察隸屬行政院內政部,職權是受理民眾報案、蒐集證據、協助偵查犯罪;協助偵查時不可非法詢問,並須告知嫌疑人依法擁有的權利,例如保持緘默。檢察官隸屬行政院法務部,職權是偵查犯罪、起訴犯罪、執行判決;在法庭上擔任原告,與被告處於平等地位。法官隸屬司法院,職權是依法獨立審判:如果沒有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出自訴,法官不得進行審判;收到公訴或自訴後,才能依據事實與證據判決被告無罪或有罪,以及須承擔的刑責。法官必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審判,沒有證據就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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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隸屬於行政院,職權是受理民眾報案、蒐集證據、協助偵查犯罪。
檢察官隸屬於行政院,職權是偵查犯罪、起訴犯罪、執行判決。
法官隸屬於,職權是依法獨立審判。
警察協助偵查犯罪時不可非法詢問,並須告知嫌疑人依法擁有的權利,例如。
檢察官在法庭上擔任原告,與被告處於地位。
如果沒有檢察官提起,或被害人提出自訴,法官不得進行審判。
法官必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審判,沒有就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警察、檢察官、法官的職權(康軒圖3-4-7)| 角色 | 所屬機關 | 職權 | 說明 |
|---|
| 警察 | 行政院內政部 | 受理民眾報案、蒐集證據、協助偵查犯罪 | 協助偵查時不可非法詢問,並須告知嫌疑人依法擁有的權利(如保持緘默) |
| 檢察官 | 行政院法務部 | 偵查犯罪、起訴犯罪、執行判決 | 在法庭上擔任原告,與被告處於平等地位 |
| 法官 | 司法院 | 依法獨立審判 | 沒有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出自訴,法官不得進行審判 |
南一補充南一補一個容易被搞混的機關關係:檢察署隸屬於法務部,與隸屬於司法院的各級法院同屬司法體系,但主管機關和職責不同,且兩者並無上下關係。南一也把警察的權限界線寫得很清楚:依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屬於檢察官,警察雖可受理人民的告訴、告發或自首,但須向檢察官呈報,沒有權力決定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至於法官,南一強調其判決須落實「罪刑法定」的精神。
翰林補充翰林用「角色/程序」對照的方式呈現三者:警察受檢察官的指揮,輔助偵查犯罪、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負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以及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依據證據判定行為人是否有犯罪事實,以及確定刑罰的範圍。翰林並把「法院不能審判未經起訴的案件」濃縮成一句好記的話:有起訴才能審理。
🧑⚖️五、無罪推定原則與國民法官
康軒《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換句話說,即使被告經警察逮捕或檢察官起訴,只要法院尚未審判定罪,仍不得認定被告有犯罪。另一方面,根據司法院民國108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有近5成5的民眾認為法官的判決不公正;民國1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讓刑事重案的論罪量刑不再只由職業法官論斷,也讓非法律專業的國民加入審判、參與聽訟、問案及判決形成的過程,使司法審判更加透明,以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國民法官法規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公訴案件,第一審地方法院均應有「國民參與審判」。擔任國民法官須符合三種基本資格: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內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由地方法院以電腦抽籤決定6名國民法官。被告是否有罪,須由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同意決定(判決有罪要有6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若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應諭知無罪的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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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稱為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明定於《》。
民國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
解析:起因之一是民國108年調查顯示近5成5民眾認為法官判決不公正。
國民法官法規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年以上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公訴案件,應有國民參與審判。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是在第審地方法院進行。
擔任國民法官須年滿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擔任國民法官須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內連續居住滿個月以上。
一件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地方法院以電腦抽籤決定名國民法官。
被告是否有罪,須由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以上同意決定。
判決有罪要有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
南一補充南一把無罪推定原則連結到生活中的媒體風氣:有些民眾看到刑事案件新聞就直接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這種風氣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會損害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嚴重侵害當事人的人性尊嚴。南一還用一則拾荒婦誤拿兩串衛生紙的案例說明「和解不等於免責」:刑法普通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已賠償失主並達成和解,仍被依竊盜罪起訴,法官考量犯後態度良好,最終判處1千元罰金及緩刑2年。
翰林補充翰林補上國民法官的組成人數:《國民法官法》於2023年實施後,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一起參與審判。翰林另外釐清兩個常被混淆的名詞:羈押是檢察官於偵查中為保全證據,經法院核准後暫時將被告關在看守所、限制其自由,裁定羈押並不等同有罪;看守所是偵查到審判期間羈押被告的處所,監獄則是審判完成、被宣判有罪而受徒刑或拘役者執行的場所。
💬思考與問答
先想一想再作答,點按鈕看參考答案。列印時保留書寫空間。
Q1同樣都能解決民事糾紛,為什麼「訴訟外和解」的效力比「訴訟上和解」和「調解」弱那麼多?
參考答案:因為訴訟外和解是當事人私下訂定的和解契約,只有民法上的契約效力,法院並未介入認定,所以不具強制執行力;一方反悔或違反協議時,另一方還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相對地,訴訟上和解是在法官面前成立,調解書則須送交法院核定,都取得等同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2為什麼民事訴訟通常被視為解決民事紛爭的「最後手段」?
參考答案:因為民事訴訟並非免費,當事人需繳交裁判費或支付律師費用,而且程序冗長,花錢又費時費力;相較之下和解與調解程序簡便、省時省錢(調解甚至免費),所以會先嘗試這些途徑,走不通才提起訴訟。
Q3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誰來當原告」和「誰負責蒐集證據」上有什麼根本差異?
參考答案:民事訴訟必須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出,法院才會審理,而且證據要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提出,法官不會主動介入調查。刑事訴訟則多半由國家發動:公訴是檢察官代表國家擔任原告,並在偵查階段指揮警察蒐集證據(僅自訴是被害人自行委任律師提起)。差別的根源在於民事處理私人間的財產與身分紛爭,刑事則要發動國家刑罰權。
Q4為什麼「沒有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法官就不得審判」?這樣的設計有什麼用意?
參考答案:因為追訴與審判必須分屬不同人:檢察官在法庭上擔任原告、與被告處於平等地位,法官則依法獨立審判當裁判者。若法官可以自己發動審判,就同時扮演追訴者與裁判者,難以保持中立。先起訴才能審理,才能讓被告在平等的攻防中受到公正審判。
Q5「無罪推定原則」為什麼重要?被警察逮捕、被檢察官起訴,算不算有罪?
參考答案:都不算。《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只要法院尚未審判定罪,就不得認定被告有犯罪;加上法官沒有證據就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個原則可以避免因證據不足或審判意見分歧而錯判有罪,確保審判公平,也保障人民在國家追訴犯罪的過程中不受不當干擾和侵害。
Q6《國民法官法》想解決什麼問題?它的表決設計如何避免國民法官或職業法官單方面說了算?
參考答案:民國108年調查顯示近5成5民眾認為法官判決不公正,因此民國109年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讓非法律專業的國民參與聽訟、問案與判決形成,使審判更透明、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表決上,有罪判決必須是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同意(6票以上,且兩方都要有同意票);未達此比例就必須諭知無罪或作有利於被告的認定,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決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