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第四冊 第 3 課

⚖️ 犯罪與刑罰

三版本整合互動講義(康軒為主・南一/翰林為輔) · 全民補習班 線上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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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欠錢不還和搶劫殺人都是「不對的事」,但在法律上完全不同層級——前者只是違法行為,後者才是觸犯刑法犯罪行為。本課從違法與犯罪的分界出發,先掌握刑法最重要的精神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再看刑罰的三個目的(懲罰嚇阻矯正)、主刑從刑的分類與沒收的特殊地位,最後用年齡精神狀態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能力
🚫一、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刑法的意義
康軒日常生活中,人們若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為,稱為違法行為,例如不小心弄壞他人物品、亂丟垃圾;其中若觸犯刑法相關規定,則稱為犯罪行為,例如搶劫、殺人、詐欺。所以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只是違法而不構成犯罪。刑法是規範「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之後要如何處罰」的法律。由於犯罪行為會侵害他人的生命財產、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國家安全,對個人、社會與國家的危害較大,國家必須採取較嚴厲的方式來處罰,以保護個人、社會與國家的利益。以酒後駕車為例,依現今刑法規定,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達到0.25mg/L以上,就會觸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須負刑事責任;未達此標準則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開罰單,不能用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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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為,稱為,例如亂丟垃圾、不小心弄壞他人物品。
違法行為中若觸犯相關規定,則稱為犯罪行為。
解析:判斷是不是「犯罪」的唯一標準就是有沒有觸犯刑法。
刑法是規範「何種行為構成」,以及「犯罪之後要如何處罰」的法律。
犯罪行為會侵害他人的生命財產、破壞或國家安全,所以國家必須採取較嚴厲的方式處罰。
依現今刑法規定,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達到以上,就會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
酒駕達到刑法標準時,觸犯的是刑法的,須負刑事責任。
酒測值未達刑法標準時,只違反,開罰單而不能用刑罰處罰。
南一補充南一把兩者的邏輯關係說成一句可以直接背的話:犯罪行為一定是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並不等於犯罪行為(違法不等於犯罪,但犯罪一定是違法)。南一舉的違法但不犯罪的例子也不同——亂丟垃圾騎車使用手機;犯罪的例子則是竊盜搶奪。南一還補上刑法的一個目的:處罰犯罪行為以保障個人、社會、國家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進而實現公平正義
翰林補充翰林這一課的課名叫「刑法與刑罰」,並用詐騙來說明為什麼光靠民法不夠:民事賠償責任有時不足以有效阻止犯罪者繼續犯案,刑法的處罰才能讓想以非法手段獲利的人因害怕法律制裁而有所顧忌,並對社會大眾產生警示效果。翰林也給了「違法」一個更寬的定義句:違法是指違反任何法律規定的行為,而犯罪必須是已觸犯刑法、危害他人生命財產或破壞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的行為。
📜二、罪刑法定原則:刑法最重要的精神
康軒國家有了刑法,是否就能任意處罰人民?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強調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就不構成犯罪,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也是刑法最重要的精神。此原則有兩個作用:一是防止國家任意陷人民入罪、侵犯人權;二是讓人民了解哪些行為會受到刑罰制裁,以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酒駕入罪的過程就是最好的例子:西元1999年4月刑法修訂前,酒測達0.15mg/L以上只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修法後達0.25mg/L以上就可能判刑、併科罰金。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之前,酒駕不算犯罪;有了明文規定之後,同樣的行為才成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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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者為限。」
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就不構成犯罪,這就是
罪刑法定原則是最重要的精神。
罪刑法定原則是為了防止國家,侵犯人權。
罪刑法定原則也讓人民了解哪些行為會受到制裁,以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
我國於西元年4月修訂刑法,將酒後駕車行為納入刑法處罰。
解析:換算成民國就是民國88年,南一課本即以民國88年表示。
修法前,酒測達mg/L以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
修法後,酒測達0.25mg/L以上可能判刑、
罪刑法定原則相關概念對照
概念內容考點提醒
法條依據刑法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關鍵在「行為時」與「明文規定」兩個條件
地位刑法最重要的精神(最高原則)常考「刑法最重要的精神是什麼」
目的一防止國家任意陷人民入罪、侵犯人權限制的是國家的刑罰權,不是限制人民
目的二讓人民了解哪些行為會受刑罰制裁,減少犯罪有預先告知、預防犯罪的功能
違法行為違反任何法律規定的行為違法不一定是犯罪,可能只罰鍰
犯罪行為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犯罪一定是違法;由法官審理認定
酒駕案例1999年4月修法前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修法後達0.25mg/L以上觸犯公共危險罪修法前的行為不能用修法後的新法處罰
南一補充南一指明罪刑法定原則的出處是刑法第一條,並補上一個關鍵的程序面說法:必須先經由立法程序明定什麼行為構成犯罪、該如何懲罰,國家才能處罰犯罪的人。南一還用一則新聞題練習「行為時」這個要件:民國108年刑法已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若同樣行為發生在108年之前,就不會受該法處罰。南一另補酒駕修法年份為民國88年由立法院修法納入刑法。
翰林補充翰林把酒駕的前後對照講得更完整:1999年之前社會上酒駕事件層出不窮甚至造成傷亡,但因當時刑法並未針對酒駕制定明確的刑罰,酒駕並未構成犯罪行為,只是違規罰款;直到1999年修法將酒駕列入刑法的公共危險罪(吐氣酒測值0.25毫克),酒駕才成為犯罪行為。翰林也強調罪刑法定原則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行為發生時法律已明確規定該行為是犯罪,並清楚標明相對應的刑罰
🎯三、刑罰的目的:懲罰、嚇阻、矯正
康軒人民若違反刑法規定,必須負起刑事責任、接受刑罰。國家制定刑罰的目的,可從三個層面探討:懲罰犯罪——刑罰應讓犯罪者得到應有的處罰,以撫平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的傷害;嚇阻犯罪——藉由對犯罪者的嚴刑峻罰,使民眾心生畏懼,以嚇阻民眾不要犯罪;矯正犯罪——透過刑罰的執行,對犯罪者施以教化,矯正不良習性,並輔以技藝訓練,使其能順利重返社會而不致再度犯罪。例如彰化監獄成立儒林烘焙坊,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學習製作蛋黃酥等商品,「鐵窗牌」月餅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讓受刑人在獄中獲得微薄收入,鼓勵其學習謀生技能、未來憑一技之長自力更生。要注意的是,刑罰是最後且最不得已的制裁手段,除非其他法律不能有效防制不法行為,才會動用刑罰;國家不能把刑罰視為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必須謹慎行使,才能保障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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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若違反刑法規定,必須負起,接受刑罰。
是指刑罰應讓犯罪者得到應有的處罰,以撫平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的傷害。
是藉由對犯罪者的嚴刑峻罰,使民眾心生畏懼,以嚇阻民眾不要犯罪。
是對犯罪者施以教化、輔以技藝訓練,使其順利重返社會而不致再度犯罪。
刑罰是最後且的制裁手段,除非其他法律不能有效防制不法行為才會動用。
解析:這句話常被出成「刑罰是不是解決犯罪的萬靈丹」的判斷題,答案是否。
刑罰的三個目的
目的課本說法課本舉例
懲罰犯罪讓犯罪者得到應有的處罰,撫平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傷害正義終於伸張了
嚇阻犯罪以嚴刑峻罰使民眾心生畏懼,不敢以身試法想到坐牢,還是不要以身試法
矯正犯罪施以教化、輔以技藝訓練,協助重返社會不再犯罪彰化監獄儒林烘焙坊的「鐵窗牌」月餅、蛋黃酥
南一補充南一為「嚇阻」與「矯正」各補了不同的實景例子:嚇阻——機場、港口等地設有販毒、運毒刑罰的告示,藉以預防民眾犯罪;矯正——監獄設有烘焙班等技能訓練班,並配合輔導課程法治教育,協助受刑人重返社會後能適應生活。南一還從「預防犯罪」的角度追問:刑罰無法完全防止犯罪,若社會大眾都能理解刑法的意義並在生活中守法,就能減少國家使用刑罰的頻率。此外南一提到民國113年正式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大幅加重高額詐欺複合式詐欺的刑責,希望以嚴刑峻罰消弭犯罪。
翰林補充翰林三個目的的名稱與康軒不同,答題時要能對應:翰林用處罰(給予適當且應有的刑責,以伸張正義)、預防(對犯罪行為人執行刑罰,做為社會大眾的前車之鑑,產生威嚇效果)、矯正(在監獄接受矯正教化,使其改過向善,並透過技能訓練學習一技之長)。翰林也強調刑罰是所有法律中最嚴厲的處罰方式,只能作為最後的制裁手段,不可濫用。
🔒四、刑罰的種類:主刑、從刑與沒收
康軒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可分為主刑從刑主刑可單獨科處的刑罰,包括死刑(剝奪生命)、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三者剝奪自由)以及罰金(剝奪財產)。從刑附隨於主刑的刑罰,不能單獨科處,例如褫奪公權——剝奪個人成為公職候選人及公務員的資格。另外要特別注意沒收:過去犯罪案件必須經判決確定有罪後才能沒收其不法所得,結果導致犯罪所得早已不知去向;因此我國在刑法中訂定沒收專章,只要是違禁品犯罪工具犯罪所得,即使尚未判決確定,法官也可以單獨宣告沒收。因此沒收具有獨立法律效果,既不是主刑也不是從刑,這是最容易被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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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可分為與從刑兩類。
是可單獨科處的刑罰。
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
是附隨於主刑的刑罰,不能單獨科處。
從刑的例子是,它剝奪個人成為公職候選人及公務員的資格。
主刑中剝奪生命的是;剝奪財產的是罰金。
我國在刑法中訂定專章,使其具有獨立法律效果。
只要是、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即使尚未判決確定,法官也可以單獨宣告沒收。
解析:沒收既非主刑也非從刑,可以單獨宣告,這點與褫奪公權剛好相反。
主刑 × 從刑(含沒收)
項目主刑從刑沒收
能否單獨科處可單獨科處不能單獨科處,須附隨於主刑可單獨宣告,具獨立法律效果
包含內容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違禁品、犯罪工具、犯罪所得
剝奪什麼生命(死刑)、自由(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財產(罰金)剝奪成為公職候選人及公務員的資格(部分參政權)剝奪不法所得或犯罪工具
是否須判決確定須經法院判決隨主刑宣告即使尚未判決確定也可宣告
立法理由使犯罪者得到應有處罰剝奪犯罪者擔任公職的資格避免犯罪所得不知去向、防止犯罪者獲利
南一補充南一為拘役補了完整的定義與期限,是三版中唯一寫出天數的:拘役指短期間剝奪犯罪行為人自由的刑罰,須經法院判決才可施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0天,但必要時得加至120天。南一也直接點出罰金與沒收的差別罰金是主刑沒收不是主刑但可單獨宣告罰金的目的是處罰犯罪者沒收的目的是處理犯罪所取得的財產。南一並用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修正案舉例:新增「收集帳戶罪」與「提供帳戶罪」,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翰林補充翰林在沒收之外,用「黃牛搶票」的真實判決把主刑、從刑與沒收串起來:依2023年修正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虛偽資料或不正當方式用電腦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高價轉售則可能面臨按票面價格或定價10倍至50倍的罰鍰。實際案例中一名男子以每張4,200元購入、4,500元轉售,非法獲利600元,法院認為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9,000元。翰林也用毀損罪示範刑罰的組合:觸犯毀損罪者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萬5千元以下罰金,而過失毀損因法條無處罰規定,只須負民事責任
👤五、責任能力:法官量刑的標準
康軒如果某人的行為違反刑法,就一定會被判刑嗎?事實上法官在審理犯罪案件時,還會考量行為人能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作為依法量刑的標準。行為人能辨識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刑事制裁,並能承擔刑罰的能力,稱為責任能力。我國刑法以年齡生理和心智狀態作為判斷標準,分為三種:完全責任能力人——18歲以上未滿80歲且精神狀況健全、能充分判斷行為的意義及後果者,須負完全刑事責任限制責任能力人——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滿80歲以上者、瘖啞人,或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判斷是非對錯的能力明顯有所不足者,其犯罪行為得視情況減輕其刑無責任能力人——未滿14歲者,或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以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是否違法者,其行為不以刑法處罰。所謂瘖啞人,是指先天或自幼有聽覺或語言障礙而既聾且啞的人。此外,年滿12歲未滿18歲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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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能辨識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刑事制裁,並能承擔刑罰的能力,稱為
我國刑法以、生理和心智狀態作為判斷責任能力的標準。
歲以上未滿80歲且精神狀況健全者,須對其犯罪行為負完全刑事責任,屬於完全責任能力人。
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滿歲以上者、瘖啞人,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得視情況減輕其刑。
未滿歲者,或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是否違法者,屬於無責任能力人,其行為不以刑法處罰。
行為時因、心智缺陷而判斷是非對錯的能力明顯不足者,得視情況減輕其刑。
是指先天或自幼有聽覺或語言障礙而既聾且啞的人。
年滿歲未滿18歲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犯罪與否及量刑輕重,由審理認定。
三種責任能力(以年齡與精神狀態區分)
類型年齡條件精神/生理條件法律效果
完全責任能力人18歲以上未滿80歲精神狀況健全,能充分判斷行為的意義及後果須負完全刑事責任
限制責任能力人14歲以上未滿18歲、滿80歲以上瘖啞人;或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判斷是非對錯能力明顯不足得視情況減輕其刑
無責任能力人未滿14歲或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以致不能辨識行為是否違法其行為不以刑法處罰
南一補充南一用一個具體案例練習責任能力:就讀幼兒園5歲的小妍在超商隨手拿糖果吃,因未滿14歲屬無責任能力人,不受刑法處罰。南一對責任能力的定義用語較簡潔——指行為人具有負擔刑事責任的資格與能力,並依年齡行為時精神狀態區分。南一也把民法行為能力刑法責任能力擺在一起比較:民法以7歲、18歲為分界刑法以14歲、18歲、80歲為分界;民法強調的是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有效力,刑法則強調行為人能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兩者的年齡界線不同。
翰林補充翰林對瘖啞人給了一個明確的年齡界線,其他兩版都沒有:指出生或從小(未滿7歲)就同時無法聽到聲音和無法說話者。翰林的責任能力定義也不同:指行為人能辨別是非,在刑法上具有負擔刑罰的資格與能力;並強調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有以刑法處罰的必要。翰林同樣整理了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的分界:行為能力是民法規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以7歲、18歲為分界;責任能力是刑法規範是否能承擔刑罰的依據,以14歲、18歲、80歲為分界。
💬思考與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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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欠錢不還」只是違法行為,而「搶劫殺人」是犯罪行為?兩者在法律上的差別為什麼要分這麼清楚?
參考答案:區別的關鍵在於有沒有觸犯刑法。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只是違反法律規範,不能用刑罰處罰;搶劫殺人則觸犯刑法,會侵害他人的生命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甚至危害國家安全,對個人、社會與國家的危害較大,所以國家特別在刑法中加以規範,用較嚴厲的方式處罰。分清楚的原因是:刑罰會剝奪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是最嚴厲的手段,不能對所有違法行為都動用,否則人民的權利反而會被國家侵害。
Q2有人說「罪刑法定原則對犯罪者太寬鬆了」,為什麼課本反而說它是刑法最重要的精神?
參考答案:因為罪刑法定原則真正限制的對象是國家,不是保護犯罪者。它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可以防止國家任意陷人民入罪、事後隨意編罪名來處罰不喜歡的人,避免濫用刑罰權而侵犯人權。同時它也有積極功能:法律先寫清楚,人民才能預先知道哪些行為會受刑罰制裁,反而有助於減少犯罪。所以少了這個原則,受害最大的是全體人民,而不是犯罪者。
Q3酒駕在1999年修法前後的處理方式為什麼完全不同?這個例子怎麼證明罪刑法定原則?
參考答案:1999年4月刑法修訂之前,刑法並沒有針對酒駕明文規定刑罰,所以酒駕只是違法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酒測達0.15mg/L以上);修法之後,酒駕被列入刑法的公共危險罪,達0.25mg/L以上就可能判刑、併科罰金,成為犯罪行為。同一個行為之所以前後不同,正是因為能不能用刑罰處罰,取決於行為當時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也因此,修法前發生的酒駕不能用修法後的新規定來處罰。
Q4「嚇阻犯罪」和「矯正犯罪」這兩個刑罰目的,對犯罪者的態度有什麼根本差異?
參考答案:嚇阻犯罪對外、著眼於還沒犯罪的人:藉由對犯罪者的嚴刑峻罰讓民眾心生畏懼,因為害怕而不敢犯罪,重點是「不要以身試法」。矯正犯罪對內、著眼於已經犯罪的人:透過教化矯正不良習性,並輔以技藝訓練讓他學會謀生技能,目的是讓他順利重返社會不再犯罪,像監獄的烘焙班就是例子。前者靠恐懼預防,後者靠教育更新,兩者方向相反但都是為了減少犯罪。
Q5褫奪公權和沒收都不是主刑,為什麼一個不能單獨宣告、另一個卻可以?
參考答案:褫奪公權從刑,性質上是對犯罪者額外加上的處罰(剝奪成為公職候選人及公務員的資格),必須附隨於主刑才有意義,所以不能單獨科處。沒收針對的不是「人」而是「」——違禁品犯罪工具犯罪所得。過去必須等判決確定有罪才能沒收,結果犯罪所得早已不知去向,因此刑法訂定沒收專章,讓沒收具有獨立法律效果,即使尚未判決確定,法官也可以單獨宣告沒收,才能真正讓犯罪者無法保有不法利益。
Q6刑法為什麼要用「年齡」和「精神狀態」把責任能力分成三級?如果不分會有什麼問題?
參考答案:因為刑罰的前提是行為人能辨識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刑事制裁、並能承擔刑罰。年齡太小(未滿14歲)或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以致不能辨識行為是否違法的人,根本無法理解自己在做什麼,處罰他既不公平也達不到嚇阻矯正的效果,所以列為無責任能力人,不以刑法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滿80歲以上瘖啞人等辨識能力有限者,列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其刑。若不分級而一律同等處罰,刑罰就變成單純的報復,也違背「刑罰是最後且最不得已的手段」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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