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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買早餐、借錢、租屋、買房子,這些天天發生的事,其實都由民法在背後規範。本課從契約的定義、訂約的形式(口頭/書面/書面加登記)談到訂約的四項注意事項,再進入本冊最高頻的考點——行為能力三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與各自的法律效果,最後看違反民法要負的民事責任。
📜一、民法與契約: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康軒民法是規定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內容包括結婚、親屬、繼承等「身分關係」,以及借貸、買賣、租賃等「財產關係」。人們為了滿足日常生活需求必須與他人互動往來,國家制定民法,讓交易雙方了解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發生紛爭時的解決原則。契約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於民法上身分或財產關係,基於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同學向小禾借款100元,這個借錢行為就是一種契約,借貸雙方彼此間有債權與債務的權利義務關係——小禾有權利要求同學還款,同學有義務清償債務;當同學依約還給小禾100元後,表示債務清償,則「債」的關係便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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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規定
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
解析:這是民法與刑法、行政法最根本的分野:民法管私人與私人之間。
民法規範的內容包括結婚、親屬、繼承等「」。
借貸、買賣、租賃等屬於民法上的「」。
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基於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契約關係中,一方享有,另一方負有債務。
當債務人依約清償後,「」的關係便消滅。
顧客向老闆租用道具服並支付租金,成立的是契約。
三種常見契約的權利與義務(康軒圖3-2-1)| 契約種類 | 當事人 | 權利 | 義務 |
|---|
| 借貸 | 出借人(小禾) | 取得還款 | 出借金錢 |
| 借貸 | 借用人(同學) | 取得借金 | 償還借金 |
| 買賣 | 出賣人(老闆) | 取得價金 | 提供商品 |
| 買賣 | 買受人(顧客) | 取得商品 | 支付價金 |
| 租賃 | 出租人(老闆) | 取得租金 | 出租道具服 |
| 租賃 | 承租人(顧客) | 使用道具服 | 支付租金 |
南一補充南一把「身分關係」講得更具體:以親屬關係為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南一並丟出一個值得想的問題——婚姻算不算一種「身分上的契約」?它的答案是算,因為婚姻正是民法所規定的親屬關係。財產關係的例子則換成小美向銀行借錢:小美有義務依約清償,銀行有權利向她追討。
翰林補充翰林先把民法放回整部法律體系裡:法律位階是憲法>法律>命令,命令不得牴觸憲法與法律,法律不得牴觸憲法,牴觸憲法即為違憲而無效。它並用生活例子分辨三種法律:向同學借羽球拍不小心用壞,屬民法;順手牽羊偷竊侵害他人財產權,屬刑法;違規停車則是違反行政法規,被開罰單而不會被關。翰林還舉修法為例:過去民法規定女性結婚後必須冠夫姓,因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而修正,現在婚後也可以保有本姓。
✍️二、契約要怎麼訂定才生效?——訂約的形式
康軒一般契約只要當事人彼此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並不需要特別的形式。例如:購買早餐只需要口頭承諾即可生效。不過,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口說無憑,雙方也可以協議簽訂書面契約,以作為解決紛爭的依據;簽訂書面契約時,簽名或蓋章皆具有同等效力。但有些契約依法規定要以特定方式完成:例如結婚、離婚,以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等契約,依民法規定需具備書面契約且完成登記,才屬有效。結婚時新郎新娘雙方一定要親自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算有效,書約上還要有兩位證人簽名或蓋章;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契約成立之後還要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房子才真正屬於買方。如此規定,一方面是提醒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要慎重行事;另一方面是將登記資訊公開明示,讓當事人或不知情的第三者能夠了解或查詢資訊,藉此保障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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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契約只要當事人彼此即可成立,不需要特別的形式。
簽訂書面契約時,或蓋章皆具有同等效力。
結婚、離婚,以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等契約,依民法規定須具備且完成登記才有效。
結婚時,新郎新娘雙方一定要親自到登記,婚姻才算有效。
結婚書約上還要有證人簽名或蓋章。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要到
辦理。
解析:結婚、離婚找戶政機關,房地產找地政事務所——兩個機關最容易被互相調換來考。
買賣契約成立之後,還要等完成,房子才真正屬於買方。
規定特定契約須登記,是為了將資訊,讓不知情的第三者也能查詢,藉此保障他人權益。
契約的三種形式| 形式 | 成立要件 | 課本例子 | 效力 |
|---|
| 口頭契約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特別形式 | 購買早餐(豆漿一杯20元) | 契約成立即生效 |
| 書面契約 | 雙方協議做成書面;簽名或蓋章效力相同 | 汽機車租賃契約書 | 生效,並可在紛爭時證明約定內容 |
| 特定方式(書面+登記) | 依民法規定須具備書面契約並完成登記 | 結婚、離婚(戶政機關);房屋所有權移轉(地政事務所) | 未完成書面與登記則不生效力 |
南一補充南一用一個完整案例把「沒登記就沒婚姻」講到底:24歲的阿傑與23歲的芬芬4年前就簽了結婚書約、也公開舉行婚宴,卻遲遲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至今雙方身分證的配偶欄仍為空白。後來芬芬發現阿傑與同事小芸交往,告小芸求民事損害賠償;但因民法規定婚姻須辦理登記才生效,阿傑與芬芬在民法上的婚姻關係並不成立。南一並把房屋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機關寫作「地政機關」。
翰林補充翰林在小幫手裡把結婚的法定要件一條條列清楚,最適合拿來背:當事人須年滿18歲、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另外,翰林舉的「須書面加登記」例子是結婚、離婚與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康軒與南一寫的是房屋所有權移轉),兩種寫法都要看得懂。
🤝三、訂約與行使權利的四項注意事項
康軒訂定契約與行使權利時,為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民法要求注意四件事。契約自由原則:基於尊重個人的自由意思,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訂約、與誰訂約,以及訂約的內容與方式;不過契約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誠實信用原則:訂定契約的雙方不欺騙、守承諾,才能保障彼此權益,因此誠實信用是民法的最高原則;例如賣屋時屋主若隱瞞屋況,其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契約可能無法律效力。禁止權利濫用:行使權利時,不得濫用權利而違反公共利益或損害他人權益;例如騎樓的土地雖屬於私人所有,但在自家騎樓前違規堆置物品、阻礙他人通行,屬於權利濫用,應予以禁止。消滅時效:民法規定了權利的消滅時效,如果超過一定時間不行使權利,權利就會喪失或受到限制,也就是「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一般而言,借錢給他人,要在15年的時效內請求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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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訂約、與誰訂約以及訂約的內容與方式,此即「」。
契約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或善良風俗。
原則是民法的最高原則。
解析:「最高原則/最高指導原則」這個定位常被拿來和契約自由原則對調考。
賣屋時屋主若隱瞞屋況,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契約可能。
行使權利時,不得濫用權利而違反或損害他人權益。
在自家騎樓前違規堆置物品、阻礙他人通行,屬於。
民法規定:超過一定時間不行使權利,權利就會喪失或受到限制。
一般而言,借錢給他人,要在年的時效內請求返還借款。
「法律不保障在上睡著的人」,說的就是消滅時效。
訂約與行使權利的四項注意事項| 原則 | 內容 | 康軒課本案例 |
|---|
| 契約自由原則 | 可自行決定是否訂約、與誰訂約、訂約內容與方式;但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購買早餐時,消費者可自由選擇喜好的商品 |
| 誠實信用原則 | 雙方不欺騙、守承諾;為民法的最高原則 | 賣屋時屋主隱瞞屋況(凶宅),契約可能無法律效力 |
| 禁止權利濫用 | 行使權利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損害他人權益 | 在自家騎樓前違規堆置物品,阻礙他人通行 |
| 消滅時效 | 超過一定時間不行使權利,權利喪失或受限制 | 借錢要在15年的時效內請求返還借款 |
南一補充南一的案例角度都和康軒不同,很適合當第二組判斷題素材:禁止權利濫用舉的是標錯價——賣方不小心把100元標成10元,買方明知標錯卻趁機一次購買超多,導致賣方損失過大,也是濫用權利;誠實信用原則舉的是飲料店標榜「鮮奶茶」就必須用鮮奶製成,不得以奶精代替;消滅時效則是小妍借錢給小蓁,若小妍15年後才追討欠款,小蓁可依民法主張不須依契約還錢。
翰林補充翰林把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寫得最重:它是「倫理價值的崇高表現」,也是民法與其他法律的最高指導原則;違反的例子是水果攤包裝寫「3斤300元」,回家分裝卻只有2斤。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的例子是顧客消費時以書本雜物占用多人座位。消滅時效翰林寫成可直接背的規則:債務請求返還的權利原則上15年間不行使,債務人就有權利拒絕履行債務。
🧑⚖️四、行為能力與契約效力(三級大對照)
康軒訂定契約的雙方須具備行為能力,才有法律效力。行為能力是指一個人能獨立行使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民法依據年齡、精神及心智狀態,將行為能力人分為三種。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行為在法律上無效,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其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才具法律效力;然而他們已具備部分生活經驗及判斷能力,因此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如領獎學金、接受贈禮),或符合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如買文具、搭公車),不必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具有法律效力。完全行為能力人:年滿18歲的成年人,其行為在法律上具完全效力,可獨立從事有效的法律行為,如與他人訂定契約並履行契約義務。成年人能自由訂定契約,但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的人因判斷能力或社會經驗不足,為了保護其權益,民法會對其法律行為加以限制。(受監護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其意思者,由法院作出監護宣告。法定代理人: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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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一個人能獨立行使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民法依據年齡、及心智狀態,將行為能力人分為三種。
未滿歲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屬無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在法律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才生效。
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或事後承認,才具法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如領、接受贈禮,不必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行為能力人符合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如買、搭公車,也具有法律效力。
年滿歲的成年人屬完全行為能力人,其行為在法律上具完全效力。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其意思者,由
作出監護宣告。
解析:監護宣告是由法院作出,不是由父母或戶政機關認定。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的。
行為能力三級 × 年齡 × 法律效果(本冊最高頻考點)| 行為能力 | 年齡/精神心智條件 | 法律效果 | 例外與補充 |
|---|
| 無行為能力人 | 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 | 行為在法律上無效,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 受監護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其意思,由法院作出宣告;不受年齡限制 |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7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 | 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才具法律效力 | 兩種例外不必取得同意也有效:①單純獲得利益(領獎學金、接受贈禮)②符合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買文具、搭公車) |
| 完全行為能力人 | 年滿18歲的成年人 | 行為在法律上具完全效力,可獨立從事有效的法律行為 | 可自行與他人訂定契約並履行契約義務;不履行契約須負違反契約的法律責任 |
南一補充南一直接把民法第77條原文擺出來:「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並補上實務判斷——手機、電腦等3C用品雖然普及,但根據過去案例,只要家長不同意,消費者保護官或法官大多認定3C用品「不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家長有權要求店家退貨退款;此外店家有查證消費者是否成年的責任,除非店家能證明消費者使用詐術讓賣家相信自己已成年,或家長已同意購買,否則該買賣契約仍是無效。南一並提到,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家長陪同,法律規定不能申辦手機門號、也不行購買手機。
翰林補充翰林對完全行為能力人多加一個條件:須年滿18歲「且精神健全」,並列出可自行為之的行為——結婚、購買手機、租賃房屋、辦信用卡。課後閱讀補了一個真實案例:13歲少女網購偶像周邊(簽名球、小卡、寫真照片)花費將近40萬元,媽媽主張「未成年交易無效」,要求31位賣家返還貨款。消保官並提醒:賣家出貨前必須確認買家的實際年齡;但若是家中未成年人盜用父母帳號在網路上交易,一旦發生糾紛,家長必須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五、違反民法的法律責任
康軒日常生活中,若違反民法規定,當事人必須負起「民事責任」,包括因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責任。侵權行為的責任: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損害他人財物、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等,屬於侵權行為,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用意不在於懲罰加害人,而在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因此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若無法回復原狀,則以金錢賠償替代。(故意:行為人明知行為的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反本意,例如有人故意在牆上塗鴉。過失: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在疏忽的情況下使意外結果發生,例如油漆工人不小心踢倒油漆,弄髒牆面。)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契約訂定後,若有人未履行契約內容,即是債務不履行;例如買賣商品時,賣方不依約定交貨或買方不依約定付款,均屬於債務不履行。權利受損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國中生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了解民法的基本內容與規定,有助於維護自身的權利並善盡相關義務。
📝 重點筆記(點「?」看答案;列印時為作答底線)
日常生活中若違反民法規定,當事人必須負起「」。
因故意或過失,損害他人財物、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等,屬於。
損害賠償以為原則,若無法回復原狀,則以金錢賠償替代。
損害賠償的用意不在於懲罰加害人,而在被害人的損失。
是指行為人明知行為的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反本意。
是指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在疏忽的情況下使意外結果發生。
契約訂定後,若有人未履行契約內容,即是。
遇到債務不履行,權利受損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契約、
或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減少價金」是康軒獨有的寫法,三個救濟一起記: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兩種民事責任比較| 責任類型 | 發生原因 | 康軒課本例子 | 救濟方式 |
|---|
| 侵權行為的責任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損害他人財物、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等) | 故意在牆上塗鴉;油漆工人不小心踢倒油漆弄髒牆面 |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無法回復則以金錢賠償替代 |
| 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 契約訂定後,未依契約內容履行義務 | 賣方不依約定交貨、買方不依約定付款;商品出現瑕疵而賣方未依約修復或退貨 | 權利受損的一方可要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 |
南一補充南一把民事責任排在下一課(第2課),例子更貼近學生:侵權行為是不小心摔壞同學的手機——原則上要先把手機修復成摔壞前的樣子,無法修復才以金錢賠償同學的損失;債務不履行則用外送棄單:15歲的小明用手機訂了漢堡套餐後想棄單,未依時間領餐也不回外送員訊息,這份契約仍然有效,而棄單使外送員損失時間與油錢,外送員可以向小明求償。南一並附一張「不同行為能力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圖,把行為能力的分級一路接到賠償責任上。
翰林補充翰林(第2章)補上最容易被考的一條——賠償責任的歸屬會因行為能力而不同:完全行為能力人須自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由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侵權行為的例子也更貼近網路生活:未經同意將他人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就是侵權行為。翰林並提醒,因為民事賠償的用意不在懲罰而在彌補損失,所以賠償的金額也應合理。
💬思考與問答
先想一想再作答,點按鈕看參考答案。列印時保留書寫空間。
Q1為什麼結婚、離婚、房屋所有權移轉這幾種契約,民法特別要求「書面加登記」才有效?
參考答案:有兩個用意:一方面是提醒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要慎重行事,不要隨便做出決定;另一方面是把登記資訊公開明示,讓當事人或不知情的第三者能夠了解或查詢資訊,藉此保障他人權益。
Q2買賣房屋的契約已經成立,房子就算是買方的了嗎?為什麼?
參考答案:還不算。買賣契約成立只表示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房屋所有權要等到移轉登記(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完成,才真正移轉給買方。這樣規定是為了把結果公示於社會,避免他人權利受損。
Q3民法限制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者的法律行為,究竟是在「限制」他們還是在「保護」他們?
參考答案:是在保護他們。成年人能自由訂定契約,但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的人因判斷能力或社會經驗不足,如果讓他們的法律行為完全生效,容易做出對自己不利的決定;所以民法透過「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的設計,對其法律行為加以限制,目的是保護其權益。
Q4同樣是國中生自己去消費,為什麼買文具、搭公車有效,簽租屋契約卻要父母同意或陪同?
參考答案:國中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才有效力。但他們已具備部分生活經驗及判斷能力,所以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以及符合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買文具、搭公車)不必取得同意也有效力。租屋金額大、責任重,不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因此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或陪同簽約。
Q5侵權行為的責任與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在「發生原因」和「可以主張什麼」上有什麼不同?
參考答案:侵權行為是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損害財物、傷害身體健康),雙方不一定先有契約關係,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無法回復才以金錢賠償;債務不履行則一定先有契約存在,是一方未依契約內容履行義務,權利受損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
Q6「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是在講民法的哪一項規定?造成什麼後果?
參考答案:講的是消滅時效:民法規定如果超過一定時間不行使權利,權利就會喪失或受到限制。以借貸為例,一般而言要在15年的時效內請求返還借款;課本畫的情境就是債權人過去15年都不來要錢,債務人便主張拒絕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