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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法律在哪裡?」「就在我們的生活裡!」本課先分清狹義的法律與廣義的法律,再排出憲法、法律、命令三者的位階關係與各自的制定機關,接著認識憲法的最高性、原則性、固定性與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最後把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與其他基本權利一次盤點清楚,理解為什麼憲法被稱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一、法律是什麼?狹義的法律與廣義的法律
康軒法律是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在我國,由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屬於狹義的法律;而憲法、法律、命令三者則屬於廣義的法律,三者的位階與效力不同,位階低者牴觸位階高者則無效。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透過法律的制定與執行,明確規範政府作為與人民的行為,以避免因濫權而侵害他人權益,達到保障公民權利的目的。生活中處處都有法律:買東西要結帳、騎車要有駕照、不能違規停車、不能製造噪音,背後各有不同的法律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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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具有
的社會規範。
解析:這是法律和道德、風俗、宗教規範最大的差別。
在我國,由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屬於狹義的法律。
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須經公布。
、法律、命令三者合稱廣義的法律。
廣義法律的三者位階與效力不同,位階低者牴觸位階高者則。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透過法律的制定與執行,明確規範作為與人民的行為,以避免因濫權而侵害他人權益。
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與規範(康軒課本「法律在哪裡」)| 法律/規範名稱 | 規範的內容 |
|---|
| 刑法 | 禁止竊盜行為;不得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 |
| 民法 | 買賣契約的訂定;交易買賣應依誠實信用原則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約束縱容寵物嚇人的行為;規範製造噪音的行為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禁止違規停車;汽機車駕駛人須有駕駛執照 |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徵才不得涉及性別歧視 |
| 勞動基準法 | 僱用童工須符合相關規定 |
| 國民教育法 | 落實憲法,學齡兒童應強迫入學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不得供應菸品給未成年人 |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行為與曝險行為 |
| 校規 | 維持學校秩序、保障學生權益 |
南一補充南一版第四冊沒有「法律與人權」這一類法律總論課,第1課就直接進入民事規範:單元名為「生活中的權利與救濟」,第1課「生活中的民事契約」分成「民法與契約的關係」、「契約如何訂立與生效」、「行為能力對契約有什麼影響」三個小節,一開頭問的是「你曾有向別人租借物品的經驗嗎」,全課圍繞民法、契約與行為能力展開。因此本課的法律位階與憲法基本權利內容在南一版找不到對應課次,複習時請以康軒正文為主幹。
翰林補充翰林在進入各部法律之前,先用一段「法律漫談」定調:法律是重要的社會規範之一,和社會脈動息息相關,而認識法律以了解自身權益與義務,是現代公民應有的認知。翰林並直接點出制定法律的目的有三: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權利、維持社會的秩序與穩定、增進人民福祉;生活中最常見的法律則是民法、刑法與行政法規三大類。
🪜二、法律的位階關係:憲法、法律、命令
康軒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包括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主要規範人民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政府的組織與職權,位階與效力最高;憲法由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修改由立法院提案、選舉人複決,並由總統公布。狹義的法律旨在具體實現憲法的精神與內涵,位階與效力低於憲法,由立法院制定、修改,總統公布,名稱為法、律、條例、通則。命令多為行政機關基於法律的授權而訂定,用來補充並落實法律的相關規定,位階與效力在憲法、法律之下,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三者的關係可用一組實例串起來: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 立法院據此制定國民教育法,規定6歲至15歲的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 教育部再訂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以入學當年度9月1日滿6歲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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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國家,位階與效力最高。
我國憲法包括憲法本文與。
憲法由制定,並由總統公布。
憲法的修改,由提案,再由選舉人複決。
狹義的法律由制定、修改,並由總統公布。
法律的名稱包括法、律、
、通則。
解析:看到「○○條例」「○○通則」就知道它是法律,不是命令。
命令多由基於法律的授權而訂定、發布。
命令的作用是並落實法律的相關規定。
命令的名稱包括規程、規則、
、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解析:看到「施行細則」「辦法」「標準」就知道它是命令。
憲法第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立法院依憲法制定,規定6歲至15歲的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國民教育法規定,歲至15歲的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教育部為了落實國民教育法的規定,訂定。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以入學當年度滿6歲者計算。
法律位階 × 制定機關| 位階(高→低) | 種類名稱 | 制定與修改機關 | 公布/發布 | 效力關係 |
|---|
| 憲法 | 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 | 制定:制憲國民大會;修改:立法院提案、選舉人複決 | 總統公布 | 最高性;法律、命令牴觸憲法則無效 |
| 法律 | 法、律、條例、通則 | 制定、修改:立法院 | 總統公布 | 不得牴觸憲法;旨在具體實現憲法的內涵 |
| 命令 |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制定、修改: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發布 | 不得牴觸憲法、法律;補充並落實法律規定 |
南一補充南一雖然沒有法律總論課,但它在第1課示範了法律條文如何具體規定——直接引出民法第77條原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對照康軒說的「憲法只作原則性規定、細節靠法律補充」,可以看出「法律」寫得比憲法具體多少。
翰林補充翰林在本冊開頭放了一張與康軒一致的法律位階圖:憲法在最上,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不得牴觸憲法,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翰林並補上一句對憲法與法律關係的白話說明:憲法大多是規範重要或大方向的原則,更具體的規定與保障,需要法律來幫忙補充。翰林第四冊接著依序介紹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與青少年有關的法律常識。
🏛️三、憲法的三大特性與違憲審查
康軒憲法具有最高性、原則性與固定性三項特性。最高性指憲法為最高的法律規範,任何法律與命令牴觸憲法則無效;原則性指憲法主要針對政府組織和人民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作簡明扼要的規定;固定性指憲法的制定及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相比通常較為繁複,又稱為穩定性。法律、命令若有牴觸憲法的疑慮,由憲法法庭判決是否違憲,以確保憲法的最高性;經判決違憲的法律與命令,必須盡快修正或立即廢止,以避免侵害人民的權利。課本以警察考試的身高限制為例:一名通過消防特考的女子因身高158.9公分而被取消資格,聲請審查後憲法法庭認定該規定對女性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保障的權利,該條文最後於民國114年1月2日修正廢止。修憲程序則是:立法委員提議 → 立法院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 公告半年 → 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 總統公布;相較之下,法律只要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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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具有、原則性與固定性三項特性。
指憲法主要針對政府組織和人民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作簡明扼要的規定。
固定性指憲法的制定及修改程序較普通法律繁複,又稱為。
法律、命令若有牴觸憲法的疑慮,由判決是否違憲。
經判決違憲的法律與命令,必須盡快或立即廢止。
憲法修正案須,再由選舉人投票複決。
修憲複決的有效同意票須超過的半數,修憲案才通過。
法律的通過程序是立法院
通過、總統公布。
解析:比一比:法律不必公告半年、也不必交給選舉人複決,這就是憲法「固定性」的意思。
民國111年立法院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同年11月26日舉行我國歷史上第一次憲法修正案的。
18歲公民權修憲案因有效同意票未達選舉人總額的一半而不通過,選舉權年齡目前仍維持在歲。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由行政機關訂定,其法律類型屬於
。
解析:名稱是「規則」,而且由行政機關訂定,不必總統公布,所以是命令。
憲法與法律的修改程序比較(固定性的證據)| 項目 | 憲法 | 法律 |
|---|
| 提案 | 立法委員提議,立法院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 送立法院審議(無須公告,也無須複決) |
| 通過方式 | 公告半年後,由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 | 立法院三讀通過 |
| 最後程序 | 總統公布 | 總統公布 |
| 繁複程度 | 程序繁複,不易變動(固定性/穩定性) | 程序相對簡便 |
翰林補充翰林用學生對話把「違憲」這個詞講成白話:常聽到有人說某部法律違憲,意思是「憲法的法律位階最高,法律跟命令都不能違反憲法,所以如果牴觸憲法內容就無效」。這句話正好是康軒所說最高性的口語版——先記住這句,再回頭看位階圖就不會背錯方向。
📜四、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上):平等權與自由權
康軒民主國家將人民的權利規定在憲法中,若這些基本權利受到政府或他人非法侵害時,可以請求救濟,因此憲法被稱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平等權:人民在法律上皆享有同等的權利並負擔相同的義務,國家不可以任意差別對待;我國憲法第7條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時,政府為了保障處境不利群體,可以依法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例如視障考生依法能申請特殊考場並延長作答時間)。自由權:人民在憲法保障的範圍內,享有自行決定做或不做哪些事的權利,包括人身自由、居住與遷徙自由、表現自由、祕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以及集會與結社自由等;其中表現自由包含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等,而人身自由的保障表現在「除現行犯外,犯罪嫌疑者須由警察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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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救濟,憲法被稱為「」。
憲法第條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指人民在法律上皆享有同等的權利並負擔相同的義務,國家不可以任意差別對待。
政府為了保障處境不利群體,可以依法給予
。
解析:視障考生申請特殊考場並延長作答時間,就是合理的差別待遇,不算違反平等權。
指人民在憲法保障的範圍內,享有自行決定做或不做哪些事的權利。
除外,犯罪嫌疑者須由警察依法逮捕,以避免侵犯人民的人身自由。
包含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等。
自由權還包括居住與遷徙自由、自由、信仰宗教自由,以及集會與結社自由。
翰林補充翰林補了一個「法律違憲後被修掉」的生活實例,正好扣住平等權:以前的民法規定女性結婚後必須冠夫姓,但這個規定違反了憲法的男女平等原則,所以後來修正民法,修正後的民法規定女性婚後也可以和男性一樣保有本姓。這個例子把「憲法位階最高→牴觸憲法的法律必須修正」從抽象規則變成看得見的家族故事(祖母有冠夫姓、媽媽沒有)。
🗳️五、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下):受益權、參政權與其他基本權利
康軒受益權是人民有請求國家積極協助的權利。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的權利,以及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其中請願是人民針對公共政策或自身權益向政府提出建議(如請求政府在自家附近的道路加設路燈);訴願是人民要求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處分(如要求撤銷亂丟垃圾的罰單);訴訟是人民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請求法院依法裁判以保護自己權益。參政權是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憲法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以及應考試與服公職的權利;其中選舉、罷免是對人,創制、複決是對事,應考試指經國家考試、服公職指成為公職人員。此外,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因此基本權利的內涵可因應時代的需求而不斷擴充,例如隱私權、健康照護權、多元文化權、環境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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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民有請求國家積極協助的權利。
受益權中,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與財產權。
是人民針對公共政策或自身權益向政府提出建議,例如請求政府在自家附近的道路加設路燈。
是人民要求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處分,例如要求撤銷亂丟垃圾的罰單。
人民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請求依法裁判以保護自己權益,稱為訴訟。
受益權中,人民有受
的權利與義務。
解析:受國民教育同時是權利,也是義務。
是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
參政權包括選舉、、創制、複決,以及應考試與服公職。
參政權中,選舉與罷免是對;創制與複決是對事。
憲法第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因應時代需求而擴充的基本權利,例如、健康照護權、多元文化權與環境權等。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一覽| 權利類型 | 內涵 | 包含的權利 |
|---|
| 平等權 |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不可任意差別對待,但可依法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 | 憲法第7條: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
| 自由權 | 在憲法保障的範圍內,自行決定做或不做哪些事 | 人身、居住與遷徙、表現(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祕密通訊、信仰宗教、集會與結社 |
| 受益權 | 請求國家積極協助 |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訴願、訴訟、受國民教育 |
| 參政權 | 參與政治 | 選舉、罷免(對人);創制、複決(對事);應考試、服公職 |
| 其他基本權利 | 依憲法第22條,隨時代需求不斷擴充 | 隱私權、健康照護權、多元文化權、環境權等 |
翰林補充翰林用三個生活情境教你分辨「權利被侵害時,該找哪一部法律」:順手牽羊的偷竊已侵害他人的財產權,被規範在刑法,所以用刑法處罰;違規停車是違反行政法規,會被交通警察開罰單,不會被抓去關;向同學借羽球拍不小心用壞,屬於人與人之間借用物品的個人財務處置,由民法規範。對照康軒的請願、訴願、訴訟——罰單要撤銷走的正是訴願,可見「哪一種侵害」決定了「走哪一條救濟途徑」。
💬思考與問答
先想一想再作答,點按鈕看參考答案。列印時保留書寫空間。
Q1為什麼憲法會被稱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參考答案:因為民主國家把人民的基本權利寫進憲法中,而憲法的位階與效力最高,任何法律與命令都不能牴觸;當這些基本權利受到政府或他人非法侵害時,人民可以請求救濟(如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有憲法擋在前面,政府就不能任意用法律或命令侵害人民權利,所以憲法被稱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Q2憲法既然已經保障人民的權利,為什麼還需要制定法律和命令?請用「受國民教育」這個例子說明。
參考答案:因為憲法只具原則性,針對政府組織和人民權利義務作簡明扼要的規定,不可能寫到細節,所以要靠法律與命令一層一層具體化:憲法第21條只寫「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立法院據此制定國民教育法,明定6歲至15歲的國民應受國民教育;教育部再訂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以入學當年度9月1日滿6歲者計算。憲法是原則、法律是具體規定、命令是補充落實,三者缺一,權利就沒辦法真正實現。
Q3「國家不可以任意差別對待」和「政府可以依法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看起來互相矛盾,該怎麼理解才對?
參考答案:平等權禁止的是任意的、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並不是要求所有人一律用完全相同的方式處理。政府為了保障處境不利群體,反而可以依法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例如視障考生依法申請特殊考場並延長作答時間,這是為了讓他和其他考生站在真正平等的起點上。反之,警察考試對女性設定的身高門檻高於國人女性平均身高、排除了絕大多數女性,卻只排除少數男性,屬於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被憲法法庭認定違反憲法保障的權利。判斷標準在於「這個差別待遇有沒有正當理由」。
Q4為什麼憲法的修改程序要設計得比普通法律繁複這麼多?這反映憲法的哪一項特性?
參考答案:這反映憲法的固定性(穩定性)。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規範政府的組織職權與人民的權利義務,如果可以像普通法律一樣輕易修改,掌權者就可能隨時改動遊戲規則、侵害人民權利。所以修憲必須由立法委員提議、立法院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再公告半年讓社會充分討論,最後交由選舉人投票複決且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而法律只要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即可。民國111年的「18歲公民權修憲案」就是因為有效同意票未達選舉人總額的一半而不通過,可見這道門檻確實很高。
Q5如果一部法律或命令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接下來會怎麼處理?為什麼要這樣做?
參考答案:經判決違憲的法律與命令,必須盡快修正或立即廢止。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確保憲法的最高性——位階低者牴觸位階高者則無效,違憲的規定不能繼續適用;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繼續侵害人民的權利。例如警察考試的身高限制條文被判決違憲後,就於民國114年1月2日修正廢止;又如過去民法規定女性結婚須冠夫姓,因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而修正,讓女性婚後可以保有本姓。
Q6請願、訴願、訴訟都屬於受益權,三者的差別是什麼?請各舉一例。
參考答案:三者的對象與用途不同。請願是人民針對公共政策或自身權益向政府提出建議,並不是針對某個處分,例如請求政府在自家附近的道路加設路燈。訴願是要求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處分,對象是行政機關,例如要求撤銷亂丟垃圾的罰單。訴訟則是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請求法院依法裁判,對象是法院。簡單說:請願=提建議、訴願=告行政機關的處分、訴訟=請法院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