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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在民主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本課從政治參與的意義與重要性談起,說明為什麼投票是最常見且最重要的政治參與方式,再分成「對人的投票」(選舉、罷免)與「對事的投票」(公民投票,落實創制與複決)兩條線,最後認識公平投票四大原則、投票的法定資格與投票過程的規範。
🗣️一、什麼是政治參與?為什麼重要?
康軒政治參與是指人民試圖影響政府人事及決策而採取的行動。舉凡關心政治、討論時事、投書媒體、參加遊行、參與公聽會、投入政黨活動、參與選舉及公民投票等,皆是政治參與的方式。在民主國家,透過政治參與可以讓政府在制訂政策時清楚知道人民的需求,避免政治權力被少數人掌握,或因人民對政治的態度冷漠,導致政府因缺乏監督而效能不彰。而其中投票是常見且重要的政治參與方式,可分成「對人的投票」與「對事的投票」兩方面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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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試圖影響政府人事及決策而採取的行動,稱為。
在民主國家,最常見且最重要的政治參與方式是
。
解析:因為投票的結果最能直接、明確地表達民意。
政治參與可以避免政治權力被掌握。
若人民對政治的態度冷漠,政府會因缺乏而效能不彰。
除了投票,人民也可以透過投書媒體、參加遊行、參與、投入政黨活動等方式參與政治。
投票依對象不同,可分為對的投票與對事的投票。
政治參與的方式與說明| 政治參與方式 | 說明 |
|---|
| 關心政治、討論時事 | 平時留意公共議題,並與他人交換看法 |
| 投書媒體 | 透過報紙、網路等媒體公開表達自己對政策的意見 |
| 參加遊行 | 以集會遊行表達訴求,藉此影響政府決策 |
| 參與公聽會 | 出席政府舉辦的公聽會,直接向政府表達意見 |
| 投入政黨活動 | 加入政黨或參與政黨活動,藉組織的力量表達民意、維護利益 |
| 參與選舉及公民投票 | 最常見且最重要的方式;結果最能直接、明確表達民意 |
| 參選公職人員 | 自己擔任候選人從政,直接實現政治理念 |
南一補充南一特別強調:政治參與並非成年人的專屬權利,不是擁有投票權才可以參與政治。隨著資訊傳播與教育普及,許多年輕人也透過多元管道參與公共事務——南一舉的例子是一群高中生和大學生合力舉辦的「高中職模擬公投」,主辦單位主張這一代青少年不該被噤聲、被代言,而是有自己的聲音與意見。
翰林補充翰林把政治參與的定位講得更重:在民主國家,政府權力來自人民的授予,所以政治參與不僅是人民的權利,更是一種責任。翰林並列舉政治如何滲入日常——從學校課程安排、經濟建設規畫到法律制定與實施;並指出若人民缺乏民主素養、對公共事務一無所知或漠不關心,政治權力就會被少數人掌握。
🧑⚖️二、對人的投票:選舉與罷免
康軒民主國家的政府組成須經人民的同意,而投票就是人民將統治權授予政府的過程。在我國,人民可以基於自由意志,依法投票選出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例如經「單一選區兩票制」投票產生立法委員。透過定期選舉可以檢視政府施政,使勝選的候選人或政黨合法組成政府;若執政後不符期待,人民也可以投票罷免不適任的公職人員,落實責任政治。因此,選民應根據候選人的政見、能力及表現等,選出合適的公職人員。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我國經由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可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也可分為行政官員與民意代表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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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的投票,是人民將授予政府的過程。
我國的立法委員是經「」投票產生。
若公職人員執政後不符期待,人民可以投票不適任者,落實責任政治。
人民投票罷免不適任的公職人員,是為了落實。
我國經由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依據的法律是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民應根據候選人的、能力及表現等,選出合適的公職人員。
透過定期選舉可以檢視政府施政,使勝選的候選人或政黨。
我國經由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任期都是年。
總統、副總統與地方行政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等)的任期是4年,連選得連任
。
解析:民意代表與村(里)長則是「連選得連任」,沒有次數限制——村(里)長雖是行政官員,卻歸在這一類,是常考的例外。
我國經由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與任期| 層級/類型 | 公職人員 | 任期 |
|---|
| 中央/行政官員 | 總統、副總統 | 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 中央/民意代表 | 立法委員 | 4年,連選得連任 |
| 地方/行政官員 |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 | 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 地方/行政官員 | 村(里)長 | 4年,連選得連任 |
| 地方/民意代表 |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 | 4年,連選得連任 |
南一補充南一在「對人的投票」上把功能收斂到主權在民:人民依法投票選出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透過定期投票賦予勝選的候選人或政黨合法組織政府的權力,也可以用選票罷免不適任的公職人員,以落實「主權在民」的精神(康軒此處用的說法是「落實責任政治」)。南一並補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分配規則:政黨得票率超過5%,才依照比例分配不分區立委席次。
翰林補充翰林補上具體席次與實例:立法委員席次共113席,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單一選區」指每一選區只選出一位區域立委,「兩票制」指每位選民有兩張選票,一票選人、一票選黨。翰林並用習作換算「一個選民能拿幾張票」:民國111年(西元2022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南投市的選民可拿到5張選票(縣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縣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三、對事的投票:公民投票(創制與複決)
康軒我國制定公民投票法,以落實創制、複決的權利,人民藉此表達對政策與法令的支持與否,展現直接民主。創制讓人民能主動提出立法原則或制訂政策;複決讓人民能針對法律或政策,表示同意或反對。依範圍不同,我國的公民投票可分為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民國110年舉行的全國性公民投票,人民針對環保、食安等議題表達看法;同年新竹市舉行地方性公民投票,市民藉此決定是否訂定相關法規,以解決廢汙水問題。公投過程依序為提案、連署、公告、投票,最後判定通過或不通過。在公民投票的過程中,隨著議題被提出與討論,人民有更多機會接觸並熟悉該議題;人民對公投議題的關注,也能帶動其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增進政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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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創制、複決的權利,我國制定。
權讓人民能主動提出立法原則或制訂政策。
權讓人民能針對法律或政策,表示同意或反對。
人民透過公民投票直接表達對政策與法令的支持與否,展現。
我國的公民投票依範圍可分為全國性公投與公投。
公投的過程依序為提案、、公告、投票,最後判定通過或不通過。
公投議題被提出與討論的過程,能帶動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增進。
對人的投票 vs. 對事的投票| 項目 | 對人的投票 | 對事的投票 |
|---|
| 投票對象 | 行政首長、民意代表(公職人員) | 法律、政策等公共議題 |
| 行使的權利 | 選舉權、罷免權 | 創制權、複決權 |
| 依據法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公民投票法 |
| 意涵 | 對政府權力的定期授權 | 對法令、政策表達支持與否 |
| 功能 | 選出公職人員合法組成政府、檢視政府施政、落實責任政治 | 人民直接參與決策,展現直接民主 |
| 過程 | 選舉公告→登記參選→競選→投票→開票→當選公告 | 提案→連署→公告→投票→通過或不通過 |
南一補充南一的公民投票流程圖多畫出通過要件與後續效力,是康軒沒有的:同意票須達投票權人總數的四分之一(1/4)以上;中央選舉委員會須於公投完畢7天內公告投票結果;政府須依法執行公投案,而該公投議題2年內不得再提出。南一並提醒:政府若不採納公民投票結果,會讓民眾不相信政府施政。
翰林補充翰林把公民投票放回權利分類上——行使公民投票屬於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並強調公投過程中最可貴的是民主思辨:透過討論相關議題,人民更關注公共事務,也了解各項議題上不同的立場與看法,學習相互尊重、包容,藉此培養民主素養。翰林另以習作實作示範公投結果判讀:有效同意票小於不同意票,該案即為不通過。
⚖️四、如何落實公平投票?四大原則
康軒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相關法規及公民投票法為落實公平投票,依據憲法訂下四項原則。普通原則:不論是對人或對事的投票,凡是符合法定資格者,不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人人皆有投票權。平等原則:每一位人民的選票,皆具有同等價值與效力,即「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直接原則:由人民直接選出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不需透過他人代表行使投票權,最能彰顯主權在民的精神。無記名原則:又稱為「祕密投票」,為保障個人隱私、避免他人得知圈選內容而影響個人的自由意志與安全,投票時只能用投票所提供的戳章圈選,不得在選票上簽名、蓋印章或註記符號,也不得在投入票匭前公開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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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平投票的四項原則,是依據所訂定。
原則指凡符合法定資格者,不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人人皆有投票權。
「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指的是
原則。
解析:平等原則管的是「票的價值是否相同」,不是「誰有票」。
由人民直接選出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不需透過他人代表行使投票權,稱為原則,最能彰顯主權在民的精神。
無記名原則又稱為「」。
依無記名原則,投票時只能用投票所提供的圈選,不得簽名、蓋印章或註記符號。
在投入票匭前公開,違反的是無記名原則。
公平投票四大原則| 原則 | 內容 | 關鍵句 |
|---|
| 普通原則 | 凡符合法定資格者,不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人人皆有投票權 | 人人有票 |
| 平等原則 | 每一位人民的選票皆具有同等價值與效力 | 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
| 直接原則 | 由人民直接選出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不需透過他人代表行使投票權 | 彰顯主權在民 |
| 無記名原則(祕密投票) | 只能用投票所提供的戳章圈選,不得簽名、蓋印章或註記符號,也不得亮票 | 保障自由意志與隱私 |
南一補充南一在普通原則的列舉上多了兩項——不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財產、學歷;並用一個歷史對照題把這個原則講活:臺灣在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於西元1935年舉辦第一次選舉,卻設下重重限制,只有年滿25歲的男性公民、在選區內居住滿6個月以上、年繳5圓以上稅金者才可以投票,正是違反普通原則的典型例子。
翰林補充翰林把「不可以做什麼」整理成投票五大禁止行為並附上罰則:除執行公務者外,任何人不得攜帶手機、或須關機才能進入投票所,違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故意撕毀選舉票或將其他物品投入票匭,可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投票日當天比出特定手勢、穿戴競選衣物,或在網路平臺張貼候選人政見、更換助選大頭貼等涉及競選助選的舉止,可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翰林並補一項友善措施:選舉人與6歲以下兒童可一同進入投票所。
📋五、投票的法定資格與投票過程
康軒要行使投票權,必須符合法定資格。投票人資格分成兩種:對人(選舉)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且戶籍設在選舉區4個月以上(總統、副總統選舉為6個月);對事(公民投票)須年滿18歲、戶籍設在該區6個月以上,應排除條件是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至於被選舉人資格(想擔任候選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3歲、戶籍設在選舉區4個月以上(總統、副總統選舉為6個月),且應排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要注意褫奪公權與監護宣告兩個名詞的差別:褫奪公權是剝奪參選公職及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但仍有投票權;受監護宣告者不能參選公職,也沒有公投案的投票權,但民國112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訂後,已刪除受監護宣告者不得選舉的規定。政府也透過法律明文規範投票過程與競選宣傳活動:投票人應親自攜帶投票通知單、身分證、印章,至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依規定領取選票,進入帷幕完成圈選,將選票投入票匭,不得隨意亮票。競選期間,候選人發放文宣品、參與政見發表會、掃街拜票、舉辦造勢晚會等活動,均應依法律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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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行使選舉權須年滿歲。
我國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須年滿歲。
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人,須戶籍設在選舉區個月以上。
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人,戶籍設在選舉區的期間須為個月以上。
公民投票的投票權人,須戶籍設在該區個月以上。
公民投票權的應排除條件是尚未撤銷者。
想擔任候選人(被選舉人資格)須年滿歲。
被選舉人資格的應排除條件是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以及尚未復權者。
是剝奪一個人參選公職及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但其仍有投票權。
民國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訂,刪除受監護宣告者不得選舉的規定。
投票時應親自攜帶投票通知單、、印章,至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領取選票。
圈選完成後應將選票投入,且不得隨意亮票。
滿16歲可以加入,滿18歲可以參與公投,滿20歲可以投票選出候選人,滿23歲可以擔任候選人從政。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法定條件| 投票類型 | 行使的權利 | 法定年齡 | 戶籍設在選舉區 | 應排除條件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對人) | 選舉權、罷免權 | 年滿20歲 | 4個月以上 | 民國112年修法後已刪除「受監護宣告者不得選舉」的規定 |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對人) | 選舉權、罷免權 | 年滿20歲 | 6個月以上 | 同上 |
| 公民投票:創制、複決(對事) | 創制權、複決權 | 年滿18歲 | 6個月以上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
| 參選公職(被選舉人資格) | 被選舉權 | 年滿23歲 | 4個月以上(總統、副總統選舉為6個月)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南一補充南一把資格拆成三個共同要件,比逐條背誦好記: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達到法定年齡+居住一定期間——選舉與公民投票都要同時滿足這三項。南一並整理出「投票三寶」:投票通知單、身分證、印章(印章也可以簽名或蓋指印代替),並提醒圈選後要把選票對折避免亮票。南一另補一個年份:公投年齡是在民國107年降至18歲,能參與公投的人數因此增加。
翰林補充翰林把兩種資格寫成條文式,最適合拿來對照:選舉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年滿20歲,戶籍設籍在選舉區達4個月以上(選舉總統、副總統則須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公民投票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年滿18歲,戶籍設籍在投票區達6個月以上、未受監護宣告者。翰林並補褫奪公權的成因:因犯罪而被法院宣告褫奪公權者,剝奪擔任公務人員與公職候選人的資格,但仍有投票權。
💬思考與問答
先想一想再作答,點按鈕看參考答案。列印時保留書寫空間。
Q1民主國家已經有「對人的投票」讓人民選出公職人員,為什麼還需要「對事的投票」?
參考答案:因為現代國家公共事務繁多,無法由全體國民親自決定與執行,只能先用選舉選出公職人員代替人民處理公共事務;但公職人員的決定不一定符合人民對個別議題的期待。「對事的投票」讓人民依公民投票法直接行使創制權與複決權,針對法律或政策表達支持與否,展現直接民主,補上「對人的投票」做不到的部分。
Q2同樣是投票,為什麼「選舉權」和「公民投票權」的法定資格不一樣?
參考答案:因為兩者的法源不同。選舉權依憲法的規定,年滿20歲、戶籍設在選舉區4個月以上(總統、副總統選舉為6個月);公民投票權依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年滿18歲、戶籍設在該區6個月以上,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沒有公投投票權。所以年齡、設籍期間與應排除條件三項都不同。
Q3投票時如果公開「亮票」,違反了哪一項公平投票原則?為什麼這項原則這麼重要?
參考答案:違反無記名原則(祕密投票)。因為一旦他人得知圈選內容,選民就可能受到威脅或利誘,無法依自由意志投票,個人的隱私與安全也失去保障;最後開出來的結果,就不是真正的多數民意。所以投票只能用投票所提供的戳章圈選,也不得在選票上簽名、蓋印章或註記符號。
Q4「普通原則」和「平等原則」很容易混淆,兩者管的事情有什麼不同?
參考答案:普通原則管的是「誰有投票權」——凡符合法定資格者,不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人人皆有投票權;平等原則管的是「票的價值是否相同」——每一位人民的選票皆具有同等價值與效力,即「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前者是「人人有票」,後者是「票票等值」。
Q5人民對政治態度冷漠,會造成什麼後果?
參考答案:政府在制訂政策時無法清楚知道人民的需求;而且政府因缺乏監督,會導致效能不彰。長期下來,政治權力容易被少數人掌握,民主政治就難以健全運作。這也是課本強調政治參與重要性的原因。
Q6為什麼「公民投票的過程」本身就能增進人民的政治參與?
參考答案:因為隨著議題被提出與討論,人民有更多機會接觸並熟悉該議題;對議題的關注會帶動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也讓人民在討論中看見不同的立場與看法,學習相互尊重、包容。所以公投不只是投下一張票,過程本身就在累積政治參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