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第三冊 第 4 課

🏛️ 我國的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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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政府擁有管理公眾事務的權力,民主國家為了避免政府濫權,採取分權制衡來達到相互監督的目的。我國中央政府由總統五院組成,落實權力分立的原則,其組織與職權都明確規範在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中。本課先逐一認識總統與五院的產生方式與職權,再看各院之間如何互動制衡。
👤一、行政權:總統與行政院
康軒我國依據五權分立的精神,把中央政府的組織如何形成、職權如何行使,明確規範於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中。行政權是指組織和管理內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務的權力,我國由總統行政院共同行使。總統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與緊急命令,依法行使人事任命與提名權,並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行政院則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負責依法規畫和執行政策與法律,並督導所屬行政機關在內政、教育等方面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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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依據的精神組織中央政府,其組織與職權明確規範於及憲法增修條文中。
我國的行政權由與行政院共同行使。
解析:行政權由「一府一院」共同行使,是我國體制的特色。
總統為國家,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總統由人民產生,任期,連選得連任
解析: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最多只能做兩任;立法委員則是「連選得連任」,沒有次數限制。
總統統率全國,是三軍統帥。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與
總統依法行使人事與提名權,並決定大政方針。
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院長由直接任命。
解析:行政院院長是五院院長中唯一不必經立法院同意的。
行政院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權的兩個機關:總統與行政院
項目總統行政院
地位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我國最高行政機關
產生方式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課本未規定固定任期)
主要職權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公布法律、發布命令與緊急命令;人事任命與提名權;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依法規畫和執行政策與法律;督導所屬行政機關在內政、教育等方面施政
南一補充南一把行政院的組織數字寫清楚:行政院除了設立15部負責單一領域的政務外,還設有9個委員會來處理跨領域的政務,例如各民族事務、國家科學發展等。南一並用一個生活例子說明行政院「規劃與執行全國性政策」:行政院規劃的「行人優先區」上路後,車輛進入該區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嚴重超速最重開罰3萬6,000元
翰林補充翰林在介紹行政院組織時就先點出它的責任歸屬:行政院依法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之責,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翰林也把總統的發布緊急命令單獨列為一項職權,並用流程圖說明必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才能發布。
⚖️二、立法權與司法權:立法院與司法院
康軒立法權是指制定法律與監督政府的權力。立法院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監督政府;立法委員由人民選舉投票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院負責制定法律審查中央政府國家預算質詢行政院政府官員、對總統提名的官員行使同意權,對總統、副總統可提出彈劾案與罷免案,並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等。司法權是指具有行使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等權力。司法院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皆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司法院設有各級法院負責審判各種訴訟案件,設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人員的懲戒事務,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法庭裁判方式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的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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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是指與監督政府的權力。
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監督政府。
立法委員由人民選舉投票產生,任期,連選得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產生。
解析:五院之中只有立法院的院長是「內部互選」出來的。
立法院負責審查中央政府,並行政院政府官員。
立法院對總統提名的官員行使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可提出與罷免案。
立法院可提出
司法權是指具有行使解釋權、及懲戒權等權力。
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與皆由總統提名,經同意後任命。
司法院設有,掌理全國公務人員的懲戒事務。
大法官組成,以法庭裁判方式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憲法法庭負責審理總統、副總統,以及政黨的解散案件。
自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法審理該法所定案件。
解析:舊法名稱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民國82年修正公布施行。
憲法訴訟法把釋憲方式由「大法官會議議決」改為裁判,並規定參與的大法官必須公開其立場。
憲法訴訟法把立委提案釋憲的門檻由三分之一降為
解析:目的是保障席次較少政黨聲請釋憲的權益。
司法院的三種職權
職權執行機關內容
解釋權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案
審判權各級法院審判各種訴訟案件
懲戒權懲戒法院依法懲戒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
南一補充南一對立法權下的定義和康軒不同,可以一併記住:立法權是指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南一並補上兩個提案的決議方式領土變更案與憲法修正案兩者皆由立法院提出,再交由選舉人投票複決;並以民國111年立法院表決「18歲公民權」修憲案為實例。
翰林補充翰林把憲法法庭的職權寫成審理法律是否違反憲法,並額外補一整段司法權為何要獨立的憲法設計:憲法規定法官為終身職;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翰林並以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為例——2018年一名女性通過消防警察特考,卻因身高僅158.9公分不符規定而受訓資格遭廢,2024年大法官判決該規則違憲,認為身高標準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的權益受到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不符。
📋三、考試權與監察權:考試院與監察院
康軒考試權是指政府選拔、任用優秀人才的權力。考試院為我國最高考試機關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考試院設有考選部掌理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另設有銓敘部掌理公務人員的銓敘、撫卹、退休等事宜。所謂銓敘,是指審查、審定公務人員的資格條件撫卹則是公務人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時,政府給予其家屬的協助。監察權是指監督政府官員施政及經費運用的權力。監察院為我國最高監察機關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與審計長皆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監察委員負責糾舉彈劾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以及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並由審計部負責審核政府的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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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權是指政府、任用優秀人才的權力。
為我國最高考試機關,院長、副院長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考試院設有,掌理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考試院設有,掌理公務人員的銓敘、、退休等事宜。
是指審查、審定公務人員的資格條件。
是指公務人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政府給予其家屬的協助。
為我國最高監察機關,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與皆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監察委員負責、彈劾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
監察院可對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提出
解析:彈劾、糾舉針對「人」,糾正針對「事」。
監察院由負責審核政府的決算。
監察院彈劾、糾舉的對象是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但不含總統、副總統及
監察院的各項職權
職權對象內容
彈劾人: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不含總統、副總統及民意代表)追究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責任,通過後交由司法院懲戒法院議處
糾舉人: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不含總統、副總統及民意代表)對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提出
糾正事: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提出糾正以督促行政機關改善
審核決算事:政府決算由審計部負責審核政府的決算
南一補充南一把撫卹的範圍寫得比康軒寬:公務人員因公傷、病、殉職時,政府給予當事人或其家屬的協助(康軒只寫給「家屬」)。南一並直接點出考試院存在的目的:考試院辦理各類國家考試,是為了避免政府機關選才濫用私人
翰林補充翰林把監察院三項職權整理成「對人對事」兩類,並多寫出糾舉的提出對象:彈劾、糾舉以「」為對象,其中糾舉是向被糾舉人的主管或上級長官提出;糾正以「」為對象,針對行政院及其相關部會的不當施政。翰林也補上銓敘部業務還包括公務人員的任免事項。
🗂️四、一府五院大對照:職權與首長產生方式
康軒把總統與五院並排比較,是這一課最容易混淆、也最常被出題的地方。關鍵在三件事:掌理哪一種權力首長怎麼產生有哪些主要職權。首長產生方式可以分成三種類型: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只有總統(以及立法院的立法委員);由總統直接任命、不必經立法院同意的只有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則是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的院長、副院長及重要人員。至於立法院院長,則是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和其他四院都不一樣。記住這個分類,就能判斷任何一位中央政府重要官員的產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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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之中,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需立法院同意的是
五院之中,院長由該院成員互選產生的是
、考試院與監察院的院長、副院長,都須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重要人員,除三院院長副院長外,還包括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與
掌理國家考試與公務人員銓敘、撫卹、退休的是
負責監督政府施政及經費運用的是
一府五院:權力、首長產生方式與主要職權總整理
機關掌理權力首長/重要人員產生方式主要職權
總統行政權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國家元首、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公布法律、發布命令與緊急命令、人事任命與提名權、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行政院行政權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最高行政機關;依法規畫和執行政策與法律,督導所屬行政機關施政
立法院立法權立法委員由人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制定法律、審查國家預算、質詢官員、人事同意權、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案與罷免案、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司法院司法權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各級法院審判訴訟;懲戒法院掌理公務人員懲戒;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政黨違憲解散案
考試院考試權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考選部掌理公務人員考試與專技人員考試;銓敘部掌理銓敘、撫卹、退休
監察院監察權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與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糾舉、彈劾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糾正行政機關不當施政;審計部審核政府決算
南一補充南一用一整篇「考監廢不廢」補上五權分立的由來:我國憲法是基於孫文的見解所建立,他認為三權分立下行政機關擁有考試權可能導致濫用私人立法機關擁有監察權則會產生國會專制,因此主張把考試權與監察權獨立出來。南一並說明爭議:民國113年國會改革中有一項法條要擴大立法院的調查權,但依憲法第95與96條該權力應為監察院所有,職權高度重疊,使「廢考監」呼聲再起;不過中央政府體制為五權分立是憲法明文規定,要廢除就得修憲,而修憲門檻高、社會又難有共識,仍須審慎評估。
翰林補充翰林用一句話替五權各下定義,很適合當記憶口訣:行政權=執行法律與政策的權力;立法權=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司法權=以法律為依據,當發生糾紛時做為公正裁判的權力;考試權=選拔、任用優秀人才做為國家公務員的權力;監察權=監督政府施政及經費運用的權力。翰林並補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定位:立法院不只是最高立法機關,同時也是我國的中央民意機關
🔄五、中央政府各權力間如何互動制衡
康軒我國中央政府秉持權力分立的精神,除了把政府權力分屬不同機關外,機關彼此之間也受到約束,達成制衡的效果。在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有三項重要制度:施政報告與質詢——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質詢之權,被質詢人則有答復的義務覆議制度——行政院負責執行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但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接受該決議,若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不信任案制度——立法院對行政院施政不滿意時,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通過,行政院院長應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進行立法委員改選,若不信任案沒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位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此外還有三項跨院制衡:任用懲戒——五院內的公務人員須經考試院考試才能任用,若違法失職即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交由司法院懲戒法院議處,以達澄清吏治的效果;官員任命——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的人員雖非經考試,但仍須經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院同意後才能任命;預算審查——各院的預算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才能動用。
📝 重點筆記(點「?」看答案;列印時為作答底線)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權,被質詢人則有的義務。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
覆議時如經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該決議;若逾期未議決,則原決議
立法院對行政院的施政不滿意時,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
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提出,並得同時呈請總統,進行立法委員改選。
如果不信任案沒通過,內不得對同一位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五院內的公務人員須經的考試才能任用。
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時,由依法提出彈劾,並交由司法院議處,以達澄清吏治的效果。
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的人員,仍須經具有的立法院同意後才能任命。
各院的預算須經審查通過後,才能動用。
中央政府主要制衡機制
制度/互動誰制衡誰內容
施政報告與質詢立法院 → 行政院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立委有質詢權,被質詢人有答復義務
覆議制度行政院 → 立法院對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維持原案則院長應接受,逾期未議決則原決議失效
不信任案制度立法院 → 行政院通過後院長應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未通過則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
官員任命同意權立法院 →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總統提名的人員須經立法院同意後才能任命
預算審查立法院 → 各院各院預算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才能動用
任用與懲戒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 → 五院公務人員須經考試院考試才能任用;違法失職由監察院彈劾,交司法院懲戒法院議處
南一補充南一多補一項康軒正文沒寫的制衡: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後必須在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經追認才有效,未獲追認則立即失效。南一並把預算流程拆成完整六步:編列預算(行政院)→審議預算(立法院)→執行預算做成決算審核決算(監察院審計部)→審議審核報告
翰林補充翰林把制衡直接切成三組兩權互動,架構最好背: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覆議制度、不信任案與解散制度);立法權與司法權的互動(以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為例,立法院通過後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監察權與司法權的互動(以公務人員彈劾案為例,監察院彈劾後交由懲戒法院審理)。翰林並補覆議的決議方式:由立法委員以投票方式決定維持或否決原決議。
💬思考與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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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但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院長卻要經立法院同意,這樣的設計用意是什麼?
參考答案:這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設計。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的人員不必經過考試,如果只由總統一人決定,權力會過度集中;因此必須再經具有民意基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等於讓人民透過立法委員對這些重要官員把關,避免總統濫權。
Q2監察院可以彈劾公務人員,為什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卻要由立法院提出、再由憲法法庭審理?
參考答案:因為監察院彈劾、糾舉的對象是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明文不包含總統、副總統及民意代表。總統、副總統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所以改由同樣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院提出彈劾案,再交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以法庭裁判方式審理,一方面落實主權在民的精神,一方面由司法權做最後判斷。
Q3「覆議制度」和「不信任案制度」分別是誰制衡誰?兩者最大的差別在哪裡?
參考答案:覆議行政院制衡立法院: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針對的是某一個決議不信任案則是立法院制衡行政院:針對的是行政院院長本人的整體施政,通過後院長應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所以覆議處理的是「一件事」,不信任案處理的是「一個人」,而且後者會連帶讓立法委員面臨改選的風險。
Q4監察院的「彈劾」和「糾正」有什麼不同?
參考答案:兩者的對象不同。彈劾(以及糾舉)針對的是「」——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通過後要交由司法院懲戒法院議處;糾正針對的是「」——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目的是督促該機關改善,並不是處罰某位公務人員。
Q5總統和行政院院長都行使行政權,兩者的產生方式與所負的責任有什麼不同?
參考答案:總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職權偏向統率三軍、公布法律、發布緊急命令、人事提名與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行政院院長則由總統直接任命,不經人民選舉,領導我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規畫與執行具體政策,並且要向立法院負責——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接受質詢,還可能被提出不信任案而必須辭職。
Q6為什麼我國憲法要規定「五院內的公務人員須經考試院的考試才能任用」,違法失職時又要由監察院彈劾、司法院懲戒法院議處?
參考答案:這是把「選才」與「究責」都交給行政機關以外的獨立機關,避免行政機關自己用人、自己包庇。任用端由考試院以國家考試公開選才;違法失職時由監察院提出彈劾追究責任,再交由司法權下的懲戒法院依法議處,形成三個機關互相牽制的流程,達到澄清吏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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