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第三冊 第 3 課

⚖️ 政府與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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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阿富汗政府可以直接下令禁止女性單獨長途旅行,我國政府卻必須依法律程序才能在疫情期間限制人民出外旅行——差別就在人治法治。本課從統治者與法律的關係出發,先釐清權力(power)與權利(right)的分別,再看民主國家如何用分權制衡建立有限政府,並比較三權分立與我國獨特的五權分立
👑一、人治與法治的差異
康軒同樣是限制人民旅行,有的國家由統治者一句話決定,有的國家必須依法律程序,差別在於統治者與法律的關係人治是指統治者依照自己的意思制定或修改法律,目的是鞏固自己的權力;法律成為統治者用來限制人民的工具,統治者本身不需遵守,而且法律的執行標準會隨統治者而改變,導致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法治則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依程序來制定或修改法律,目的在保障人民權利;法律同時約束統治者與人民,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最高規範,也不會朝令夕改而使人民無所適從。因此,實行法治的國家能有效限制政府或統治者的權力,不至於侵害人民的權利。要注意的是:即使修法動作是由民選的立法者完成,若目的只是為了替統治者取消連任次數限制、擴張其權力,也不算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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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統治者依照自己的意思制定或修改法律,目的是鞏固自己的權力。
人治社會中,法律是統治者用來限制人民的工具,統治者遵守。
解析:「法律只約束人民、不約束統治者」是人治最關鍵的辨識點。
人治社會中法律的會隨統治者而改變,導致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
在法治社會,由人民選出的依程序來制定或修改法律。
法治社會制定或修改法律的目的在
法治社會的法律同時約束與人民,是共同遵守的最高規範。
法治社會的法律不會,人民才不會無所適從。
實行法治的國家,能有效限制政府或統治者的,而不會侵害到人民的權利。
人治與法治的比較(依統治者與法律的關係)
面向人治法治
法律由誰制定統治者依自己的意思制定或修改由人民選出的代表依程序制定或修改
法律的目的鞏固統治者的權力、限制人民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
法律的約束力只約束人民,統治者不需遵守同時約束統治者與人民,為最高規範
執行標準隨統治者好惡而改變有明確依據,不會朝令夕改
對人民的影響權利容易受到侵害權利受到保障
南一補充南一補一段法治的歷史源頭:「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最早可追溯到八百多年前的英格蘭。13世紀時貴族不滿約翰王再三徵兵徵稅,集體反抗並迫使約翰王簽署大憲章(Magna Carta),要求國王也必須遵守法律、不得任意徵稅。大憲章的精神影響了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被稱為自由主義之父),他主張政府應與人民訂立契約以限制政府自身的權力;此概念再被孟德斯鳩繼承,確立了分權制衡。大憲章也催生許多國家的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1787年費城會議制訂)是全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明文規定三權分立,並規定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南非人權領袖曼德拉也曾引用大憲章反對種族隔離政策。
翰林補充翰林把人治與法治整理成三個固定比較面向,考試很好用:法律制定者(統治者/由人民選出的代表)、法律目的(鞏固統治者權力並限制人民/限制政府權力並保障人民權利)、法律約束力(統治者不需遵守,只約束人民/同時約束政府與人民)。翰林還給了一個貼近生活的判斷題:農場主人可以依當天心情決定上班時間、決定中午是否取消休息,這屬於人治——因為規則由主人依個人喜好決定,主人的意思就是法律。
🤝二、權力與權利的差別與關聯
康軒政府在疫情期間限制人民出外旅行是「權力」,而人民有旅行的自由是「權利」;民主國家的基本設計就是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人民的權利權力(power)是強制與支配的力量,握有權力的一方行使後,會使他人受到影響,例如政府對於違法的人民擁有處罰的權力,又稱為「公權力」。權利(right)是法律保護人民享有的利益,一方面保障人民不受任意侵害,另一方面也能請求特定利益:例如人民有拒絕警察未依法定程序搜索的權利、住所有不受他人非法侵入的權利;颱風後農民依損失狀況向國家請求災害補助,也是權利的行使。兩者的關聯是一個循環:人民透過選舉的權利賦予政府治理國家的權力,期望政府以公權力保障人民權利;若政府濫用公權力而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可用罷免等方式收回賦予政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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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是強制與支配的力量,行使後會使他人受到影響。
政府對於違法的人民擁有處罰的權力,這種權力又稱為
(right)是法律保護人民享有的利益,保障人民不受任意侵害,並能請求特定利益。
人民有拒絕警察未依搜索的權利。
解析:警察要搜索住所須有搜索票,這是「權利」而非「權力」的例子。
颱風後農民依損失狀況向國家請求,屬於權利的行使。
在民主國家,人民透過的權利,賦予政府治理國家的權力。
若政府濫用公權力而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可用等方式,收回賦予政府的權力。
權力(power)與權利(right)
項目權力權利
定義強制與支配的力量,行使後使他人受到影響法律保護人民享有的利益
誰在行使政府(公權力)人民
課本例子政府處罰違法人民;警察取締違法;政府維護受害者名譽拒絕警察未依法定程序搜索;住所不受非法侵入;請求災害補助
兩者關聯人民以選舉的權利賦予政府權力政府以公權力保障人民權利;濫權時人民可罷免收回權力
南一補充南一換了兩組例子,可以一起記:權力——為保障人民安全,政府會在颱風天動用公權力,禁止人民登山或前往海邊權利——人民可以向政府申請紓困津貼企業貸款。南一還從食、衣、住、行四個面向具體點出「政府權力受法律限制」的樣子:政府可為食安把關,但不能干涉我們想吃的三餐;除了妨害風化的惡意暴露,人民有穿衣打扮的自由;警察不可任意闖入民宅搜索;除因防疫依法限制出入境外,政府不能干涉人民旅行
翰林補充翰林的定義用語不同,值得對照:權力是指個人或團體具某種優勢的資源,以強制的力量影響他人行為,並有能力執行某些事務;權利是在法律保障之下,人民有避免受到任意侵害且享有追求某種利益的權益,例如人民有拒絕警察非法拘禁、逮捕的權利。翰林並把這兩者稱為現代法治國家的兩個軸心,還舉了校園情境來練習判斷:老師「幫踴躍發言的同學加平常成績分數」是權力,學生「我有問題要發問」是權利。
🏛️三、分權制衡與有限政府
康軒英國學者艾克頓爵士(Lord Acton)曾指出:「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可見一個國家光是擁有憲法並不保證走向民主。民主國家透過制定憲法,以「分權制衡」作為建構政府體制的原則,建立一個權力受到人民監督與約束的「有限政府」——政府必須根據憲法行使職權。分權制衡包含兩個部分:權力分立是把權力分別交由不同機關獨立行使,避免權力過度集中;相互制衡則是讓各項權力發揮相互監督與牽制的效果。相互制衡在生活中隨處可見:行政機關要推動政策,須有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為依據,或得到法律的授權;若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或不當而損害人民權益,人民可依法向司法機關尋求協助。例如行政院提出學生輔導法修正草案,交由民意機關立法院審查、經各黨團溝通協調後完成修法程序,就是行政權與立法權共同運作的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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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學者爵士指出:「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
民主國家透過制定,以「分權制衡」作為建構政府體制的原則。
權力受到人民監督與約束、必須依憲法行使職權的政府,稱為
分權制衡包含與相互制衡兩個部分。
」是使各項權力發揮相互監督與牽制的效果。
行政機關要推動政策,須有機關制定的法律為依據,或得到法律的授權。
若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或不當而損害人民權益,人民可依法向機關尋求協助。
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由立法院審查完成修法程序,涉及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運作。
解析:修法重點包括增加校園專業輔導人力、促進各級輔導及跨專業合作、維護兒少的最佳利益。
南一補充南一給了有限政府一個可以直接背的定義:指政府在權力、職能和規模上,受到憲法和法律的明文規定,並受社會監督與約束。南一也補充了法治政府的另一個關鍵詞——依法行政:警察為避免酒駕造成傷亡而執行酒駕臨檢,但臨檢程序也要依法進行,政府作為必須受到法律約束。
翰林補充翰林把權力分立的目的寫得更完整:主要是避免專權政治,希望透過分散權力相互牽制,保持權力平衡的狀態,避免政府權力過度集中而侵害人民的權利。翰林並補上「權力分立」的定義句:國家將各種功能的權力加以分散,交由不同的機關執行;我國則以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範政府的主要職權。
3️⃣四、三權分立:權力分立的基本模型
康軒權力分立」是將權力分別交由不同機關獨立行使,以避免權力過度集中。法國學者孟德斯鳩(Montesquieu)提出「三權分立」,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行政機關內閣)有行政權,負責執行政策立法機關國會)有立法權,負責制定法律司法機關法院)有司法權,依法獨立審判、解決紛爭。三權各自獨立又彼此牽制,才能避免政府濫權、保障人民權利,這也是目前多數民主國家採行的中央政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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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是將權力分別交由不同機關獨立行使,以避免權力
「三權分立」是由法國學者提出。
三權分立主張將政府的權力分為行政、、司法三權。
行政機關()有行政權,負責執行政策。
立法機關()有立法權,負責制定法律。
司法機關()有司法權,依法,解決紛爭。
三權分立:機關與職權
權力機關職權
行政權行政機關(內閣)執行政策
立法權立法機關(國會)制定法律
司法權司法機關(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解決紛爭
南一補充南一把孟德斯鳩的主張濃縮成一句口訣: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南一給各機關的職權也多了一層:立法機關除了制定法律,還負責監督政府;司法機關則應超出黨派,監督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是否守法。南一並強調三種權力必須先「獨立」運作,才能相互「制衡」。
翰林補充翰林替立法機關多列一項常考職權:立法機關(國會)除了制定法律、監督行政機關,還負責審查政府預算。翰林也解釋了為什麼司法權特別重要: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衡時,難免涉及政黨立場利害得失的衝突,因此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權更顯得關鍵。
5️⃣五、我國的五權分立
康軒我國採用孫中山提出的「五權分立」,結合三權分立的體制再做兩次拆分:為避免濫用私人,把考試權行政權獨立出來,公正地為國舉才;為避免國會專制,把監察權立法權獨立出來,負責監督政府官員與政府機關。因此我國成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並立,是獨特的中央政府體制。不過五權分立實際運作後也出現了爭議:考試權選用人才與行政權的用人需求有落差,監察權則可能受到政治力影響,因此社會上出現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聲音。要注意的是,若廢除這兩院,考試權將回到行政權監察權會回到立法權;而考試院也發表聲明,請民眾正視其貫徹憲法公開徵選國家人才的功能。相關民意調查顯示,主張廢除監察院的聲音較大,但支持者還不到四成,可見公共意見具有變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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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採用提出的「五權分立」,結合三權分立的體制。
為避免,將考試權從行政權獨立出來。
為避免,將監察權從立法權獨立出來。
權是從行政權獨立出來的權力。
權是從立法權獨立出來的權力。
五權分立成為我國獨特的體制。
五權分立實際運作後,出現考試權選用人才與行政權的有落差的問題。
若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考試權將回到權、監察權會回到立法權。
解析:這是課本習題的正解,要能反推回原本被分出去的那一權。
三權分立與五權分立
項目三權分立五權分立
提出者孟德斯鳩(法國學者)孫中山
權力內容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
考試權屬於行政權從行政權獨立出來,避免濫用私人
監察權屬於立法權從立法權獨立出來,避免國會專制
採行情形多數民主國家採行我國獨特的中央政府體制
南一補充南一用南韓總統彈劾案當制衡的實例,數字很完整:2024年12月3日總統尹錫悅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宣布全國戒嚴6小時後國會即以190票贊成全數通過決議解除戒嚴;其後國會又以204票同意通過彈劾案。依南韓憲法規定,國會通過彈劾後憲法法庭須在180天內完成審理,且需至少6位大法官同意;2025年4月4日憲法法庭宣判,8位大法官一致同意通過彈劾,尹錫悅隨即免職,並須在60天內舉行總統大選。南一藉此指出: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能發揮監督功能,代表該國政府權力受到約束和制衡。
翰林補充翰林另外從「分權」與「制衡」兩個角度整理兩者差異,說法與康軒略有不同、可一併記下:分權上,五權分立是在三權的基礎上再分出考試及監察權;制衡上,三權分立以行政、立法互相制衡、司法獨立運作,而五權分立中各權力機關皆為政府的一部分,五權分工合作,除行政與立法之外,其餘權力機關不強調制衡關係。翰林還補了限制領導人任期這種制衡設計:美國國會1947年通過憲法修正案、1951年明文將總統任期限定為兩屆;我國規定總統最多只能連任一屆,南韓與菲律賓則規定總統不可連任;反面例子是俄羅斯,普丁2008年修法將任期延長至6年,2020年再修法取消總統任期制
💬思考與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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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修法動作是由民選的立法者完成的,為什麼「取消統治者連任次數的限制」仍然不算是法治?
參考答案:法治的關鍵不只看「誰修法」,還要看修法的目的法律的約束對象。法治的法律目的在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而且必須同時約束統治者與人民;取消連任限制的修法,實質上是為了鞏固並擴張統治者的權力,讓統治者更不受約束,這正是人治的特徵,所以即使程序上經過立法機關,仍不算法治。
Q2「權力」與「權利」在民主國家裡是怎麼互相產生、互相制約的?
參考答案:這是一個循環:人民先透過選舉這項權利,把治理國家的權力賦予政府;政府再以公權力去保障人民的權利(例如處罰侵害他人名譽的人)。反過來,如果政府濫用公權力而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可以用罷免等方式收回原本賦予政府的權力。所以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權利,人民的權利也靠政府的權力來保障。
Q3一個國家只要制定了憲法,是不是就等於走向民主?為什麼?
參考答案:不是。憲法只是形式,關鍵在於憲法是否真的以分權制衡建構政府體制、把政府變成權力受人民監督與約束有限政府。如果權力仍集中在統治者手中、統治者的意志就是法律,即使有憲法也只是人治,政府組織難以發揮相互制衡的作用,人民的權利仍無法獲得保障。
Q4「權力分立」和「相互制衡」有什麼不同?請各舉一個課本的例子。
參考答案:權力分立強調「分開」——把權力交由不同機關獨立行使,避免過度集中,例如把政府權力分成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相互制衡強調「牽制」——讓各權力彼此監督與牽制,例如行政機關要推動政策,必須有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作為依據或授權;人民權益若被行政機關違法侵害,可以向司法機關尋求協助。兩者合起來才構成「分權制衡」。
Q5孫中山為什麼要把考試權和監察權分別從行政權、立法權中獨立出來?
參考答案:行政部門原本既有用人之權、又能決定任用資格,容易濫用私人(用自己的人馬),所以把考試權獨立出來,公正地為國舉才;而立法機關若同時掌握監督政府官員的權力,容易造成國會專制、權力過大,所以把監察權獨立出來。兩者都是為了讓權力更分散、更不容易被濫用。
Q6若真的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對「有限政府」的精神會有什麼影響?
參考答案:廢除後考試權會回到行政權監察權會回到立法權,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掌握的權力都變大,權力集中的程度提高,制衡的機關減少。不過改採三權分立的民主國家仍以分權制衡運作,所以並不代表就完全無法落實有限政府;真正的重點在於權力是否仍受憲法限制、受人民監督與約束,以及各權力之間是否還能相互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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