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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為什麼紅燈要停、清明要掃墓、酒駕會被開罰?這些「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的準則,就是社會規範。本課從社會規範的意義與重要性,談到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法律四大類型,再比較正式規範與非正式規範的效力差異,最後看社會規範如何因時因地而異。抓住一個核心問題:這條規範是誰訂的?違反了會有什麼後果?
🤝一、什麼是社會規範?為什麼需要它?
康軒社會成員的行為受到文化的制約,形成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接觸、交流和行動的依據,這就稱為社會規範。社會規範讓社會成員在互動與溝通時,明白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該做,因此有助於避免紛爭或解決衝突——例如交通規則能避免行車糾紛的發生,改善交通混亂的問題,「紅燈停、綠燈行」幾乎是各國人們的共識。社會規範也有助於個人融入社會生活,建立符合社會期待的價值觀及行為模式,例如尊敬師長、孝順父母。因此,社會規範能發揮指導與約束行為的作用,有助於穩定社會秩序與維持和諧的人際關係。要注意的是:文化會影響社會規範的形成方式與種類,而形成的社會規範又對該文化中的人們具有約束及指導作用,兩者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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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成員的行為受到
的制約,形成人們日常生活中與他人接觸、交流和行動的依據,稱為社會規範。
解析:「文化的制約性」是本課的起點:規範不是憑空出現,而是從文化長出來的。
社會規範能發揮與約束行為的作用,有助於穩定社會秩序與維持和諧的人際關係。
社會規範有助於個人融入社會生活,建立符合的價值觀及行為模式。
交通規則能避免行車糾紛、改善交通混亂,例如各國人們多數有共識的「」。
社會規範讓成員明白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不該做,有助於避免紛爭或解決。
文化影響社會規範的形成,社會規範又約束該文化中的人們,兩者。
南一補充南一用一組打招呼的對照當開場:在臺灣人們見面大多互相握手以示禮節,而在泰國通常不握手,而是行泰語稱作「Wai(威)」的合掌禮(又稱合十禮)——雙手提至胸前、兩掌合併但掌心不貼合,呈現如含苞待放的蓮花狀。南一並強調社會規範的起源:因為每個人想法與價值觀不同、互動頻繁難免衝突,人們才逐漸發展出一套社會成員共同認可與遵守的行為準則;若缺乏規範,將引發更多的衝突與糾紛。
翰林補充翰林補一個「規範是被養成的」例子:排隊搭車是日常生活裡常見的行為,也是文化素養的表現,我國是在1970年代政府開始推行搭車排隊後,才慢慢成為大家遵守的社會規範。翰林另以野溪溫泉與麥田告示牌的案例點出關鍵差別:當地居民自己設置的禁止告示牌無法規範民眾,但改由政府設置後,就能對違反規定的人施以處罰、強制民眾遵守。
📚二、社會規範的四大種類
康軒社會為了維持秩序及正常運作,發展出各種社會規範,主要包括四種。風俗習慣是社會中經長久累積、約定俗成的生活經驗,形成相沿成習的慣例;例如中華文化重視追本溯源、慎終追遠、緬懷祖先,因此發展出清明節掃墓的風俗習慣,端午節划龍舟也已傳承兩千餘年。倫理道德是人與人相處的應對進退之道,以及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傳統社會重視孝順父母、友愛手足等五倫觀念(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隨著公領域的擴大,現代社會進一步強調第六倫,著重個人與社會大眾的關係,又稱「公德」或「群己倫理」;甚至發展出規範人和自然環境互動的環境倫理,如鼓勵自備餐具以減少垃圾。宗教信仰是透過超自然力量或以各種戒律來約束信徒的行為;例如中國傳統的民間信仰認為「舉頭三尺有神明」,故人們不敢做壞事,而佛教、基督教或伊斯蘭教等宗教的教義均在勸人為善,具有穩定社會與安定人心的作用。法律則是國家經由一定程序,明確制定人民及政府應該遵守的事項,以公權力作為後盾並強制執行;若個人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就會受到強制性的制裁,例如酒駕會被警察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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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經長久累積、約定俗成的生活經驗,形成相沿成習的慣例,即為。
中華文化重視慎終追遠、緬懷祖先,因此發展出的風俗習慣。
人與人相處的應對進退之道,以及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即為。
傳統社會重視孝順父母、友愛手足等
觀念。
解析:五倫為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
現代社會著重個人與社會大眾的關係,強調
,又稱「公德」或「群己倫理」。
解析:第六倫的出現是因為「公領域擴大」——認識的人以外,還有大量陌生人要相處。
規範人和自然環境互動的規範稱為,例如鼓勵自備餐具以減少垃圾。
是透過超自然力量或以各種戒律來約束信徒的行為。
中國傳統的民間信仰認為「」,故人們不敢做壞事。
是指國家經由一定程序,明確制定人民及政府應該遵守的事項。
法律以作為後盾,並強制執行,違反者會受到強制性的制裁。
四大社會規範的內涵與課本舉例| 社會規範 | 意義 | 課本舉例 |
|---|
| 風俗習慣 | 社會中經長久累積、約定俗成的生活經驗,相沿成習的慣例 | 清明節掃墓、端午節划龍舟、泰雅族與賽德克族的文面 |
| 倫理道德 | 人與人相處的應對進退之道,以及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 | 孝順父母、友愛手足(五倫);第六倫(公德);環境倫理(自備餐具) |
| 宗教信仰 | 透過超自然力量或以各種戒律來約束信徒的行為,教義均在勸人為善 | 民間信仰「舉頭三尺有神明」;清潔隊以神明為看板製作警語 |
| 法律 | 國家經由一定程序明確制定,以公權力為後盾並強制執行 | 酒駕被警察依法處罰、違規停車開罰單、放鞭炮違法 |
南一補充南一把每一類都補了獨有的例子:風俗習慣涵蓋年節習俗與生命禮俗(小孩滿月送紅蛋、油飯,抓周),且傳統習俗會隨社會變遷調整——傳統有死後「入土為安」的習俗,現代人逐漸接受火葬、海葬與樹葬,甚至以器官或遺體捐贈遺愛人間。宗教方面補上飲食規範的細節:佛教以佛經為經典、不殺害眾生,故虔誠教徒吃素;伊斯蘭教以古蘭經為經典、明文禁食豬肉,教徒只吃清真(Halal)認證的食物,意指「合法」或「許可」。南一並指出法律會受倫理道德影響:所謂「百善孝為先」,我國民法也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對父母有扶養之義務;另補科技倫理一詞,以及民國111年正式實施的跟蹤騷擾防制法。
翰林補充翰林補的是「規範會被外力壓垮」與「不同宗教的相反禁忌」。風俗習慣以泰雅族文面為例:傳統泰雅族成年人的文面是功績與榮譽的象徵,成年而未文面者則被認為會招來災難;此習俗在日治時期被禁止,加上天主教與基督教等外來宗教的影響,以及漢人社會的種種壓力,文面文化逐漸凋零。宗教方面翰林做了對照:「牛」對印度教而言是純潔而神聖之物,因此印度教徒不吃牛肉、路上遇到牛群也要自動避讓;「豬」在伊斯蘭教代表汙穢不潔,吃豬肉是伊斯蘭教徒的禁忌,但他們可以食用牛肉。翰林並補一個法律修正的正名例子:「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除了為身心障礙者正名,相關保障也更為周全。
🚦三、不同社會規範的效力有何差異?
康軒無論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或法律,都有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但可依是否具有強制力來區分。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是社會經由長時間累積所形成,具有啟迪個人內在良知與約束外在行為的功能;違反時,可能會受到良心譴責及輿論批評,但不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制裁,不具強制力,又稱為非正式規範。法律是國家經由一定程序制定,用以約束人們的外在行為;違反時,國家會以公權力制裁,具有強制力,又稱為正式規範。由於每個人對於是非善惡的認知標準不同,因此國家只會針對社會最低限度的行為準則制定法律。然而法律僅能約束外在行為,無法規範內在思想,若要維持社會秩序,仍須各種社會規範相互輔助與配合。優先席正是一個經典例子:過去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的博愛座,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15%;但該法僅規範業者設置,並未強制民眾讓座,是否讓座仍取決道德規範與個人決定,讓座爭議因此層出不窮。民國11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將博愛座更名為優先席,盼落實把座位優先禮讓給有需要者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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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不具強制力,又稱為。
法律由國家經一定程序制定、違反時以公權力制裁,具強制力,又稱為。
違反非正式規範時,可能會受到及輿論批評,但不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制裁。
非正式規範具有啟迪個人與約束外在行為的功能。
由於每個人對是非善惡的認知標準不同,國家只針對社會
的行為準則制定法律。
解析:這句話是「為什麼不能只靠法律」的關鍵理由。
法律僅能約束外在行為,無法規範,故仍須各種社會規範相互輔助與配合。
過去明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的法律是。
依法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博愛座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
民國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將博愛座更名為。
法律僅規範業者設置優先席,並未強制民眾讓座,是否讓座仍取決與個人決定。
四大社會規範大對照:誰制定、有無拘束力、違反後果| 社會規範 | 誰形成/制定 | 有無強制力 | 違反的後果 | 類別 |
|---|
| 風俗習慣 | 社會經長時間累積、約定俗成 | 無 | 良心譴責、輿論批評(不受國家制裁) | 非正式規範 |
| 倫理道德 | 社會經長時間累積而成的是非善惡標準 | 無 | 良心譴責、輿論批評(不受國家制裁) | 非正式規範 |
| 宗教信仰 | 宗教以超自然力量、教義與戒律形成 | 無 | 良心譴責、輿論批評(不受國家制裁) | 非正式規範 |
| 法律 | 國家(立法機關)經由一定程序制定 | 有 | 國家以公權力強制制裁,如警察依法處罰 | 正式規範 |
南一補充南一把「有沒有強制力」講成一組生活對照:清明節沒有回家鄉掃墓,雖然會被家人數落,但法律不會懲罰;反過來,沒戴安全帽被警察抓到就開了一張500元的罰單。南一並補公權力的定義——國家為了維護社會公益、處理公務而行使的權力,例如警察指揮交通維持秩序;另舉為防範非洲豬瘟,海關出動檢疫犬嚴格搜索旅客攜帶行李,說明法律的強制性。南一也點明法律是「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的社會規範。
翰林補充翰林直接下判斷:法律是唯一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是現代社會維持秩序不可或缺的手段;並把公權力定義成人民賦予政府執行法律和政策的權力(與南一的說法角度不同,兩種都要看得懂)。翰林最好用的補充是一組「有沒有法條」的對比:捷運乘客若在禁止飲食區內吃東西、喝飲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違反大眾捷運法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但公車雖有明確張貼「車內禁止飲食」標誌,因為沒有法條明令,所以沒有罰責,只能靠大眾發揮公德心與司機勸導。電影院則由消保官認定不得限制消費者攜帶外食,情節嚴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處罰業者。翰林也明白把禮讓優先席歸為倫理道德:未禮讓只會受良心譴責或輿論批評,國家無法以公權力處罰。
🔄四、社會規範是一成不變的嗎?
康軒社會規範讓人與人的相處有依循標準,然而它會因時因地而異,並非一成不變,且各種規範常會相互影響。第一種情形是國家透過正式規範來改變不合時宜的非正式規範:傳統社會人們習慣在節慶時施放爆竹煙火增添喜氣,然而基於安全與居住品質考量,政府制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來改變不分時間地點施放爆竹煙火的現象。第二種情形是國家以非正式規範為基礎,制定正式規範以提升保障的成效:過去對身心障礙者的協助多是基於倫理道德的善心助人,如今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須提供就業保障或設置無障礙設施。第三種情形是因生活變遷而刪改或創造新規範:由於環保意識抬頭,許多廟宇減少香爐或改以手參拜;隨著性別平等觀念的推行,我國修改婚姻制度的法規,讓同婚合法化。此外,社會規範是文化的一環,因此不同文化間的規範不一定相同——在臺灣,人們會摸孩子的頭表達嘉許或鼓勵,但此舉在泰國、寮國等地被視為禁忌,因為這些國家的人深信頭部是靈魂所在;同為以米飯為主食的國家,我們端起碗吃飯、以碗就口喝湯,對南韓人來說卻是不合宜的行為。身處多元社會的我們,應先了解彼此的文化差異,學習尊重他人的社會規範,才能避免誤解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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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範會因時因地而異,並非,且各種規範常會相互影響。
政府基於安全與居住品質考量制定
,改變不分時間地點施放爆竹煙火的現象。
解析:這是「國家用正式規範改變不合時宜的非正式規範」。
過去協助身心障礙者多基於倫理道德的善心助人,如今透過
明定須提供就業保障或設置
。
解析:這是「以非正式規範為基礎,制定正式規範以提升保障成效」。
由於環保意識抬頭,許多廟宇減少或改以手參拜。
隨著性別平等觀念的推行,我國修改婚姻制度的法規,讓合法化。
在臺灣摸孩子的頭表達嘉許,但在、寮國等地被視為禁忌,因當地人深信頭部是靈魂所在。
端起碗吃飯、以碗就口喝湯,對人來說是不合宜的行為。
身處多元社會,應先了解彼此的文化差異,學習他人的社會規範,才能避免誤解與衝突。
社會規範變遷的三種情形| 變遷情形 | 規範間的關係 | 課本例子 |
|---|
| 國家改變不合時宜的非正式規範 | 正式規範 → 改變 → 非正式規範 | 制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改變不分時間地點施放爆竹煙火 |
| 以非正式規範為基礎制定正式規範 | 非正式規範 → 基礎 → 正式規範 | 從善心助人,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就業保障與無障礙設施 |
| 因生活變遷而刪改或創造新規範 | 物質條件與價值觀改變 | 廟宇減香爐、改以手參拜;性別平等觀念推行使同婚合法化 |
| 因地而異(文化差異) | 不同文化的規範不一定相同 | 摸頭在臺灣是鼓勵、在泰國寮國是禁忌;以碗就口喝湯南韓人視為不合宜 |
南一補充南一補一個「從兩性到多元」的修法軌跡:我國近年受性別平等、尊重多元文化、保障人權觀念影響,再加上社會運動的推動,使過去兩性平等法規從僅限於兩性的觀點,延伸至多元的性別特質,進而修正成性別平等相關法律(如制定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婦女就業權利)。南一另以神豬比賽呈現各方不同立場:客家義民祭中備受矚目的是百斤神豬比賽,客家委員會表示義民祭典是客家主要的信仰、神豬比賽是祭祀文化中的一環,請各界給予尊重;文化部則說明公告登錄「褒忠亭義民節祭典」為重要民俗,並不包括「神豬重量比賽」;動物保護團體指出飼養神豬者未依人道屠宰辦法先將神豬迷昏,已違反動物保護法。近年隨著動物保護與生命倫理觀念普及,許多廟宇逐漸取消神豬比賽,改以寶特瓶或米做成的創意神豬代替。南一也補新冠疫情下的掃墓變化:內政部曾建議分流掃墓、網路直播,臺北市政府鼓勵「線上祭祖」,民俗專家則建議可準備供品「遙祭」,待疫情趨緩再擇日掃墓。
翰林補充翰林補一個很新的「道德不夠用就立法」案例:近年騎乘自行車的人數漸增,自行車違規現象也層出不窮,威脅到騎士與行人安全;政府為改善此狀況,除了推廣自行車騎乘禮儀(不按鈴、不催促,停下等待行人通過),也制定法律規範自行車騎士的行為——在人車共道的人行道上自行車要讓行人優先通行,未禮讓行人可依法處罰,以強制手段讓自行車與行人有安全友善的通行空間。翰林並解釋為何規範的是騎士而非行人:行人毫無安全防護設施,是所有用路人中最弱勢的族群,因此政府有責任保護行人安全。翰林也提醒尊重多元社會中文化的差異、透過理性尋求共識,社會才能達到和諧的境界。
💬思考與問答
先想一想再作答,點按鈕看參考答案。列印時保留書寫空間。
Q1為什麼「遵循社會規範」有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請從兩個方向說明。
參考答案:第一,社會規範讓成員在互動與溝通時明白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不該做,因此能避免紛爭或解決衝突(如交通規則減少行車糾紛)。第二,社會規範有助於個人融入社會生活,建立符合社會期待的價值觀與行為模式(如尊敬師長、孝順父母)。兩者合起來,就發揮了指導與約束行為的作用,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維持和諧人際關係的效果。
Q2法律和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最根本的差別是什麼?請從「誰制定」與「違反後果」兩點回答。
參考答案:差別在是否具有強制力。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是社會經由長時間累積所形成,違反時只會受到良心譴責及輿論批評,不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制裁,屬非正式規範;法律則是國家經由一定程序制定,違反時國家會以公權力制裁,屬正式規範。
Q3既然法律有強制力,為什麼不能只靠法律來維持社會秩序?
參考答案:有兩個理由。第一,由於每個人對是非善惡的認知標準不同,國家只能針對社會最低限度的行為準則制定法律,不可能把生活各方面都立法規範。第二,法律僅能約束人們的外在行為,無法規範內在思想。因此要維持社會秩序,仍須各種社會規範相互輔助與配合。
Q4「政府制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須設置無障礙設施」,這兩個例子中正式規範與非正式規範的關係有什麼不同?
參考答案:方向剛好相反。前者是國家透過正式規範去改變不合時宜的非正式規範——原本節慶施放爆竹煙火是風俗習慣,政府基於安全與居住品質考量立法加以限制。後者則是國家以非正式規範為基礎,制定正式規範以提升保障的成效——過去協助身心障礙者只是基於倫理道德的善心助人,立法後變成業者與政府必須做到的義務。
Q5民國114年博愛座已更名為優先席,為什麼讓座爭議還是無法單靠法律解決?
參考答案:因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只規範業者必須設置優先席(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15%)並提醒禮讓,並未強制民眾讓座;是否讓座屬於道德規範與個人決定的範圍。這正好說明法律只能約束外在行為、且只訂最低限度的準則,剩下的要靠倫理道德——也就是乘客關懷與同理有座位需要者,把座位讓給「有需要」的人。
Q6在臺灣摸小孩的頭是鼓勵,在泰國卻是禁忌。這個現象說明社會規範的什麼特性?我們該怎麼面對?
參考答案:說明社會規範是文化的一環,會因時因地而異,不同文化間的規範不一定相同——在某個社會被允許的行為,可能被另一個社會視為違反規範(泰國、寮國等地深信頭部是靈魂所在,不可亂摸)。面對這種差異,我們應先了解彼此的文化差異,學習尊重他人的社會規範,才能避免誤解與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