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第二冊 第 2 課

🤝 團體參與中的志願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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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除了家庭、部落與學校,我們還會參與各種團體。人民依自由意願組成或參與持續運作的團體,就叫做志願結社。本課從結社自由的保障與限制談到志願結社的五大特徵,再看它如何集結群體力量提供參與管道監督政府施政,帶你看懂「人民自己組起來的團體」為什麼是民主社會的關鍵。
👥一、什麼是團體?什麼是志願結社?
康軒團體是由兩人以上所組成,成員間彼此互動,具有共同目標,形成一定程度的認同感。每個人除了家庭、部落及學校,還會參與各種不同類型的團體,以滿足情感的需求或實踐心中的理想。其中,人民依自由意願組成或參與持續運作的團體,稱為志願結社,它是個人融入社會生活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途徑。志願結社的成員是基於自由意願加入或組成,與親屬、家庭等不是基於個人意願而加入的非志願團體並不相同。因為結社對公共生活如此重要,多數國家都會透過保障「結社自由」來維護人民結社的權利,政府也應立法保障人民組成及參與團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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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是由所組成,成員間彼此互動,具有共同目標,形成一定程度的認同感。
人民依自由意願組成或參與持續運作的團體,稱為
志願結社是個人融入社會生活及參與的重要途徑。
志願結社的成員基於自由意願加入,與親屬、家庭等不同。
解析:家庭是基於血緣關係組成,不是個人選擇的結果,所以不算志願結社。
多數國家都會透過保障「」來維護人民結社的權利。
志願團體與非志願團體的比較
比較項目志願團體(志願結社)非志願團體
加入方式依個人自由意願組成或參與不是基於個人意願而加入
組成基礎共同的理想、興趣或公共目標親屬、血緣等既有關係
舉例社區巡守隊、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親屬、家庭
與公共生活的關係是個人融入社會生活及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途徑以滿足情感需求、共同生活為主
南一補充南一把「為什麼要參加團體」單獨拉成一節,整理出三個目的:滿足情感需求(在團體中獲得歸屬感,如參加學校籃球隊)、實現目標理想(如參加環保團體淨灘)、保障成員權益(如勞工參加工會)。南一並補上工會的名詞說明:由從事同類工作或同一企業內的勞工(勞方)所組成,透過與資方協商、談判來保障自身權益、增進勞工知能、改善勞工生活,例如中華電信工會、宜蘭縣餐飲業職業工會。南一也提醒:人們在參與團體的過程中,通常能同時達成多項目的
翰林補充翰林的團體定義多了兩個要素:成員間還要遵守共同規範,並有某種程度的相互依賴、相互影響;參與團體必須投注時間和心力。翰林並把團體的功能整理成兩類——滿足成員間的情感支持(同儕團體、校友會、同鄉會、宗親會)與完成個人無法達到的目標(如勞工加入工會取得勞資平等協商的權利);並指出一個團體可同時擁有兩種功能,例如「社區守望相助隊」既改善社區環境安全,也凝聚居民情感。
⚖️二、結社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康軒結社自由同時受到國際國內規範的保障。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不得迫使任何人隸屬於某一團體。」我國憲法也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這裡要分清兩個概念:集會指的是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而成立一個持續運作的團體,才是結社。例如喜愛跑步的民眾定期舉辦路跑活動,屬於集會自由;成立路跑團體,則屬於結社自由。不過,憲法雖然保障結社自由,如果組成的團體侵犯他人權利危害國家安全,就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政府制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就是為了制裁以犯罪為成立宗旨的團體,杜絕幫派組織的產生;幫派活動會危及個人安全與社會治安,因此不屬於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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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不得迫使任何人隸屬於某一團體。」出自
我國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稱為
民眾定期舉辦路跑活動屬於集會自由;成立路跑團體則屬於自由。
解析:辦一場活動=集會;成立持續運作的團體=結社,這是常見的考點。
團體若侵犯他人權利或危害,其結社自由就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
政府制定,制裁以犯罪為成立宗旨的團體,杜絕幫派組織的產生。
結社自由的保障與限制:法律依據對照
性質法律/文件依據內容
保障(國際)世界人權宣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不得迫使任何人隸屬於某一團體。」
保障(國內)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限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制裁以犯罪為成立宗旨的團體,杜絕幫派組織的產生
南一補充南一把限制的判準寫得更細:若團體的組成與運作會妨害社會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權益破壞社會治安等,政府為維護全體人民權益與社會秩序,仍會依法限制;舉例也和康軒不同,是詐騙集團、暴力組織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禁止與處罰。南一另補一個判斷角度:一個國家的人民能否自由參與志願結社,就表示該國人民結社自由的權利是否受到保障
翰林補充翰林把志願結社的地位講得更高:它是人民由下而上建構社會的基礎,也是參與公共事務的最佳管道,其健全與否會影響人民權益、社會進步與國家發展,是現代國家民主化、自由化的指標。翰林並補上臺灣的歷史脈絡:我國自1987年解除戒嚴後,志願結社的蓬勃發展已經成為當代臺灣多元社會的特徵,課本並附上內政部統計年報的志願結社數量圖
🏷️三、志願結社的五大特徵
康軒志願結社的團體由不同角度來看,會呈現不同特徵,康軒整理出五項志願性——成員是基於自由意願加入或組成;民間性——屬於非官方性質的民間組織,不是政府組織的一部分,缺乏公權力公權力指政府依據法律規定,行使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組織性——為了實現目標並提升工作效率,成立正式的組織架構,分配成員的工作及任務,明定規範進行專業分工;非營利性——不以營利為目的,自行籌措運作經費,經費多來自民眾捐款企業贊助,即使產生盈餘,僅能使用在公益目標上;自主性——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可自主決定工作目標與內容,運作過程不受政府支配,能主動探究各類型的議題。以社區巡守隊為例:成員來自主動加入的居民,呈現志願性;對違規者不具強制力,顯示民間性;內部明確分工,顯示組織性;不以營利為目的,顯示非營利性;巡守時間的安排不受政府支配,展現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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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是基於自由意願加入或組成志願團體,這是志願結社的「」。
屬於非官方性質的民間組織,不是政府組織的一部分、缺乏公權力,這是「」。
政府依據法律規定,行使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稱為
成立正式的組織架構,分配成員工作及任務、明定規範進行專業分工,這是「」。
不以營利為目的,即使產生盈餘僅能使用在目標上,這是「非營利性」。
解析:非營利不是「不能有收入」,關鍵是盈餘不能分給成員,只能用於公益目標。
志願結社自行籌措運作經費,經費多來自民眾或企業贊助。
在符合法規前提下可自主決定工作目標與內容、運作不受政府支配,這是「」。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可公布市售食品的檢驗結果,但只有才能對違法者開罰。
解析:這正好說明志願結社的民間性——沒有公權力,所以不能開罰。
志願結社五大特徵(以社區巡守隊為例)
特徵含義社區巡守隊的表現
志願性成員基於自由意願加入或組成,與家庭等非志願團體不同成員來自主動加入的居民
民間性非官方性質的民間組織,不是政府組織的一部分,缺乏公權力對違規者不具強制力
組織性成立正式組織架構,分配工作任務、明定規範進行專業分工內部明確分工
非營利性不以營利為目的,自行籌措經費,盈餘僅能用於公益目標不以營利為目的
自主性在符合法規前提下自主決定工作目標與內容,不受政府支配巡守時間的安排不受政府支配
南一補充南一只列出四項特徵(民間性、自主性、非營利性、組織性),沒有把「志願性」單獨列為一項,並全部用世界展望會一個團體貫串說明:選擇協助對象、辦理活動、招募志工、籌措經費不受制於政府或其他團體(自主性);辦理「飢餓三十」等大型活動時進行分工(組織性)。南一還把營利與非營利的界線講得最清楚:與公司、企業等以營利為主的團體差別在於,志願結社即使有義賣等販售行為,收入僅能用於維持團體運作不能將利潤分配給成員。南一另補志願服務的名詞解釋:民眾自願以知識、勞力、時間、技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
翰林補充翰林同樣只列四項特徵(民間性、自主性、非營利性、組織性),但補上康軒沒說的優點面:民間團體雖缺乏政府的公權力,卻比政府機關更靈活與彈性;自主性讓它較能發揮公民自治的精神。翰林也把經費來源寫得更完整:可透過收取會費、募款或經營事業等方式自籌經費,盈餘必須使用在達成組織目標上,例如喜憨兒烘焙坊的盈餘用來協助喜憨兒的終生教育與照顧。組織分工方面則強調要針對成員的專業能力分配合適的工作。
📣四、志願結社對公共生活的影響
康軒民國81年一場幼稚園火燒車的意外,喚起社會對兒童安全的重視,一群民眾自主成立了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以它為例,可從三方面觀察志願結社對公共生活的影響。第一,集結群體的力量:個人的金錢、力量有限,往往須透過志願結社集結更多資源與人力,才能實現公益或為弱勢群體爭取權益的理想。第二,提供參與的管道:志願結社對內能透過長期穩定的互動與扶持,形成凝聚力,鼓勵成員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對外則透過理念宣導,吸引更多民眾的關注與支持。第三,監督及影響政府施政:志願結社在經費、人員運用上不受政府支配,因此較能針對公共議題提出建議與評價,積極主動監督政府,影響政府施政。國中階段的我們,可以透過參與校內團體活動,或利用課餘時間參加校外團體,從事志願服務,培養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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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年一場幼稚園火燒車意外,喚起社會對兒童安全的重視,民眾自主成立了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個人的金錢、力量有限,往往須透過志願結社更多資源與人力。
志願結社對內透過長期穩定的互動與扶持,形成,鼓勵成員積極參與公共事務。
志願結社對外透過,吸引更多民眾的關注與支持。
志願結社在經費、人員運用上不受支配,因此較能主動監督政府施政。
志願結社對公共生活的三大影響是集結群體的力量、提供參與的管道,以及
國中生可透過參與校內或校外團體,從事,培養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
志願結社對公共生活的三大影響(以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為例)
影響面向原因課本舉例
集結群體的力量個人的金錢、力量有限,須集結更多資源與人力才能實現公益、為弱勢爭取權益集結資源舉辦「小黃帽交通安全童樂會」,推廣兒童交通安全教育
提供參與的管道對內形成凝聚力鼓勵成員參與;對外宣導理念吸引民眾關注與支持招募並培訓志工,讓民眾有機會參與交通安全教育的推動
監督及影響政府施政經費、人員運用不受政府支配,較能針對公共議題提出建議與評價針對交通安全問題,呼籲政府儘速提出解決的方法
南一補充南一的三項影響名稱與康軒不同,分別是擴大個人的影響力增進民眾的公共參與監督政府的施政方向(康軒中間一項是「提供參與的管道」);並把志願結社定位為人民與政府間的橋梁。舉例也完全不同:寶島義工團為弱勢群體造屋整繕,期盼「人人有其屋」;家扶基金會透過義賣宣傳其致力於貧困家庭服務、保護受虐或有特殊需求的兒童;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在凱道舉行「還路於民大遊行」,督促政府重視交通改革。南一並指出監督政府的目的是提升政府效能
翰林補充翰林的三項是擴大個人的影響力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影響與監督政府施政(中間一項與康軒、南一都不同),並用同一個完整案例把三項串起來:柯媽媽在車禍中失去愛子卻未獲得妥善處理,因而成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車禍受難者救援協會(擴大個人影響力);協會提供車禍受難者及其家屬相關資訊與專業協助(增進公共利益);最後成功催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汽機車都必須強制投保,使因汽車交通事故而受傷或死亡的受難者能獲得基本保障(影響與監督政府施政)。
💬思考與問答
先想一想再作答,點按鈕看參考答案。列印時保留書寫空間。
Q1家庭和社區巡守隊都是「團體」,為什麼只有社區巡守隊算志願結社?
參考答案:關鍵在加入是否出於自由意願。社區巡守隊的成員是主動加入的居民,具備志願性,屬於志願結社;家庭則是基於親屬、血緣關係,並非個人意願選擇的結果,屬於非志願團體
Q2憲法既然保障人民的結社自由,為什麼政府還能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取締幫派?
參考答案:因為結社自由不是毫無界線。當組成的團體侵犯他人權利危害國家安全時,就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幫派活動會危及個人安全與社會治安,本來就不在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內,所以政府制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來制裁以犯罪為成立宗旨的團體。
Q3同樣是跑步這件事,「定期舉辦路跑活動」和「成立路跑團體」分別行使了什麼自由?差別在哪裡?
參考答案:定期舉辦路跑活動是在公共場所舉行聚眾活動,屬於集會自由;成立路跑團體則是組成一個持續運作的組織,屬於結社自由。差別在於前者是一次次的活動,後者是長期存在的團體
Q4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可以公布市售食品的檢驗結果,卻不能對違法廠商開罰,這反映志願結社的什麼特徵?
參考答案:反映民間性。志願結社屬於非官方性質的民間組織,不是政府組織的一部分,因此缺乏公權力;而公權力是政府依據法律規定行使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所以只有政府才能對違法者開罰。
Q5為什麼志願結社比較能有力地監督政府施政?
參考答案:因為志願結社在經費與人員運用不受政府支配(自主性),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可自主決定工作目標與內容,不必顧慮政府的立場,所以較能針對公共議題提出建議與評價,主動監督並影響政府施政。
Q6志願結社的「非營利性」,是不是代表它完全不能有收入?請說明其中的界線。
參考答案:不是。志願結社必須自行籌措運作經費,經費多來自民眾捐款企業贊助,也可以透過義賣等方式取得收入。界線在於它不以營利為目的:即使產生盈餘,也僅能使用在公益目標上,不能像公司企業一樣把利潤分配給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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