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第一冊 第 4 課

🏡 平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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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家庭的生活支出、父母與子女的照顧要由誰來承擔?這些問題涉及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本課先看民法如何規定配偶間親子間的權利義務,再談家務勞動的分擔,最後看政府如何用法律與資源協助家庭面對少子化高齡社會家庭暴力,一步步落實平權家庭。
💑一、配偶間的權利義務
康軒我國以民法規定家庭中夫妻、親子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了保障配偶雙方權利,在家庭勞務方面,民法規定夫妻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在金錢方面,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共同分擔生活費用,夫妻有相等的經濟自主權從事家務勞動者也可以有部分自由使用家庭收入的權利。在教養子女方面,若夫妻意見不一致時,應尊重子女的意願,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做決定。從民法修正前後的對照可以看出,配偶關係已從「夫權優先」走向「夫妻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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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家庭中夫妻、親子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是
在家庭勞務方面,民法規定夫妻互為
在金錢方面,夫妻雙方依共同分擔生活費用。
解析:不是「平均分攤」,而是看各自的經濟能力。
夫妻有相等的,從事家務勞動者也可以有部分自由使用家庭收入的權利。
解析:民法為了確保擔任全職家務者的經濟自主權而明文規定。
在教養子女方面,若夫妻意見不一致,應尊重子女的意願,以子女的來做決定。
依民法修正前的規定,夫妻財產由管理;現行規定則由夫妻共同選擇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
民法規定的變遷:從夫權優先到夫妻平權
項目修正前的規定現行規定
妻的姓氏妻冠夫姓各保有其姓氏
婚姻住所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由夫妻平等協議其婚姻住所
夫妻財產由夫管理共同選擇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
未成年子女親權父母行使親權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意見不一致時,請求法院依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
南一補充南一的民法對照表多出子女姓氏這一項:父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此外,南一也把夫妻住所夫妻財產家務工作並列為「配偶相關」的權利義務項目。
翰林補充翰林這一課叫「變遷中的家庭」,切入角度是家庭功能的轉變:夫妻各有工作且有收入的雙薪家庭,已是現今常見的家庭生活模式;家庭的經濟功能也從傳統社會的「以生產為主」(家庭是農業或家庭手工業的生產單位)轉為現代的「以消費為主」,生產單位改以工廠、商店或企業為主。
👨‍👩‍👧二、親子間的權利義務
康軒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擁有親權——也就是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具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與義務。父母若濫用親權,可能被停止其親權的行使;子女成年後,也可依此理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的義務。在遺產方面,手足間不分性別都有平等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當父母年老需要照顧時,子女對父母若有惡意不扶養或是虐待等行為,經舉證後,將不得繼承遺產。當然,家庭成員的關係不只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家人之間相互支持與依賴的親密感,才是幸福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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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具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與義務,這在民法上稱為
父母若濫用親權,可能被其親權的行使。
子女成年後,可依父母濫用親權為理由,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的義務。
依民法規定,手足間不分都有平等繼承遺產的權利。
解析:不是「兒子才能繼承」,也不是「照顧父母的人才能繼承」。
子女對父母若有惡意不扶養或是虐待等行為,經舉證後,將不得
依現行民法,父母行使親權意見不一致時,可請求法院依子女的決定。
民法中的扶養與繼承:原則與例外
對象民法的原則例外情形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父母應扶養未成年子女,並擁有親權父母若濫用親權,可能被停止親權的行使
子女對年老父母子女應扶養年老父母父母如有家暴或遺棄子女等情況,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遺產繼承手足間不分性別都有平等繼承遺產的權利子女對父母若有惡意不扶養或虐待等行為,經舉證後不得繼承遺產
南一補充南一在親權上多了「重大事項」的限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但是對重大事項行使意見不一致時,才可請求法院依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南一還另外列出子女監護權——依協議由其中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並強調民法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若有疏於照料、虐待或棄養父母的情形,則須負擔法律責任。
翰林補充翰林用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討論家長的懲戒權:在「不打不成器」的傳統觀念下,有些父母採用體罰管教子女,卻可能因管教不當而造成子女身心創傷的家暴案件。翰林指出,為符合國際潮流,政府準備修正為父母「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未來不論是生理上的體罰或心理上的羞辱,都可能被視為違法,濫行懲戒最重可停止親權
🧺三、家務勞動的分擔
康軒家務勞動是指為維持生活品質,讓家庭成員身心獲得照料,以及培育下一代所做的一切努力,包含料理三餐、清掃家庭、教育子女、照顧長輩等。家務勞動應由家庭成員共同討論責任的分配,以落實家庭平權。受傳統社會性別刻板印象的影響,女性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常高於男性(衛福部民國108年調查:有配偶的女性平均每天家務勞動的時間將近是男性的3倍),使得許多女性不得不減少個人休閒、社交等時間,因而阻礙其人際交往或工作升遷;尤其職業婦女需兼顧家庭與工作,形成蠟燭兩頭燒的現象。上述的不利因素,也讓許多人降低了結婚或生育的意願。隨著性別平等觀念逐漸獲得認同,男性參與家務勞動的占比逐漸增加,不僅有助於提升家庭的和諧,也讓家庭成員可以兼顧個人發展及家庭生活。相關制度上,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任職滿6個月的勞工,每生育1名子女,子女滿3歲前,可有長達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領取最長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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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為維持生活品質,讓家庭成員身心獲得照料,以及培育下一代所做的一切努力。
家務勞動應由家庭成員責任的分配,以落實家庭平權。
受傳統社會的影響,女性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常高於男性。
根據衛福部民國年的調查統計,有配偶的女性平均每天家務勞動的時間,將近是男性的3倍。
職業婦女需兼顧家庭與工作,形成的現象。
家務勞動分擔不均的不利因素,也讓許多人降低了的意願。
規定勞工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法律是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任職滿個月的勞工,每生育1名子女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可在子女滿歲前申請,期間長達2年。
規定,提供最長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解析:「育嬰留職停薪」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兩件事,分別由兩部法律規定,要分清楚。
家務分工 × 觀念變遷
面向傳統性別刻板印象下性別平等觀念推動後
家務勞動時間女性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常高於男性(衛福部民國108年調查:有配偶的女性將近是男性的3倍)男性參與家務勞動的占比逐漸增加
對個人的影響女性減少個人休閒、社交時間,阻礙人際交往或工作升遷;職業婦女蠟燭兩頭燒家庭成員可以兼顧個人發展及家庭生活
對家庭的影響許多人降低結婚或生育的意願有助於提升家庭的和諧
改善方式家務責任集中在特定性別身上由家庭成員共同討論責任的分配,以落實家庭平權
南一補充南一把視角也放到男性身上: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思維下,男性在社會性別期待下承擔較大的經濟壓力,必須投入更多時間與精神取得經濟資源,因而少了陪伴子女、配偶與父母的時間,容易造成男性對家庭的貢獻被忽略,與家人產生疏離感——例如職場上有的爸爸想請育嬰假,卻被主管刁難或因考量經濟不敢請假。南一還介紹家庭照顧假(不分性別,只要家庭成員發生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便可申請),並以日劇《月薪嬌妻》延伸「家務勞動有酬化」的討論:有報導把家庭主婦所負擔的工作換算成月薪,得出45,958元
翰林補充翰林的「小幫手」把育嬰假的條件寫得更強調性別中立: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不分性別」,員工任職滿6個月後,在子女滿3歲前,都可以申請育嬰假。翰林並從家庭功能轉變的角度解釋家務負擔的來源:過去社會以大家庭為主,成員多可協助照顧幼兒和老人;現代家庭型態轉為以小家庭為主,家中人力不足,保護與照顧功能有一部分被托育、安養機構取代,教育功能也部分被教育機構與傳播媒體取代。
👶四、政府如何協助:少子化與高齡社會
康軒因應家庭結構與功能的變化,政府提供各種資源協助家庭發揮功能。少子化方面,受到生養觀念改變養育子女負擔沉重的影響,國人生育率逐年降低;因此政府制定公共托育政策,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的權利,並以發放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等方式鼓勵國人生養子女,發揮家庭的生育功能高齡社會方面,臺灣從民國107年進入高齡社會後,老人的保護與照顧成為許多家庭的需求;政府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及各種老人福利措施,減少家庭照顧與經濟壓力,例如補助民間設置老人日托中心,協助家庭發揮照顧長者的功能,也提供交通接送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以及照顧者的喘息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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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平均每位婦女一生中,所生育的子女數。
政府制定政策,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的權利。
為鼓勵國人生養子女,政府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育兒津貼。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一個國家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比率達到7%時,稱為「」。
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比率達到%時,稱為「高齡社會」。
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比率達到20%時,則稱為「」。
臺灣從民國年進入高齡社會。
政府推動制度及各種老人福利措施,減少家庭照顧與經濟壓力。
政府補助民間設置,協助家庭發揮照顧長者的功能。
長照服務中,為減輕照顧者重擔而讓照顧者暫時休息的服務,稱為
少子化與高齡社會:成因與政府措施
議題成因政府的措施
少子化生養觀念改變、養育子女負擔沉重,國人生育率逐年降低制定公共托育政策;發放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
高齡社會臺灣自民國107年進入高齡社會,老人的保護與照顧成為許多家庭的需求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及老人福利措施;補助民間設置老人日托中心;提供交通接送、輔具與居家無障礙改善、喘息服務
南一補充南一把少子化的成因寫得更貼近現實:除了生育觀念改變,還有年輕人面對低薪、高房價的環境,以及子女托育和教育的負擔。南一並用瑞典做對照——瑞典擁有全世界最慷慨的育嬰假,夫妻可自由運用480天的共享育嬰假,其中前390天可得到政府補貼、後90天也享有足夠的生活補貼,因而出現樂於帶小孩的「拿鐵爸爸」文化現象。回看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約有8成薪、最長可領6個月;勞動部統計,民國111年單一年度申請人數創開辦以來新高,男性申請人數首次突破2萬人、占比達25.5%。南一另外解釋「公權力」:國家為了維護社會公益、處理公務而動用的權力。
翰林補充翰林從家庭結構變遷解釋高齡照顧的困境:三代同堂的家庭愈來愈少,代表高齡者倚賴家庭成員照護的可能性愈來愈低,因此更需要政府提供生活照護協助,例如到宅服務、居家護理、日間照顧等長期照護措施。翰林並用「一碗湯的距離」(燉個雞湯端到孩子家時剛好能喝,近了太燙、遠了太涼)介紹三代同鄰的居住型態:距離不遠可以相互照顧與幫助,又因為保持一點距離,能減少生活上的糾紛與衝突。
🛡️五、家庭暴力的防治
康軒家人之間的關係雖然親密,仍可能因為個性、意見、生活習慣等不同而發生衝突,若處理不當,可能引發家庭暴力。常見的家庭暴力型態,包括家人的肢體暴力或精神傷害、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子女對長輩的虐待等。政府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的被害人可透過警察機關出面制止施暴、送醫,或協助蒐證,甚至可向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由地方法院核發,並由警察機關執行,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規定將負起法律責任,甚至被判刑。若父母有家庭暴力行為,法院可依據民法規定宣告停止父母行使親權。此外,縣市政府設有「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並設置「113」保護專線;也可撥打「110」直接請當地的警察機關提供緊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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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防治家庭暴力而制定的法律是
家暴的被害人可向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由地方法院核發,並由執行。
解析:「核發」和「執行」是不同機關,考題最愛混淆這兩者。
若父母有家庭暴力行為,法院可依據規定宣告停止父母行使親權。
縣市政府設有「」,作為協助家暴被害人的機關。
遇到家暴可撥打「」保護專線求助。
若需要緊急救援,可撥打「」直接請當地的警察機關協助。
家暴的被害人除了同住的家庭成員,還包括前配偶、同居或非同居的、目睹家暴的兒童及少年等。
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規定將負起法律責任,甚至被
家庭暴力的防治管道與依據
管道/措施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政府為防治家庭暴力所制定的法律,被害人可依此聲請保護令
警察機關出面制止施暴、送醫或協助蒐證;亦可撥打「110」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緊急救援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由縣市政府設置,並設有「113」保護專線
保護令由地方法院核發、警察機關執行;內容包括禁止暴力行為、命令加害人遷出住居所、保持特定距離、禁止非必要的連絡行為。違反者須負法律責任,甚至被判刑
民法若父母有家庭暴力行為,法院可宣告停止父母行使親權
南一補充南一把公權力協助的範圍拉得更廣:除了杜絕家庭暴力,還包括保障脆弱家庭(發放生活物資和經濟補助等資源,以及提供就業輔導、職業訓練等服務)、協助新住民推動老人安養(安排社福人員依需求層級協助獨居老人)。在求助管道上,南一列出可透過警察局縣(市)政府社會局等管道尋求保護,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翰林補充翰林把保護令的內容講得更具體:保護令是地方法院核發的命令,包括禁止繼續施暴、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被害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進行騷擾等;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可由其親屬代為聲請。另外,兩版對親權的措辭略有不同:翰林寫「對於經常使用暴力的父母,依民法規定,法院可以宣告限制或禁止父母行使親權」,康軒則寫「法院可依民法規定宣告停止父母行使親權」——兩種說法都要看得懂。翰林的求助管道也多了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思考與問答
先想一想再作答,點按鈕看參考答案。列印時保留書寫空間。
Q1民法為什麼要特別規定「從事家務勞動者也可以有部分自由使用家庭收入的權利」?
參考答案:因為家務勞動雖然維持了整個家庭的運作,卻沒有薪水收入,如果家庭收入完全由賺錢的一方掌控,擔任全職家務者就沒有經濟自主權,容易在家庭中處於弱勢。民法明文給予部分自由運用家庭收入的權利,是為了確保夫妻有相等的經濟自主權,落實平權家庭。
Q2現行民法規定「父母行使親權意見不一致時,請求法院依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和修正前「由父行使之」相比,反映了什麼觀念的改變?
參考答案:修正前的規定把最後決定權交給父親,是夫權優先的思維;現行規定則改為父母共同行使負擔,僵持時交由法院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判斷。這反映兩項觀念轉變:一是夫妻地位平等,二是親權的重點不在父母誰說話大聲,而在保障子女的權益
Q3家務勞動分擔不均,為什麼會連帶影響到「結婚或生育的意願」?
參考答案:因為家務勞動集中在特定成員(多為女性)身上時,她必須減少個人休閒、社交等時間,因而阻礙人際交往或工作升遷;職業婦女還要兼顧家庭與工作,形成蠟燭兩頭燒。當人們預期結婚生育會犧牲個人發展與生活品質,自然就會降低結婚或生育的意願。
Q4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又在什麼情況下會不得繼承遺產?這樣規定的道理是什麼?
參考答案:若父母濫用親權(如有家暴或遺棄子女等情況),子女成年後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反之,子女對父母若有惡意不扶養或虐待等行為,經舉證後將不得繼承遺產。道理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相互的,一方嚴重違背照顧與扶養的義務時,就不該再享有原本對應的權利。
Q5少子化與高齡社會看起來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為什麼政府的因應措施都圍繞在「減輕家庭負擔」?
參考答案:因為兩者的共同困境都是家庭功能不足以應付照顧需求:少子化來自養育子女負擔沉重,高齡社會則是老人的保護與照顧超出家庭人力與經濟能力。所以政府採取的方向都是提供資源、分擔壓力,讓家庭能繼續發揮功能——前者用公共托育與各種津貼,後者用長期照顧制度與老人日托中心。
Q6家暴發生時,為什麼除了報警之外,還需要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參考答案:因為警察機關的協助偏向當下的處理——制止施暴、送醫、協助蒐證;但施暴者可能事後再度靠近或騷擾被害人。保護令地方法院核發、警察機關執行,能持續禁止暴力行為、命令加害人遷出住居所或保持特定距離,加害人違反還要負法律責任甚至被判刑,因此是比較長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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