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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主)南一(補充)翰林(補充)
家庭是我們最早接觸的團體,也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本課先看民法如何把親屬關係分成配偶、血親、姻親三類,再看家庭的三種基本型態、多樣化的家庭生活與轉變原因,最後看家庭功能如何隨社會變遷而改變。
⚖️一、法律如何規範親屬關係?
康軒家庭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由具有婚姻、血緣或是收養等關係的人所組成的親屬團體,它是我們最早接觸的團體,也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目前我國民法對親屬關係的規範,將親屬關係分為三類。配偶:雙方當事人基於彼此的同意,訂立書面契約,並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即互為配偶。血親分為兩種:自然血親是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其中直系血親指具備出生直接關係者(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旁系血親則是具備血緣關係但無出生直接關係者(如伯伯叔叔、阿姨舅舅、兄弟姐妹);法定血親又稱擬制血親,指經由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收養而成立的親屬關係(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與自然血親相同。姻親則是由婚姻存續而產生的親屬關係,例如媳婦與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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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以為目的,由具有婚姻、血緣或收養等關係的人所組成的親屬團體。
目前我國
對親屬關係的規範,將親屬關係分為配偶、血親、姻親三類。
解析:規範親屬關係的法律是民法,不是憲法或刑法。
雙方當事人基於彼此的同意,訂立書面契約,並向
完成結婚登記,即互為配偶。
解析:登記機關是戶政機關,不是法院。
具備出生直接關係的自然血親稱為,例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具備血緣關係但無出生直接關係的自然血親稱為,例如:伯伯叔叔、阿姨舅舅、兄弟姐妹。
經由法定程序向
聲請收養而成立的親屬關係,屬於法定血親。
解析:收養走的是法院聲請程序;結婚走的是戶政機關登記,兩者不要混。
法定血親又稱為,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與自然血親相同。
是由婚姻存續而產生的親屬關係,例如:媳婦與公婆。
丈夫的父母(俗稱公公、婆婆)、妻子的父母(俗稱岳父、岳母),屬於姻親中的「」。
兄弟的妻子彼此互為,姐妹的丈夫彼此互為連襟,屬於「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民國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允許相同性別者可登記結婚。
民法規範的三類親屬關係| 親屬關係 | 法律上如何形成 | 舉例 |
|---|
| 配偶 | 雙方同意、訂立書面契約,並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 | 夫與妻互為配偶 |
| 血親(自然血親) | 由出生的血緣關係而來 | 直系: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旁系:兄弟姐妹、伯伯叔叔、阿姨舅舅 |
| 血親(法定血親) | 經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收養而成立,又稱擬制血親 | 養父母與養子女(權利義務與自然血親相同) |
| 姻親 | 由婚姻存續而產生 | 血親的配偶(嫂嫂、姐夫)、配偶的血親(公婆、岳父母)、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妯娌、連襟) |
南一補充南一把婚姻成立的要件拆成三項,數字要記牢:一、符合法定年齡——依民法規定,訂婚須年滿17歲、結婚須年滿18歲;二、結婚書面約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三、戶政機關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南一並補充收養的效果: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
翰林補充翰林特別強調姻親的範圍以三種為限,並點出最容易考錯的一種關係:俗稱的「親家」(例如爺爺與外公互稱親家公)屬於「血親的配偶的血親」,不是姻親,在民法上沒有親屬關係。翰林另補一個現行法規重點:子女的姓氏須由父母雙方協議,可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
🏠二、家庭的三種基本型態
康軒家庭型態是依同住成員進行分類,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基本型態。小家庭是指一對夫妻與其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又稱為「核心家庭」。折衷家庭是指小家庭再加上此對夫妻的直系血親長輩(例如:祖父母、曾祖父母),這種家庭以三代同住居多,也稱為「三代家庭」。大家庭是指由數個具有血緣關係的小家庭所組成的家庭,又稱為「血緣家庭」或「聯合家庭」。在高度都市化與工業化的現代社會中,核心家庭是主要的家庭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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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基本型態是依
的成員來分類。
解析:分類依據是「誰住在一起」,不是家庭收入或親屬關係遠近。
一對夫妻與其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稱為小家庭,又稱為。
小家庭再加上此對夫妻的直系血親長輩所組成的家庭,稱為。
折衷家庭以同住居多,因此也稱為三代家庭。
折衷家庭中所加入的直系血親長輩,例如:、曾祖父母。
由數個具有血緣關係的小家庭所組成的家庭稱為,又稱為血緣家庭或聯合家庭。
在高度都市化與工業化的現代社會中,是主要的家庭型態。
家庭的三種基本型態| 基本型態 | 別稱 | 同住成員 |
|---|
| 小家庭 | 核心家庭 | 一對夫妻與其未婚子女 |
| 折衷家庭 | 三代家庭 | 小家庭成員再加上該對夫妻的直系血親長輩(祖父母、曾祖父母),以三代同住居多 |
| 大家庭 | 血緣家庭、聯合家庭 | 數個具有血緣關係的小家庭 |
南一補充南一附上「近年我國主要家庭型態的變遷」統計圖(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指出比例最高的是核心家庭;並定義了康軒沒提到的「夫婦家庭」——指夫妻兩人同住且沒有子女,或子女已經離開原本家庭的型態,其增加與生育觀念改變、不願與父母同住有關。
翰林補充翰林的分類依據寫成「依家庭組成分子關係的不同」,並多給了兩個別稱:折衷家庭又稱「主幹家庭」,大家庭又稱「擴展家庭」。翰林對大家庭的成員範圍也寫得更寬:除小家庭成員外,尚可包括祖父母、已婚子女和其他旁系血親親屬。
🌈三、多樣化的家庭生活與轉變原因
康軒社會的轉變使人們在居住場域、經濟型態、家庭價值觀等各方面產生改變,家庭生活模式也日趨多樣化,現代社會開始出現雙薪及頂客家庭、單親家庭、重組家庭、兩地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及跨國婚姻家庭等多種組成方式。家庭型態轉變的原因主要有四項:婚姻觀念的轉變——傳統社會認為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且婚姻應從一而終,時下許多人視婚姻為個人的自由選擇,選擇不婚或晚婚,甚至離婚或再婚;生育觀念的變化——傳宗接代的觀念改變,愈來愈多人選擇不生育或只生育一個孩子,家庭子女人數普遍減少;居住與就業地點的變遷——農業社會人們安土重遷,隨著工業化與都市化的發展,人們不再局限單一居住與就業地點,家人分居現象日漸增加;女性就業的普遍——傳統社會強調「男主外,女主內」,隨著性別平等觀念的興起,婦女不再受限於傳統的性別觀念而出外就業。不管是哪一種型態的家庭,家人間都應相互關心與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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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都就業且有收入者,稱為。
雙薪家庭中有些夫妻不生育子女,則稱為(Double Income No Kids,縮寫為DINK)。
父母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原因,只由父親或母親及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稱為。
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帶著前次婚姻的小孩共組的家庭,又稱為。
家庭成員平日分居兩地、放假時以通勤方式團聚的家庭,又稱為。
家中只有祖父母與孫子女組成的家庭,又稱為。
由本國人士與外籍人士透過婚姻所組成的家庭,又稱為。
傳統社會認為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時下許多人視婚姻為個人的,選擇不婚或晚婚。
隨著的生育觀念改變,家庭子女人數普遍減少。
農業社會人們安土重遷,隨著與都市化的發展,家人分居現象日漸增加。
傳統社會強調「男主外,」,隨著性別平等觀念興起,婦女出外就業日漸普遍。
多樣化的家庭生活模式| 家庭型態 | 別稱 | 組成方式 |
|---|
| 雙薪家庭/頂客家庭 | 頂客家庭=DINK | 夫妻雙方都就業且有收入;其中不生育子女者為頂客家庭 |
| 單親家庭 | — | 父母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原因,由父親或母親及未婚子女組成 |
| 重組家庭 | 繼親家庭 | 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帶著前次婚姻的小孩共組 |
| 兩地家庭 | 通勤家庭 | 成員因工作等因素平日分居兩地,放假時以通勤方式團聚 |
| 隔代教養家庭 | 祖孫家庭 | 父母將子女託付祖父母照顧,家中只有祖父母與孫子女 |
| 跨國婚姻家庭 | 新住民家庭 | 本國人士與外籍人士透過婚姻組成 |
南一補充南一在多樣化家庭型態中多列了一項康軒沒有專門列出的同性家庭——由同性伴侶或同性伴侶與其子女所組成。南一也把「婚姻觀念轉變」的結果講得更細:婚姻觀念多元、開放使單親家庭與重組家庭比例增加,而婚姻對象選擇的轉變則使跨國婚姻家庭與同性家庭出現。
翰林補充翰林把多樣化家庭直接歸因於婚姻觀念轉為較自由、開放,因此產生頂客、跨國婚姻、同性等家庭生活模式。翰林並以「2019年我國兩性平均每日處理家務的時間」圖表指出:女性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高於男性,普遍存在家務分工不平等的現象,甚至必須在工作與家庭之間面臨抉擇。
🔄四、家庭功能如何改變?
康軒家庭具備生育、教育、經濟、保護與照顧等基本功能,進入工商業社會後,隨著價值觀念及生活方式的改變,家庭功能也產生變化。生育功能:農業社會需要充足的勞動力,強調繁衍家族血緣,因此生育率高;隨著生育觀念改變,有人選擇少生或不生,家庭子女人數逐漸減少,也有人選擇收養來延續家庭傳承。教育功能:個人成長受家庭的影響最大,生活習慣與價值觀念大多從家庭成員的互動中習得;由於雙薪家庭增加、父母與子女相處時間減少,部分家庭教育功能改由大眾傳播媒體與教育機構補充。經濟功能:傳統社會中家庭是生產的基本單位,透過自給自足滿足食衣住行等需求;現代社會家庭生產的功能逐漸被工廠和商店取代,生活需求大部分透過市場消費來滿足。保護與照顧功能:傳統社會家庭大多比鄰而居、相互支援;現代社會家庭成員人數減少,部分功能需由社會福利、醫療與安養機構等加以補足。因應家庭功能的轉變,我們要學習與家人相互尊重、扶持,也要思考如何運用各種社會資源協助家庭功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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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具備生育、教育、經濟、等基本功能。
農業社會需要充足的,強調繁衍家族血緣的生育功能,因此生育率高。
生育觀念改變後,有人選擇少生或不生,也有人選擇來延續家庭傳承。
由於雙薪家庭增加、親子相處時間減少,部分家庭功能由大眾傳播媒體與教育機構補充。
傳統社會中,家庭是的基本單位,透過自給自足滿足食衣住行等需求。
現代社會家庭的生產功能逐漸被工廠和商店取代,生活需求大部分透過來滿足。
傳統社會家庭大多,家庭之間相互支援,發揮保護與照顧的功能。
現代社會部分保護與照顧的功能需由、醫療與安養機構等加以補足。
家庭功能的存在,可以滿足個人基本需求,並發展。
家庭四大功能的傳統與現代對照| 家庭功能 | 傳統社會 | 現代社會的轉變 |
|---|
| 生育功能 | 農業社會需要充足勞動力,強調繁衍家族血緣,生育率高 | 生育觀念改變,少生或不生,子女人數減少;也有人以收養延續家庭傳承 |
| 教育功能 | 生活習慣與價值觀念大多從家庭成員互動中習得,對個人影響最大 | 雙薪家庭增加、親子相處時間減少,部分功能由大眾傳播媒體與教育機構補充 |
| 經濟功能 | 家庭是生產的基本單位,自給自足滿足食衣住行 | 生產功能被工廠和商店取代,生活需求大部分透過市場消費滿足 |
| 保護與照顧功能 | 家庭大多比鄰而居,家庭之間相互支援 | 家庭成員人數減少,部分功能由社會福利、醫療與安養機構補足 |
南一補充南一把功能轉變的原因寫得更具體:教育功能是因家庭人數減少、雙薪家庭增加,改由社會教育機構(補習班、安親班)與大眾傳播媒體補充;保護與照顧功能則是因居住型態轉變與人類平均壽命延長,部分被兒童托育及安養照護機構取代。南一還補上兩個時間點與一項政策:我國已在民國107年邁入高齡社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民國11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政府因而推動「青銀共居」,讓年輕人與銀髮族住在同一空間,降低銀髮族的社交隔離,也略微紓解高房價的居住正義問題。
翰林補充翰林第3章把重點放在康軒留到下一課才談的家庭成員權利與義務,可以先建立印象:現行民法規定,日常家務上夫妻互為代理人,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共同分擔,從事家務勞動者也有部分自由使用家庭收入的權利;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親權由父母共同行使,意見不一致時可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子女成年有收入應奉養父母,但若遭父母家暴、遺棄,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翰林並在課後閱讀介紹尼特族(NEET)——指15至29歲不就學、不就業、不接受職訓而靠父母供養的年輕人,又稱「啃老族」。
💬思考與問答
先想一想再作答,點按鈕看參考答案。列印時保留書寫空間。
Q1同樣都是「因為結婚而產生」的關係,為什麼「配偶」和「姻親」要分成兩類?
參考答案:配偶指的是結婚的當事人雙方本身——經雙方同意、訂立書面契約並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後互為配偶;姻親則是因為這段婚姻存續而連帶產生的親屬關係,對象是配偶以外的人,民法限定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例如媳婦與公婆。
Q2養父母與養子女沒有血緣關係,為什麼法律上仍把他們當成血親?這對他們有什麼實際差別?
參考答案:因為法定血親(擬制血親)是經由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收養而成立的親屬關係,法律「擬制」他們為血親。實際差別是:法定血親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與自然血親相同,所以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不會因為缺少血緣而減少。
Q3「折衷家庭」和「大家庭」都不只有一對夫妻與子女,兩者的關鍵差別在哪裡?
參考答案:差別在多出來的成員是誰。折衷家庭是小家庭再加上這對夫妻的直系血親長輩(祖父母、曾祖父母),以三代同住居多;大家庭則是由數個具有血緣關係的小家庭所組成,成員橫向擴展,所以又稱血緣家庭或聯合家庭。
Q4為什麼「女性就業的普遍」會同時造成雙薪家庭、頂客家庭與兩地家庭增加?
參考答案:因為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被性別平等觀念鬆動後,婦女出外就業,夫妻雙方都有收入而形成雙薪家庭;夫妻若在工作與育兒間選擇不生育,就成為頂客家庭;若兩人的就業地點不同而平日無法同住,就形成放假才通勤團聚的兩地家庭。
Q5家庭的教育功能與經濟功能都「被外面的機構取代了一部分」,但兩者的原因不同,差別是什麼?
參考答案:教育功能被分擔,主因是雙薪家庭增加、父母與子女相處時間減少,於是由大眾傳播媒體與教育機構補充;經濟功能的改變則是生產場所本身移出家庭——家庭不再是自給自足的生產單位,生產被工廠和商店取代,生活需求改用市場消費滿足。前者是「時間不夠」,後者是「生產方式改變」。
Q6既然家庭功能有一部分已被社會機構取代,為什麼課本還說家庭是「每一個人的避風港」?
參考答案:因為社會機構取代的只是部分功能(如照顧、教育、生產),家庭仍然是滿足個人基本需求並穩定社會發展的單位,個人的生活習慣與價值觀念大多在家庭互動中習得。因此課本強調:要學習在與家人的親密關係中相互尊重、扶持,並運用各種社會資源協助家庭功能的發揮。